分阶段构建我国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一、分阶段构建我国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1.分阶段构建必要性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1]这是构建我国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与建设目标。

理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而言,其主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这当中各外部质量保障主体的地位与作用或分工是: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质量监管,以引导为主;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监督。可理解为政府是以引导为主的质量监管方,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是与政府共同参与质量保障的监督方。这符合准公共管理理论。即教育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其供给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区分点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必须按满足职业需求的原则来构建。

但现实情况却如本书第二章中指出的那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存在较为突出的越位与缺位现象:政府行政干预色彩强烈,政府既是办学者,又是管理者,同时还是投资者,扮演着“三位一体”的角色;社会第三方质量评价与监督机制还远未真正建立起来。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管不是引导而是主导,基本是一手操办,几乎没有或少有其他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监督。这形成了政府分担过多(但监管效果不理想),社会(市场)分担过少甚至基本没有参与的局面。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由引导变成主导和领导,其他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几乎听不到声音或未发挥应有作用,多主体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趋于政府唱独角戏,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难以起到应有的质量保障作用。

这涉及主体问题。从主体论观点来看,所谓“主体”的概念,源于经济学,意指代理人;在复杂系统中意指系统中具有主动行为的元素。[2]注意,这里所定义的“主体”是具有“主动行为”的要素或组织。按照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可以说只有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称得上“主体”,政府的其他部门以及行业部门、学术组织、社会机构等均不同程度处于被动、“非主动行为”的“非主体”状态,即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目前处于近乎单主体状态,不能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虽然教育部近年来组织开展学位点合格评估、专业学位点水平评估,对保障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距评估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显然,这种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包揽外部质量保障的效果是不理想的,也是难以继续的。

以教育部2014年启动的学位点合格评估为例,笔者之一作为某学科的评审者,参加了该学科不同层次、多所高校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同时作为学科负责人也接受了相关专家组对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所进行的合格评估,明显感受此次评估是比较“认真地”讲形式、走过场。

一是,一些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学科认为自己“合格”不成问题,与“学科水平评估”相比是小菜一碟,因而极不重视合格评估。而真实情况则是问题不少,特别对一些同时拥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办学点,没有真正按照专业学位教育的属性与内涵办好专业学位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成了学科或教师开展学术研究的一个补充,较为普遍存在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教育实质性区分不够,让专业学位研究生做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课题等问题。

二是,不少高校从校方、管理部门到院系、教师,以及不少参评专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属性与特征、培养目标与定位、培养标准及培养体系均或多或少存在认识误区,不能准确发现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一些带有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不少学校对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的异同也没有进行认真分析,使得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自评报告的区分度不大,有的连培养目标及标准都一样。

三是,培养单位对持续改进计划也普遍不重视,只要合格通过就“OK”,并未真正形成闭环反馈。一方面,部分评审专家没有认真提出整改意见;另一方面,整改计划本身也是应付了事,且在后续工作中也未将整改计划进一步落实。

四是,虽然评估要求通信评议和现场专家评议,但由于是各个学位点或学校自己组织专家,使通信评议及现场评估效果受到人情因素的影响而打折扣。对专业学位教育中实践环节以及实践基地的考察也由于现场评估时间限制而被省略。一些单位也未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中“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的要求聘请行业专家,且即使聘请了行业专家,也往往流于形式,没起到真正的把关作用。

五是,虽然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了合格评估要素(标准)中的14个二级评估指标,但未说明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各自的内涵要求,也使原本就不太清楚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之间区别与各自属性的高校和学位点,习惯于按学术学位的做法依样画葫芦,没能对保障专业学位质量起到应有的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教育行政部门无法面面俱到,不可能事无巨细、样样亲力亲为,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使专业学位合格评估效果大打折扣。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构架,但还是一个教育行政部门独大的、松散的、效益较低的不完备体系。为此,需要在总结已有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经验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成果,先破后立,分阶段重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分阶段构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改革现有体系的要求。在第一章对协同理论的介绍中已经提到,实现系统协同效应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改革的需要和意愿。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目前的状况即是还处于一个不够成熟、“不稳定”且远离期望“平衡态”的阶段,亟待改革,政府主管部门应勇于扬弃,创造条件,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协同、有效运行。

2.构建路径

如前所述,我国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

这一目标也是实现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由主导变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由参与较少、积极性不高转变为积极参与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两个转变。这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管办分离、政企分离的大方向,符合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也是我国及国际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大趋势。

构建路径分为初期和成熟两阶段。

初期阶段:当前,在非政府公共组织力量较弱、自主性不够的情况下,只能由政府扮演主角,仍然要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加强质量监管,同时积极培育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团体等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其质量监管的关键点是进一步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研究生培养层次上的职业属性。

成熟阶段:待条件成熟时,真正实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模式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监督。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专业性”的框架下,实现“职业性”“学术性”“研究性”的完美统一。

为何不宜按照“构建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目标直接构建其外部体系呢? 这是由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现状所决定的。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快速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内部保障作用不强。同时,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监督保障机制也不健全,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等第三方力量还太弱小,不具备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能相对独立开展被政府、高校及社会所认可的、有效的外部质量监督活动,还不具备“主体”资格。内、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之间也缺乏有效沟通。

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在现阶段,政府还不能退到幕后,还需要唱主角,否则就没有“主体”了。为此,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并加强内、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之间的协调。但政府又不能一直扮演主角角色,需要打破现状,加大力度培育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政府功能的转变。待条件成熟时,一个“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也即一个具有内生性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将会应运而生,并发挥其卓有成效的作用,形成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良好生态,从制度、体系上避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也只到此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的角色方可从主导变为引导。

这里所说的条件成熟,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高校已经建立起内生性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二是已建立起政府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多主体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从前一章介绍的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可以了解到,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有公信力的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从质量文化背景来看,日本等国家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也是分阶段发展的,都经历了先由政府主导再逐步过渡到政府引导、社会第三方实施评估与认证的发展阶段,也为我国分阶段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