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部质量保障方面
第一,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以法律文本形式确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构架。日本从法律上规定了大学必须开展自我评估和接受外部评估,从法律上确定实施大学自评与外评相结合的教育质量保障体制。澳大利亚通过颁布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署法案,将高等教育质量标准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第二,建立独立自主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机构。如前所述,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一个独立的全国性机构来从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这些机构主持全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搭建国家高等教育内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框架。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主要由政府主导,评估工作主要由教育行政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完成。它们对学校的评估或督导往往隐含着行政干预和命令的意味,高校常常为迎合或抵制而采取弄虚作假或消极应对的对策,最终都会干扰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一方面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应通过法律的、财政的手段以及有限的行政措施对高校进行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管理;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只有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有充分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做到自觉保障质量,不受外部牵制,使高校靠声誉、靠实力而不是靠躺在政府的温床上生存。同时,还应加强对专业评估机构的管理,包括建立对专业评估机构的认可制度以及专业评估机构的自我完善机制。
第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在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高校办学资质认定、学位授予资质的认可、教育经费投入审计这3个主要方面。在这一方面“博洛尼亚进程”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具有较显著的参考价值。通过行政监督与评估体系在结果环节对高等教育进行事后结果控制,从结果环节保障培养质量。此外,在如何做到既充分发挥各高校的特色与专长,保持高等教育多样性,又确保高等教育质量,构建一个多元化质量保障体系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
第四,社会组织、实务界人士需要更广泛地参与学科设置与教学成果评价的过程中。学科设置与课程教学应该向实务界人士更多地征求意见,同时鼓励实务界人士参与教学成果评价,使学生培养环节更加贴合社会需求,使高等教育培养环节更加科学、合理、贴近实务。
第五,需要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高校联盟等对学校学科培养、学生能力素质、学生执业技能进行认证。在这一方面美国的认证体系非常值得借鉴,在认证环节应该尽可能避免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同时认证机构应该具有公信力,其认证结果需要经得起检验并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认证机构的认证流程需要做到独立、专业、公开,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认证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保证认证机构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六,第三方评估应做到透明与平等。这方面,法国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国评估机构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具备透明性。所有的评估法律、标准、实施步骤、评估专家简历、评估报告都在互联网上公布,体现了评估的公共性与服务性,提高了评估的可信度。评估机构与被评高校之间是平等关系。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需要与被评高校多次沟通;在组织专家组时需要征求高校意见;在形成初步报告后需要听取被评高校的反馈意见;在正式公布评估报告时还会附上该高校校长对该报告的评论意见。[61]
第七,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而言,专业认证和职业资格认证是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途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专业或职业属性决定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专业认证、职业资格认证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美国第一专业学位和法国工程师学位与职业任职资格紧密衔接,有效地保障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