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与机制基本形成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正式确立可以说是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开始的。伴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行,高校逐步获得一些自主权,质量控制与管理的权力也随之下移,高校被要求对自己的办学质量负起越来越多的责任。1993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又明确要求高校“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运行机制”,高校在微观层面上对自身的办学活动进行质量保障开始受到重视,许多高校逐步建立起一套内部质量保障体制。中央政府在权力下放的同时,又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引入了一种新的质量保障措施,即质量评估。同时,社会机构也试图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到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中来。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2012年4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影响和制约质量提高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围绕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提出了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30条具体措施,提出要发挥评估作为国家监控高等教育质量重要手段的作用,加强分类评估、分类指导,坚持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建立以高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评估制度[7]。
我国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学位制度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探索、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之后国家和办学单位陆续构建了以授权审核为主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检查、评估机制以及研究生培养环节的质量监控机制,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保障为主导、学校保障为主体、社会评估为辅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近年来,为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需求,更好满足人民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国家愈加重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与保障体系的建设。
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8],方案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高校自主办学、中央和省级政府宏观调控、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的专业学位教育宏观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统筹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规划;组织设立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并委托其开展相关教学指导和质量认证等工作;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组织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开展教育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开展教材与案例库建设,促进师资建设,加强合作与交流,实施办学质量认证和评估等;培养单位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政策,积极探索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新模式,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行业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评价、监督和指导,将政府监管机制和市场监控机制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保障作用。
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并召开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该意见从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建立质量信息平台等4个方面对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4年,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是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以来首次以质量为主题召开全国性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学位,不断优化类型结构,构建内外结合的质量监督体系。会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包括《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意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3个重要附件,构建了新时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总体部署[9],2017年,由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将“健全质量评价,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列为6项改革发展任务之一。提出要健全研究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政府质量监控,加强第三方监督,“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健全主体多元、多维分类、公开透明的评价监督保障体系”。[10]标志着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更加系统化、体系化、制度化、常态化(图2-1)。
图2-1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
如前所述,相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而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发展历程较短,学校、导师、学生及社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及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区分度认识不足;同时受外部社会制约的影响因素较多、影响也更大。因此需要花更大的力气构建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总之,伴随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我国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的认识和研究也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自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业学位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监控、社会评价和研究生教育单位自我约束的质量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