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并确立其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成立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并确立其主体的法律地位

1.成立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的必要性

第一,这代表了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行政改革,即是要实现政府行政部门职能由“划桨”转为“掌舵”,由全面转向适度、由台前转向幕后、由人治转向法治,并积极培育非政府公共组织主体。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提出要“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也正是代表了这种发展趋势。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评价,社会和民间中介组织参与度较低,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但毕业生的教育质量优劣最终需要通过社会来检验,社会对高校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有着重要的发言权。

第二,从国外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来看,一般均成立了全国性第三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专门机构。如在第三章中介绍的法国的研究与高教评估高级委员会、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澳大利亚的大学质量保证署、日本的大学评价与全国学位授予机构以及美国的商学院认证委员会与工程技术认证委员会等。

我国目前的状况正是缺乏一个全国性第三方的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保障专门机构。我国目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方面的工作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的,且是该中心众多工作中的一项工作。如前所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中,设质量监测与专业学位处,“承担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委托开展的学位论文及专业学位相关的质量监测与评估评审等工作;根据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需求,开展质量监测与学位论文评审服务;开展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负责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建设;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测、专业学位教育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12]毋庸置疑,教育部学位中心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特别是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及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方面,对保障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主体独立性不够、专门化程度不高、法律地位不明确、公正性与透明性不足、运行机制与体制不健全、实际监督与保障效果不佳等问题,特别在是否能够基于职业需求开展相关工作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行业部门的声音基本没有),也即距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第三方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专门机构尚有较大差距。因此,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有必要设立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

2.分阶段设立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

根据公共管理理论,所设立的全国性第三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专门保障机构属公共组织性质,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并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事务管理。公共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的设立也面临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两种选择。结合我国的实情,设立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可按选择的类别分为两个阶段建设。

(1)近、中期,以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为主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强势政府的现状,使得第三方非政府公共组织主体发展缓慢。因此,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宜以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为主来构建全国性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准第三方)。教育部学位中心作为一个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在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方面实际上承担着外部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应按照公共组织的构架进一步做实,并逐步过渡到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构架。为此,应基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职业特征,在专门化、专业性上下功夫。首先,不能关起门来自娱自乐,应充分吸纳行业部门及专业人士参与,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职业特征和多元化、开放性特征。其次,现有组织构架和机构人员难以胜任专门化工作,一定要有专门化的组织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并专注于专业学位质量保障工作。且有关组织机构及职能、人员组成、具体分工和相应制度与管理办法均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最后,要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逐步过渡到成立非政府公共组织性质的第三方专门质量监督保障机构。这需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力度培育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政府功能的转变。

(2)远期,以非政府公共组织为主

有鉴于教育部学位中心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由此开展的对学校的评估或督导实际上隐含着行政干预和命令的成分,实质上仍是政府一家的行为,政府仍是既掌舵又划桨的全能运动员,仍是主导而不是引导。

政府主导教育质量评估具有强制性,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初、中期阶段是很有必要的,但也容易带来生硬僵化、缺乏特色、不利于大学自主发展等问题。特别是评价人员大多为临时从各高校抽调来的,行业人员极少且发言权极微。评价指标亦未能充分体现公众的利益,严重削弱了教育评估的社会监督功效。因此,一个有相对独立性、专业化并代表公众的第三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是高等教育评估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可排除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能客观公正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评估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而代表公众的利益则将高校推向市场,倒逼高校致力于质量提升,从而能够充分发挥评估的激励功能。[13]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将起到基础性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学校办学资质认定、教育经费投入审计以及对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的认定及管理上。

从国际上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途径来看,一般也都经历了先以政府为主再发展到以第三方非政府公共组织为主的过程。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而言,由于其与行业、职业的联系极为密切,开放程度高,尤其需要积极培育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3.明确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

健全的法律法规为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营造良好的环境,也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了解当今国外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在高等教育上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完备又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使全国性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真正成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主体,重要的是要明确其主体的法律地位。有鉴于我国教育评估的立法工作相对落后于教育评估实践,当务之急应在国家的学位法或高等教育法中明确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样才有可能依法成立相应专门机构。例如:日本大学评价与全国学位授予机构即是根据日本《独立行政机构通则》及《国家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法》而成立的;法国根据《科研规划法》,依法成立了独立的评估机构“研究与高等教育评估署”等。唯有明确第三方专门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才能保障其有效发挥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