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业需求,需要多主体协同共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二、基于职业需求,需要多主体协同共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它涉及诸多主体,除了院校本身外,还有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开放的系统。要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相互协作,协同共建,才能有效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这里,结合第一章介绍的SFIC协同治理模型,从起始条件、催化领导、制度设计、协同过程以及协同结果5个方面,探讨在基于职业需求的原则下,构建多主体协同共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实现路径。

1.起始条件——充分激发与职业、行业密切关联主体的协同动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涉及的可能主体有:①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③社会专门机构(包括行业协会、专门评估认证机构);④学术组织;⑤企业;⑥社会媒体。

注意,这里将政府部门分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两个主体,以突显政府间协同的重要性。根据协同学和公共管理协同治理理论,有可能真正形成协同治理伙伴关系的主体,最有条件且最有可能的是前四类主体。

教育质量管理是一项典型的公共事务,其管理主体只能是公共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它应需具备公共性、社会性、合法性、服务性、非营利性及公开性特征。

显然,企业以追求利润与获得(创造)财富为主要目的,不具备非营利性。所以,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企业不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尽管企业是教育行业的用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基于职业需求的指向是企业等组织。我们不能因为专业学位的职业需求而强求企业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过多、过强的责任和义务,但企业应是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了解、把握专业学位职业需求的重要渠道。同时,企业也应为专业学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企业不宜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公共管理的主体并不意味着我们不看重企业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满足职业需求始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出发点和归属,必须围绕主动适应行业发展需求这一要求来构建协同治理伙伴关系。

社会媒体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方面,尚不具备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组织构架,无法作为协同主体有效行使质量保障相关职能并共担风险和责任,尽管社会媒体在教育质量监督方面可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毫无疑问是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的重要主体。但相较于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职业性使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把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难度剧增,有时甚至可以说无能为力。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内,与政府其他职业相关部门达成协同关系;对外,与社会专门机构(包括行业协会、专门评估认证机构)及有关学术组织达成协同关系。

由此,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多主体协同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主要涉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专门机构以及学术组织这4类主体。

很明显,在这四类主体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教育资源与权力方面相对处于优势地位,而人力资源部门以及一些专门职业管理部门(司法、卫生等行业管理部门)则在职业准入方面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样一来,由于参与协同方之间资源和权力方面的不平等,将导致强势与弱势方付出不平衡,若缺少协调、补偿和激励机制,将导致参与各方互不信任或协同动力不足,进而导致投入的热情和精力减少。这也成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一个先天不足问题,即动机不足。

这里,重点谈谈中央政府部门间的府际关系(或府际管理)问题,其他两个相关协同主体将在本章后续部分讨论。

府际关系即政府间关系,它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各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7]包括政府之间的联结、互动、相互依存以及官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增强主体间性是实现伙伴型、协同式府际关系的重要途径。主体间性是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彼此融合,在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不同主体间的共识,通过交往、对话与合作,实现行政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和自身利益最大化。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由于中央政府层面各机构有一些职能存在交叉,在面对一个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公共事业问题时,会不同程度地引起中央部委(含直属机构)之间的“条条矛盾”。例如,基于职业需求,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希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能够与职业任职资格实现有效衔接。但这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一家能说了算数的,还涉及诸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教育部门无权开展职业资格认证,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不便插手高等教育。这种部门分工使这类职能的交叉、延伸变得异常困难,形成“井水不犯河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不利局面。这种中央部委间职能交叉重叠或延伸的现实问题,使得主体之间的协同变得极为重要。此时需要强化政府部门的“行政主体间性”。行政主体间性认为,在多元行政主体间相互影响制约以及彼此依存度增大的现实情况下,只有通过交往、对话与合作,才能实现行政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和自身利益最大化。[8]政府各级各部门应基于共同接受的法律规则,推进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营造出多元行政主体和谐共处的氛围,拓展政府之间交往,营造信任、协商、平等的环境,为实现共同的公共服务目标,通过对话消除不同主体间的分歧,兼顾每一主体的不同利益,满足不同主体需求和达成价值共识。在设身处地、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语境下,自然会增强信任和达成共识,并通过精诚合作使共同的目标得以实现。[9]

从实际运作机制上来看,政府部门间的府际关系应明确“主要部门牵头机制”,在建立议事协调机构或框架的基础上,确定牵头与主办机构。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10]

特别重要的是,要推进中央政府部门间行政主体与主体间性的契合,关键在于相关部门公务员应具有协同意识并付诸行动。谢庆奎引用美国学者狄尔·S.莱特(Deil S.Wright)的观点认为:政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指人际关系和人的行为;政府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政府官员之间的日常接触、了解与估价而产生的关系;真正决定政府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实际上是各部门的官员;公务员已经成为政府间关系的主体,其作用越来越重要。[11]

2.催化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协同催化作用

由于利益和制度性因素的影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各主体间协同治理的动力较弱,催化领导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上面讨论可以看出,教育部和相关中央政府部门及官员,对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多主体协同式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个作用首先就是催化领导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基于职业需求的催化协同的领导作用。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主导者,一是要发挥催化领导的角色,负责制订和维护明确的章程,鼓励多方参与,建立信任,促进对话,激发协同意愿;二是要妥善授权,激发参与主体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其能动性,提高执行能力,促进协同机制的建立。

3.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包容性、清晰性和透明性

制度设计是对基本协议和合作的基本规则的设计,是协同治理成功与否的又一关键。制度设计首先包括“谁来参与”,即参与者的包容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而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包容性还体现在制订规则上,协同治理的过程也就是各个协同主体共同制订行动规则的过程。而政府组织又是制订规则的重要主体,主导政策的制定并明确相关程序和行为的准则,并确保制度设计的清晰、可操作性。信任与合作实现协同治理的基础,因此制度设计的透明性至关重要。制度设计应保证各协同主体有明确的角色和职责以及透明的利益分配和问责。

4.协同过程——重点加强与职业、行业密切关联主体的沟通交流

协同过程无疑是协同治理的核心所在,由“面对面对话”“建立信任”“对过程的投入热情”“达成目标共识”和“阶段性成果”5个子部分组成,并形成一个互相影响的闭合环形循环结构。有关参量及要点已在第一章中做了介绍。结合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实际,在协同过程中尤为需要加强与职业、行业密切关联主体之间“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主要包括政府部门间、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间的对话沟通,并应建立相应机制,以形成一个良性的协同治理循环。需要尽力增强系统的主体间性。在主体间性的语境下,这种对话成为一种平行沟通性质的对话。意即各主体间是平行关系,是各平等主体或者同事之间的横向沟通。这种平行对话沟通多以协商、协调为主,以实现相互支持与促进,协同完成共同目标。

5.协同结果——以是否满足职业需求为重要评价与问责标准

如第一章中所述,“协同结果部分”主要包含“评估”和“问责”两个参量。即,及时对协同结果进行评估与问责,建立体系内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同时也应吸纳来自社会力量的监督。问责和监督机制是保证协同治理效果、促进其长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而言,重要的是基于职业需求开展评估与问责,应重点关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否真正培养出满足职业需求、适应职业发展的高层次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