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人
邑有乡人,素行无赖。一日晨起,有二人摄之去。至市头,见屠人以半猪悬架上,二人便极力推挤之,遂觉身与肉合,二人亦径去。少间,屠人卖肉,操刀断割,遂觉一刀一痛,彻于骨髓。后有邻公来市肉,苦争低昂,添脂搭肉,片片碎割,其苦更惨。肉尽乃寻途归,归时日已向辰。家人谓其晏起,乃细述所遭。呼邻问之,则市肉方归。言其片数、斤数,毫发不爽。崇朝之间,已受凌迟一度,不亦奇哉!
这是《聊斋》中构思奇特又新颖的一篇杰作。一个无赖,坏事做绝,万人痛恨,但又无人敢过问,无赖更加横行乡里,遂成一大祸害。可是就在官民束手无策之际,却出现了“天罚”现象:凌晨,无赖的“魂”被两个人摄到集市卖猪肉的摊上,朝挂在肉架上的半扇猪用力推挤,使无赖之身与半扇猪肉合在了一起。然后不断有人来买肉,老板就将猪肉人肉一刀一刀一起切,无赖疼得“彻于骨髓”。恰好邻翁也来买肉,而且挑肥拣瘦,分斤掰两,十分计较,于是无赖只觉得“片片碎割,其苦更惨”。直至肉全卖完(犹言:无赖也被一块一块分剐净尽),无赖的“魂”才得以回家。家人还以为其睡懒觉起晚了,无赖如实讲述了被“断割”的经过,再问邻翁证实买了多少肉,“片数、斤数,毫发不爽”。作者说:一个早晨,被“凌迟一度,不亦奇哉”!
所谓“天罚”,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中的无赖,能听任“二人”(代表民意)左右驱遣,被千刀万剐,说明此即天意——体现的即是自然规律对无赖的惩罚。像这样的法律意义,西方法学理论称之为“自然法”,指的是与“人定法”相对的“天罚”法则。蒲松龄生活的时代,西方自然法学理论尚未传入中国。本文中的“天罚”现象,隐含着自然法学的理念,这是作者独特构思“歪打正着”,也算是很了不起的创举。无赖之罪,难以进入“人定法”的处罚范畴,于是就非常及时地受到“自然法”的“凌迟”,这就叫人心所向,罪有应得。“天罚”这一奇诡现象的法学要义即在于此。
常言道: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这里的“天”,有三重含义。第一重是道德之天。这是讲人的主观行为与客观评价问题。一方面是在警告坏人,你不要横行无忌,作恶多端,因为多行不义必自毙;另一方面是在鼓励好人,你做的好事,人们都看在眼里,总会得到大家的认可。这说明每个人做事,客观上都有道德标准在暗中衡量,“道德”两只眼在看着你,对与错,公理自在。这是软办法,内心有的,会自动遵从;内心没有的,或者全然不顾的,一时也无人过问,全靠自觉。
第二重是法律之天。除了日月能经天,法律也能经天。法律又被喻为天平,能平天下,使天下太平。它至高无上,没有法外之天。人类社会走向法治,不是某个人或一群人的施恩,是社会进步的结果。道德是软的,法律是硬的。一软一硬,治国之道,缺一不可。道德之天在头上,法律之天在眼前;依法而行康庄路,逆法而动寸步难。
第三重是百姓之天。百姓既是天,也是地,百姓和天地早就连在一起,为全社会提供运转的动力。他们犹如满天星斗,即便长夜,也时刻在关注万物的运行。如今讲“把权力置于笼子里”,也就是置于法律和百姓的监督之下。心中有天,即心中有法律,有百姓,有监督。得道德之天,心可以润;得法律之天,心可以安;得百姓之天,心可以乐。这一套对无赖是讲不通的,所以他必遭天罚。正如但明伦所评:“碎割之惨,令于生前受之,自口述之,鬼神或予以自新之路耶?抑借其言以警世耶?”[1]
《邑人》这篇小说意味着,因果报应并非立竿见影,但也迟早回来,还是小心为是。作者可能也知道无赖再怎么坏,也够不上遭此极刑,所以结尾解疑曰:“崇(通“终”)朝之间,已受凌迟一度,不亦奇哉!”语近调侃:不好好做人,时刻都有遭报应的可能啊!
【注释】
[1]韩欣主编《名家评点聊斋志异》,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第8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