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地方提供划拨土地参加合建合同的效力

(一)供地方提供划拨土地参加合建合同的效力

案例:文海中心系某工厂与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商业企业,设立该企二十三条规定:“合建合同对房地产权属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认权属;约定不明确的,可依据双方投资以及对房屋管理使用等情况,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属。”业,某工厂提供划拨土地3.76亩使用权及地上房屋33间使用权,某公司出资3000万元。2008年7月,文海中心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建协议,约定由文海中心提供土地3.76亩,并负责该幅土地“三通一平”,由某房地产出资1.6亿元,共同建造文海大厦,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大厦建成后,由文海中心分得10000平方米,由某房地产公司分得11000平方米。2010年3月,文海大厦建成,文海中心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分配面积时因结构功能产生争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诸法院。(https://www.daowen.com)

该案中文海中心供应的土地,系原由国家划拨给某工厂使用。某工厂与某公司共同设立文海中心时,由于没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某工厂,虽然文海中心有权使用该幅土地,但某工厂作为该幅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改变。合作建房合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供地方应当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参与合建。如果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则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且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参与合建,合建合同应为无效。文海中心系提供划拨土地使用权参与合建,该合建合同无效。因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应当看到,文海中心使用的划拨土地,是根据某工厂与某公司设立文海中心时,以土地使用权益所作的投入,在没有某工厂同意的情况下,某工厂有权要求将合建的土地恢复到文海中心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