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合建的情况

(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合建的情况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价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出让土地,也可以是通过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股东出资的方式,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及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https://www.daowen.com)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合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建造建筑物或提供场地为企业自用,这类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开发项目,开发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土地的以外,应该使用国有出让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开发的,应当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接受政府行政管理。依据合作建房合同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如果未取得相应资质,不能仅仅因此而否定合作建房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合作建房一般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其目的主要不在于开发经营房地产,而是创立企业,一般不属于合作建房合同讨论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