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爱什么

三十五 应当爱什么

1)凡不是活着的,就不会有恐惧,但没有人会劝我们说,为了能够没有恐惧,我们应当失去生命,所以,没有恐惧地活着是应爱之事。但是,如果没有恐惧地活着同时也丧失理解力,那这样的生活不是应当欲求的,我们应爱当求的是没有恐惧但有理解力的生活。那么是否唯有这样的生活或者毋宁说唯有这爱本身(amor ipse)才是应爱的呢?毫无疑问!因为离开这爱就不可能爱那些应爱之事。但是如果爱是因为那些应爱之事才被人爱,那就不能说它应当被爱。因为爱(amare)不是别的,就是因某物自身的缘故欲求它。然而,如果当所爱之物不在时就必然有痛苦,那么这爱还是应因其自身而被欲求吗?由于爱是一种活动,而活动就必然指向某物,不然就没有活动;当我们寻求应爱之物时,我们必是寻求这活动所指向的那个事物。因此,如果爱(amor)是应当被爱的,那绝不是任何一种爱都应当被爱。有一种卑鄙的爱使灵魂追求低于它的事物,所以这种爱更恰当的名称叫贪欲(cupiditas),它是万恶之根。[36]因此,一物若能从爱它并享有它的人身上夺走,那它就不是应当爱的。

那么,对什么事物的爱是应当的爱呢?不就是当它被爱时,不可能消失的事物吗?而拥有这样的事物就是知道它。[37]但是拥有金子或任何物质对象并非就是知道它,所以这类事物不是应爱之物。由于有些事物你可能爱它但并不拥有,这不仅包括那些不应爱的事物,比如迷人的身体,也包括那些应当爱的事物,比如幸福生活;而有些事物你可能拥有它却不爱它,比如镣铐,所以我们可以合理地问,既然拥有(habere)就是知道(nosse),那么当人拥有即当他知道某物时,他是否可以不爱他所拥有的。比如,当我们看到某人学习数学——不是因为别的,而是想要通过这种学习致富或者取悦于人,当他们学会之后,就将它用于他们学习时为自己设定的这个目标——或者任何其他为了拥有而不是为了知道去追求的学科,就会发生这样的事,即他拥有某物,尽管他的拥有很可能就是关于它的知识,但他并不爱它。[38]但无论如何,没有人能完全拥有或知道他所不爱的某种好。因为如果他不享有某物,他怎么能知道它有多好呢?如果他不爱它,他就不享有它。因此,他若不爱应爱之物,他就不拥有它,尽管他可以爱他并不拥有的事物。因此,没有人知道有福生活同时却是不幸的,[39]因为如果应按它所是的样子爱它,知道它就意味着拥有它。

2)果真如此,那么有福地生活不就是藉着对某种永恒之事的知识而拥有它吗?因为永恒者——唯有它是可确信的——就是不可能把它从爱它的人身边夺走的东西,它本身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即拥有它就是知道它。因为最卓越的事物就是永恒的事物,因此,我们若不是通过那使我们更加优秀的东西,即心灵,就不可能拥有它。而凡是通过心灵拥有的,就是通过知道拥有;凡是完全知道的善,无一不是完全所爱的。就如仅有心灵并不就能知道,同样,仅有心灵也并不就能爱。爱是一种欲求,我们看到灵魂的其他部分里也有某种欲求,如果它与心灵和理性一致,就能让心灵在格外的和平和安静之中沉思永恒的事物。因此灵魂必是与它的其他部分一起爱这个了不起的事物,也是心灵应该知道的事物。凡是所爱的事物,必然对爱者产生某种影响力,因此,当被爱的那个事物是永恒之物时,它必然因其永恒对灵魂产生影响力。正因为如此,那种有福生活才是永恒的。但是若不是上帝,有哪种永恒之物能通过其永恒对灵魂产生影响呢?而对应爱之物的爱(amor),称之为仁爱(caritas)或热爱(dilectio)更为恰当。因此,我们要用心灵的全部力量来思考那条诫命,把它看作最有益的:“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diliges)主你的上帝”(太22:37),以及主耶稣所说的:“认识你独一的真上帝,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