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里罪的律法

肢体里罪的律法

1.10,他说:“我也知道良善没有住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罗7:18)就他所知道的而言,他应承律法;但就他所做的来说,他屈从于罪。或许有人会问,“他为何说没有良善住在他里头,意指是罪做的呢?”回答只能是,这是因为代代相传的必死本性和永不满足的感官享乐。前者源于对原罪(originalis peccatum)的惩罚,[8]后者源于对反复犯罪(frequentatum peccatum)的惩罚;我们带着原罪出生于世,然后在反复犯罪中度过一生。这两样东西——我们可以分别称为本性和习惯——一旦联合起来,就产生非常强大、难以克服的贪欲,[保罗]称之为罪,说它住(habitare)在他肉体之中——即,可以说拥有某种主权和统治。所以《诗篇》说:“我宁可在神的家中被打倒,也不愿住在罪人的帐棚里”(诗84:10)——似乎被打倒的人,不论在哪里被打倒,就不能算住在那里,尽管还在那里。所以他表明,“住”必须理解为具有主权的标记。但是如果他在另一处所说的事——罪必不能在我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我们顺从它的私欲[9]——能藉着恩典成就在我们身上,那就再也不能说罪住在我们里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