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上所写的:“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罗...
1.使徒在谈到丈夫妻子的比喻中指出,假定妻子被丈夫的律法约束,那有三件事必须考虑:妻子、丈夫和律法——换言之,妻子通过律法的约束顺服于丈夫,丈夫死后,她就从这种束缚中解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再嫁。[296]他是这样说的:“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7:2—3)这就是比喻。然后他开始谈到正题,他引入上面这个比喻就是为了解释和考察这个话题。
关于这个话题,也有三件事必须注意:人、罪和律法。[297]他说,只要人在律法之下,他就在罪里,[298]正如只要丈夫还活着,妻子就在丈夫的律法之下。[299]但是这里必须把罪理解为因着律法得到机会。[300]他说这罪没有任何界限,[301]因为当罪出现时,过犯使罪增加;“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4:15)。他是这样说的:“叫罪人或罪因着诫命毫无限制。”(罗7:13)[302]由此他说,律法虽然禁止罪,但立法不是为了使人从罪中解脱,而是为了使罪显现出来,[303]因而服侍它的灵魂必须转向解救者的恩典,才能从罪中得释放,“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在另一处他说:“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罗7:13)所以,只要没有解救者的恩典,罪的禁令就会激发犯罪的欲念。[304]必须相信,这是有益的,好叫灵魂知道,靠它自己,它不可能脱离罪的辖制,而一旦骄傲由此完全消退,灵魂就顺服于解救者,人就会真诚地说:“我的心紧紧地跟随你”(诗63:8),意思是说,它不再服于罪的律法,而服于义的律法了。
这律法被称为罪的律,[305]不是因为律法本身是罪,[306]而是因为它是强加给罪人的;所以也称之为死的律,[307]因为死是罪的工价;[308]死的毒钩是罪,但罪的权势是律法。[309]因为当我们犯罪,我们就沉入死里。而有律法禁止比没有律法禁止更使人激烈地犯罪。然而,随着恩典的到来,原本是律法强制命令的事,我们如今心甘情愿地成全了。因此,罪和死的律[310]——之所以如此称呼是因为它是强加给有罪、垂死的人——只要求我们不要贪婪,而我们仍然贪婪;[311]而生命之灵的律[312]——属于恩典,使人脱离罪和死的律[313]——使我们不再贪婪,成全律法的诫命,不再因恐惧作律法的奴仆,而是藉着仁爱作朋友,作义的奴仆,[314]义乃是律法传播的源泉。而对于义,必须甘心侍奉,而不是被迫伺奉,也就是在仁爱里侍奉,而不是在恐惧里侍奉。所以经上所说完全正确:“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因为正是信心使律法下令。因而,律法因信得坚固。如果这种信心不存在,律法只是命令,指控那些没有遵行它命令的人,因而它最终使那些因无力遵行所命令之事而哀号的人转向解救者的恩典。
2.我们在那个比喻里看到三者,妻子、丈夫和律法,在引出比喻的话题里看到另外三者:灵魂、罪和罪的律。唯一的区别在于:在比喻里,丈夫死了,妻子可以随意再嫁,脱离丈夫的律法;在后者中,灵魂向罪死了,从而可以嫁给基督。[315]当它向罪死了,它也向罪之律死了。他说:“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意思是说我们被属肉体的欲望捆绑,“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罗7:4—5)他说,当恩典缺乏时,律法所禁止的贪欲就增长,过犯使罪加多,因为“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4:15)。他说,这些恶欲,就是“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罗7:5)。在恩典藉着信心到来之前,灵魂受制于这些恶欲,如同受制于丈夫的法则。因此,凡是以内心事奉上帝之律的,就是向这些恶欲死了,尽管当他还在肉体里事奉罪之律时,情欲本身并没有死去。[316]因此,在恩典之下的人身上仍然保留某种东西,它既没有征服他,也没有掳掠他,直到由恶习支撑的一切都被治死;出于那样的原因,身体只要还没有专门事奉灵,即使此时也仍然称为死的,[317]但是等到必死的身体本身又活过来,[318]这样的事必将发生,即身体要完全地事奉灵。
3.由此我们明白,甚至个人也有四个阶段,当人按序一一经历之后,就必得永生。因为以下说法既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当我们的本性陷入罪,以“乐园”作为象征的灵性福祉失落之后,我们生而为动物、属肉体者,这就是第一阶段,即律法之前;第二阶段是在律法之下,第三阶段是在恩赐之下,第四阶段是在和平之中。律法之前的阶段就是我们不知律法[319]且追求属肉欲望时。律法之下的阶段发生在我们被禁止犯罪但仍然犯罪时,因为受制于犯罪的习惯,还没有信心帮助我们。第三阶段是指我们完全相信我们的解救者,不再归功于自己,当恶习试图引诱我们犯罪时,因热爱解救者的仁慈,我们也不再追求恶习的享乐,但我们仍然允许它们干扰我们,只是不会屈从于它们。第四阶段,人身上没有任何东西阻挡灵,一切事物都和谐相连,结合在一起,在一种永久和平中保守人的统一性,这样的状态要等到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320]之后才会发生,到那时,这必朽坏的总要穿上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总要穿上不死的。[321]
4.以下经文可以作为第一阶段的见证:“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5:12—13)还有:“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罗7:8—9)这里所说的“是死的”(罗7:8),就是前面所说的“不算”(罗5:13),即被隐藏。接下来的话清楚表明这一点,它说:“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罗7:13),“藉着那良善的”,即藉着律法,因为“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13)。既然这里说为了“显出真是罪”(罗7:13),那么前面所说的“是死的”(罗7:8)以及“不算”(罗5:13)就很清楚了,因为在禁止它的律法还没有将它显明出来之前,它原本是没有被显明的。
5.关于第二阶段,适用的有以下这些经文:“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5:20),过犯原先也是没有的,后来才有;上面已经提到过的经文:“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罗7:5)还有:“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7:7—8)以及稍后的:“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罗7:9—11)当它说“我就死了”(罗7:10),它的意思是我知道我死了,因为一个人因过犯藉着律法犯罪,他知道什么不该做,但仍然去做。但是当它说“罪趁着机会,藉着诫命引诱我”(罗7:11)时,它的意思或者是对快乐的贪求使人更加强烈地倾向于设置禁令的事物,或者是即使人按照律法命令行事,如果没有存在于恩赐里的那种信心,他就想把这功归于自己,而不是归于上帝,于是,出于骄傲他越益犯罪。因此,经上有如下的话说:“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无限的恶(恶极了)。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罗7:12—14),(也就是说,由于我还没有藉着属灵的恩典得释放,[322]所以我顺服于肉体),“是已经卖给罪了”(罗7:14)(也就是说,为短暂快乐而付出犯罪的代价),“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罗7:14),即,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在真理的规训中,那里才有真知识。主对罪人说的就是:“我不认识你”(太7:23)。事实上没有什么是他不知道的,但是因为在真理的规训法则里没有任何罪,所以真理本身对罪人说:“我不认识你。”正如当眼睛看不见事物时,才看见黑暗,同样,当心灵不认识罪时才感知到罪。我相信,正是基于这样的观念,《诗篇》里才说:“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诗19:12)“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罗7:15—23)这些经文说的就是生活在律法之下还没有到恩典之下的人,[323]这样的人即使自己不想犯罪,却仍受制于罪。因为属肉习惯和必朽性的自然束缚——我们从亚当出生就陷于其中——占据上风。所以处于这样境况的人要祈求帮助,要知道当他跌倒时这是他自己的作为,当他起来时则不是他自己的作为。当他被释放并认识到释放者的恩典时,他就会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致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罗7:24—25)
6.关于处于恩典之下,即我们表明的第三阶段的人,有如下经文与之对应。可以肯定,此时他抵抗肉体的必朽性,但没有克服并战胜对罪的倾向性。因此经文说:“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罗7:25—8:3)——也就是因属肉体的欲望;因为律法之所以没有成全,其原因在于对公义本身的爱还没有呈现,这种爱通过内在的吸引力抓住心灵,从而使它不被短暂事物迷惑而引向罪。因此律法因肉体软弱——也就是说,它没有使那些投身肉体的人变成义的。于是“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罗8:3)。它不是一个罪身,因为不是从属肉快乐中出生的,但它里面仍然有罪身的形状,因为它仍是必朽的肉体。然而,亚当若不是犯了罪,他原本不该死。[324]那主做了什么?“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罗8:3)——也就是说,通过穿戴有罪之人的肉身,教导我们应如何生活,他在肉体自身中定了罪案,好叫灵焕发对永恒之事的热爱,不会因受制于情欲而被掳掠。[保罗]说:“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顺从肉体,只顺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4)。因此,律法的规定不可能通过畏惧成就,唯有通过爱才得以成就。“因为顺从肉体的人知道(体贴)肉体的事”,(罗8:5)——即,他们贪求属肉体的好,视之为最高的好。“顺从圣灵的人明白(体贴)圣灵的事。肉体的智慧就是死,圣灵的智慧乃是生命与平安,原来肉体的智慧就是与上帝为仇”(罗8:5—7)。[保罗]为表明“为仇”是什么意思,免得有人以为另有一个原理从另外地方引入,于是他又说:“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因此,违背律法就是与上帝为仇,意思不是说有什么东西能伤害上帝,而是说凡是抵挡上帝旨意的,就是害他自己。因为这无异于抵挡鞭策物,就如当保罗还在逼迫教会时至高者对他说的。[325]而这话“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也是在同样的意义上说,好比说雪不能提供温暖,因为它不能,只要有雪,就没有温暖;但是可以将它融化、烧沸,所以它确实可以变暖,而当它变暖时,它就不再是雪。因此,当灵魂渴求短暂的好,把它们当作高贵的好时,就说这是肉体的智慧。因为只要这样一种倾向存在于灵魂,它就不可能顺服上帝的律法,即不可能成就律法所命令的。但是当它开始欲求属灵的好,鄙弃短暂的好,肉体的智慧就停止存在,不再反对灵。当该灵魂欲求低级事物时,就说它有肉体的智慧,当它欲求高贵事物时,就说它有属灵的智慧,不是因为肉体的智慧是一个实体,灵魂穿上或脱下;而是说,它是灵魂本身的一种欲求,当灵魂完全转向属天事物时,它就彻底消失不在。经文说:“属肉体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欢”(罗8:8)——“属肉体的人”,就是那些屈服于肉体之奢侈无度的人。为了防止有人以为这是指那些还没有脱离此生的人,他又非常及时地补充说:“如果上帝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罗8:9)至此,非常清楚,那些还在此生的人也可以是属圣灵的,因为他们在欲求属灵之事中获得了信望爱。“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罗8:9—11)这里说身体是死的,因为只要它因缺乏属体事物而搅扰灵魂,[326]——也就是说,它因这种缺乏,就去贪求属世事物,又因这种贪求而产生各种各样的冲动困扰灵魂——就可以说是死的。然而,即使如此,心灵已经体贴上帝的律,确立在恩典之下,所以并没有屈服去做非法的事。就此而言,前面所说的话也适用这里:“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罗7:25)。还没有完全和平的人就被归在恩赐之下,而完全的和平是随着身体的复活和转变而来的。
7.最后要谈到的就是身体复活的和平,那是第四阶段——如果这也可以称为一个阶段的话——也是最高的安息。经上接下来要说的事是:“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罗8:11)这里非常清楚地证明了身体的复活,也非常清楚地表明,只要我们还在此生中,无论是源于这必朽肉体的干扰,还是属肉快乐的挑逗,都不会缺乏。因为虽然一个已经确立在恩典之下并且内心顺服上帝之律的人不会屈服,但他仍然顺服于他肉体里的罪之律。[327]
当人经过这些阶段获得完全,恶就显得毫无实体。律法也不是恶,它向人显示捆绑他的罪之锁链,好叫他藉着信心恳求解救者的帮助,配得释放,得抬升,得以坚固地确立。在第一阶段,即律法之前的阶段,没有与这个世界之享乐的争战。第二阶段,即律法之下,我们争战但被征服。第三阶段,我们争战并得胜。第四阶段我们不争战,安息在完全而永恒的和平之中,因为在我们之下的顺服于我们;而它曾经并不那么顺服,因为我们抛弃了在我们之上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