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立法的目的
1.1,你希望我们解释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这段经文——从“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罗7:7)一直到“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罗7:21),我想也包括后面的经文“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罗7:24—25)。在我看来,使徒在这段经文里把自己放在一个处于律法之下的人的位置,站在他的角度说话。他稍前说过,“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7:6)。但是因为考虑到有人会认为他这些话是在指责律法,所以他随即又说:“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
1.2,这里又有一点引人注目:如果律法不是罪但它灌输罪,那这些话仍是在指责律法。所以就必须明白,立法不是为了灌输罪,也不是为了消灭罪,而是为了使罪显明出来。这样,它就能使人的灵魂——它原本似乎对自己的清白很有把握——因罪的完全显明而感到罪疚,鉴于离开上帝的恩典不可能克服罪,所以因罪感而产生不安的灵魂就会转向对恩典的接受。所以他没有说“非因律法,我就不犯罪”,而是说“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同样,他没有说“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起贪心”,而是说“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由此可以看出,不是律法灌输了贪心,而是律法使贪心显明出来。
1.3,然而结果却是,由于还未领受恩典,人无法抵挡贪心,罪反倒增加了,因为这贪心变得更大了;也就是说,既然贪心是违法的,它就与过犯的罪行(crimine praevaricationis,即违法的罪行)联合起来,这样,比起没有律法禁止时,它如今倒变得更有力量了。所以[保罗]又说:“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7:8)诚然,它在律法之前也是存在的,但那时还没有过犯的罪行(违法的罪行),故还不是“诸般的贪心”。因此他在另一处说:“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违法)。”(罗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