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史书之间的比较

(一)不同史书之间的比较

史书的形成过程各有不同,作者的观点立场、政治地位千差万别,不同的史书对事件的记载往往会有所出入。《四库全书总目·史部总叙》说:“议论异则门户分,门户分则朋党立,朋党立则恩怨结。恩怨既结,得志则排挤于朝廷,不得志则以笔墨相报复。其中是非颠倒,颇亦荧听。”对于不同的历史记载,《总叙》作者主张:“虽有疑狱,合众证而质之,必得其情。虽有虚词,参众说而核之,亦必得其情。”对于古代史书,通过比较,发现不同,进而分析造成差异的深层次原因,或者将不同记载互相补充,从而能够得出较为全面的理解。

为人熟知的经典研究是陈寅恪对李唐氏族的研究,这就是不同史书比较研究的成功案例。陈寅恪认为:“《册府元龟》及两《唐书》等唐皇室先世渊源之记载固出自李唐皇室自撰之谱牒,即唐太宗御撰之《晋书》亦唐皇室自述其氏族渊源之要籍。”[9]李唐皇室自叙之谱系是服从当时政治的需要,并非完全可信,陈寅恪根据《新唐书·宗室世系表》列出关于李唐先世的七条信息,再将其逐一与《宋书》《魏书》中关于李唐先世的资料进行比较,最终得出结论:“李唐先世若非赵郡李氏之‘破落户’,即是赵郡李氏之‘假冒牌’。至于有唐一代之官书,其纪述皇室渊源间亦保存原来真实之事迹,但其大部尽属后人讳饰夸诞之语,治史者自不应漫无辨别,遽尔全部信从也。”[10]

另外,《旧唐书》《新唐书》等史籍与温大雅的《大唐创业起居注》比较阅读,也会发现李唐开国史中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比如关于李渊决定起兵反隋的过程,《旧唐书·高祖本纪》说的比较简单:“太宗与晋阳令刘文静首谋,劝举义兵。”[11]《新唐书·高祖本纪》则更为详细:

高祖子世民知隋必亡,阴结豪杰,招纳亡命,与晋阳令刘文静谋举大事。计已决,而高祖未之知,欲以情告,惧不见听。高祖留守太原,领晋阳宫监,而所善客裴寂为副监,世民阴与寂谋,寂因选晋阳宫人私侍高祖。高祖过寂饮酒,酒酣从容,寂具以大事告之,高祖大惊。寂曰:“正为宫人奉公,事发当诛,为此尔。”世民因亦入白其事,高祖初阳不许,欲执世民送官,己而许之,曰:“吾爱汝,岂忍告汝邪?”[12]

两书均将高祖起兵的首谋之功归于李世民,而高祖李渊则是不得已才答应举兵,从而将李渊刻画成犹豫不决、优柔寡断的形象。但晋阳起兵的当事人、记室参军温大雅所撰写的《大唐创业起居注》对此却是另一种说法,根据他的记载,早在受任为太原留守时,李渊就“私窃喜甚,而谓第二子世民等曰:唐固吾国,太原即其地焉。今我来斯,是为天与,与而不取,祸将斯及。”[13]马邑太守王仁恭被突厥所败后,隋炀帝“遣司直驰驿系帝而斩仁恭”,李渊面临危机也曾对李世民说过:“隋历将尽,吾家继膺符命,不早起兵者,顾尔兄弟未集耳。”[14]隋炀帝幸江都,“所在路绝,兵马讨掩,来往不通,信使行人,无能自达。惟有使自江都至于太原,不逢劫掠,依程而至。”李渊认为“天其以此使促吾,当见机而作”。于是“雄断英谟,从此遂定”,“仍命皇太子于河东潜结英俊,秦王于晋阳密招豪友。太子及王,俱禀圣略,倾财赈施,卑身下士。”[15]根据温大雅的记载,则李渊绝非优柔寡断之人,而是“素怀济世之略,有经纶天下之心”[16]。起兵反隋也并非无奈之举,而是早有预谋。那么,两《唐书》与《大唐创业起居注》记载的差异是如何造成的?晋阳起兵的真相又是如何?考虑到武德贞观之交的政治斗争,这些显然是值得探究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发现,就要归功于对不同来源的资料进行比较阅读。

又比如,均田制研究是唐代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关于唐代均田制的具体内容,各类史籍的记载大同中也有小异,相关记载主要见于《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等,内容略有异同,经过比较发现,几处材料对于“非丁男当户者”的受田规定不尽相同。《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记载: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17]

据此,一般情况下老男、笃疾、废疾受田40亩,寡妻妾受田30亩,二者相差10亩,而若他们为户主,则受田额没有区别,均为“减丁之半”,即受田50亩。而杜佑《通典》记“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如下:

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18]

根据《通典》此条记载,一般情况下老男、笃疾、废疾和寡妻妾的受田额与《唐六典》记载并无二致,但在他们是户主的情况下,则“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总共40亩,比《唐六典》的规定差10亩。不过,据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嘉靖十八年西樵方献夫刊本《通典》则写作“各给永业田三十亩,口分田二十亩”[19],但日本宫内厅书陵部所藏北宋刊本《通典》,此处仍作“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20]。胡如雷先生引《通典》此条作“各给永业田三十亩,口分田二十亩”,但未说明所用版本,但胡如雷先生将“永业田三十亩,口分田二十亩”校改为“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21]。则更不明其所据。《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记载武德七年均田令:

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22]

《旧唐书·食货上》与其说法一致:“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23]《新唐书·食货一》也是如此:“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24]据此,则在当户的情况下,老男、笃疾、废疾应当受田60亩,寡妻妾当户则受田50亩。而天一阁藏明《天圣令》所附《唐令·田令》的说法又不同:

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25]

这里则很明确的说明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都是受田50亩,“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与胡如雷先生所校订的《通典》记载一致。

经过这样的比较,发现“非丁男当户者”授田额的不同记载,就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了。“非丁男当户者”的授田情况到底是如何执行的?造成不同记载的原因在哪?武德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年令是否有不同?老男、笃疾、废疾当户者与寡妻妾当户者授田额是否相同?这些问题都是通过对比上述关于均田令的材料而产生的,发现这些问题后,可以借助敦煌、吐鲁番文书,以及传世史籍的相关记载进行研究,从而撰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