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圈地中乡村道路的修建

一、议会圈地中乡村道路的修建

在罗马不列颠时代以前,英格兰各地已经有了一些因习惯踩踏形成的道路,但还处在较为原始的状态。罗马征服后,逐步在英格兰建立起了一套体系化、规范化的罗马道路,并为后继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甚至18世纪的英国民众持续使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对道路体系所作的最重要的贡献是开始使用道路作为划分行政区划的边界线,因此,在罗马道路的基础上,清晰可见的道路网络在全国的范围内形成。到了中世纪,商业发展,普通民众的行旅需求上升,这也对交通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时期,运河兴起,像弗斯路(the Fosse Way)这样贯穿各教区的主干道也开始出现,陆路、海路交通欣欣向荣[12]。但到18世纪,海路运输逐渐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而道路,尤其是乡村道路,由于管理修缮的不利和长时间超载而状态不佳。在气候潮湿的英格兰,驾驶马车的人总是为泥泞不堪的道路而困扰,车辆或牲畜有时甚至会陷入沼泽化的道路之中[13],对出行造成极大不便。

从18世纪开始在英国各地兴起的议会圈地,实际上是一种依托议会法案,将乡村土地实行再分配,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的土地革命。原先,农民的田地分散在乡村的各个角落,耕作的效率较低;同时,教区中往往还有大面积的荒地和公有地,是当地居民发展畜牧业的场所;教区居民定时缴纳什一税,佃农也根据租佃之初的协议向庄园主交纳租税——中世纪以来的英国乡村,便是这样一幅缓慢而有序的社会图景。但自16世纪以来,随着地理大发现、政治制度的变化,资本主义商业发展飞速,英国的人口也呈现高速增长趋势,人多粮少,打破了原本宁静的乡村生活。生产效率的低下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而年久失修的道路,更是成为教区居民和圈地委员密切关注的对象。

在圈地法案中,有关道路的内容往往占有重要位置。首先,法案中说明了新修道路的标准和规定。由于道路是一个教区所有建筑和田地布局的基础,所以道路规划往往是圈地委员在上任之后的第一个任务。有着丰富的圈地规划经历的圈地委员埃尔姆赫斯特先生(Mr.Elmhirst)曾提及,“从我第一次从事这项业务开始,为了方便旅行者和来往的商人,我就首先把目光转向了铺设最合宜的道路这件事上”[14]。因此,在这一重大事宜上,圈地法案的撰写表现出了相当的规范性。其一,对于公共道路(public roads)的宽度、两侧是否能种植树篱、路肩的宽度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公共道路必须能够供四轮马车和成群的家畜通行,因此道路的宽度大多被定为40英尺或60英尺,并且需要在道路两旁相应地修建排水沟,路肩的宽度也以9英尺或12英尺为宜。此外,在距离道路两侧50码以内不能种植树木,以防遮挡阳光和过路者的视线[15]。其二,对于现存的两种不同性质的道路——公共道路和私人道路(private roads)的权责作了区分。公共道路是由该教区居民所共同使用的道路,因此由居民共同出资建设和维修;而私人道路往往是由个人或某个特定群体出于便利在自家所有的田产上修建的道路,倘若需要修缮或重建,需要由这条道路的受益群体承担出资和维修的责任。两者界限清晰,不得混同。其三,对于道路的规划需要在最终的圈地裁定书(enclosure awards)中得到体现,法案中也写明教区的成员和地方法庭都有权力对圈地委员的道路规划进行监督,委员也有考虑合理诉求、修改道路规划以符合民情的义务。

其次,圈地法案中对道路修缮以及道路建造方法也有相关规定,因为英格兰的早期道路系统正是由于修缮不力而逐渐荒废的。中世纪以来,“道路”一直被纳入教区居民“公共产权”的认知范畴之内,教区居民出于义务对教区内及附近地区的道路进行维护[16]。1555年,英国颁布了《道路维护法》,正式奠定了这一道路维护模式的基础。它主要由三要素组成:巡路官(surveyor)、法令(statute)和奖惩制度。由教区执事(parish church wardens)选举产生的巡路官是整个道路修缮的核心,但任期仅为一年,因此无法对修缮技术或状况作出建设性的改良。法令是作为强制性的手段对教区居民进行约束的,这也与奖惩制度紧密相关,居民不得拒绝修缮道路的职责,更不能拒绝担任巡路官的任命,否则就将被处以罚金;倘若修缮不力,被巡路官检举后,又将得到相应的处罚[17]。但是,这套看似严密的制度,却隐藏了营私舞弊的可能,以致18世纪时,道路维修已然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圈地法案中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对这一模式进行挑战,但为道路修缮提供了后勤保障。18世纪开始,由马卡丹(Macadam)创设的道路建造方法,即用细小的砾石来修建道路以保持其洁净和平整的“马卡丹法”逐步在英格兰地区流行起来,正在进行圈地的一些教区也借鉴了这一方法。除了当地贵族的财产,教区中的其他矿山或采石场大多予以保留,用来为建造或修缮马车路(waggon ways)提供石料[18],相当一部分劳动力也被吸收到这一采集碎石、建造新路的重大工程当中。

最后,法案中也针对道路问题,列举了教区居民应遵守的规定和可享有的权利。圈地法案中明确说明,一旦委员所规划的新道路修建完成,任何人便都不得继续使用那些不属于教区规划之内的小路。特别是有一些小路可能会穿过之后进行划分的他人的份地,如果继续使用,是对他人的利益的一种损害。如果违反规定,很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处分[19]。但毕竟道路的规划不可能尽善尽美地考虑到教区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出于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法案中也给予了“七年自由期”的承诺,即在圈地完成后的七年时间内,任何因新建道路而无法放牧的居民,可以在道路两侧、他们的份地边,自主开拓一个“入口”(gate)以便牛羊出入。这样一来,不仅满足了居民对于得到放牧便利的要求,也能防止牛羊任意踩踏而损坏刚刚新建好的树篱或围栏[20]

圈地法案保留了议会圈地时期道路规划的完整资料,其内容包括新道路的标准、道路的修建和修缮方式、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为读者呈现出当时的细节情况。可见,这一时期对道路的规划和建设是高度体系化、模范化的,不仅有严格的规定,还以文书的形式记录和存留,确保在施行过程中的有据可依,体现出了乡村道路体系的新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