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朝大土地所有制说的成立与问题所在
大土地所有制的概念,最早由恩格斯提出并予以详细解释。恩格斯在论及马尔克公社解体和西欧封建制度形成的时候指出,所谓大土地所有,就是在“耕作和牧畜是具有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地产及其产品占当时财富的绝大部分”的时代,地产和各种动产“日益聚积在同一些人手里”的现象。这些大土地占有者“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特殊的等级,成为贵族”,而大土地占有者的侍从“也同样地慢慢变为佃农了”[3]。可见,大土地所有制最初是针对中世纪西欧封建领主制采邑中的土地所有形态而提出的,其内涵则是封建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并部分地占有土地上的劳动者。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大土地所有制不再仅限于描述这些领主采邑,而逐渐成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不同时代的土地所有形态时,均会采用“大土地所有制”的说法。六朝大土地所有制说,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对六朝土地所有形态的讨论,最初由加藤繁发起。加藤氏在《唐代庄园的性质及其由来》中指出,唐代庄园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汉魏六朝。六朝文献中存在诸多有关庄园的记载,如《宋书·谢灵运传》:
移籍会稽,修营别业,傍山带江,尽幽居之美。……作《山居赋》并自注,以言其事[4]。
同书《孔灵符传》:
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5]。
这些庄园中不仅有花木泉石,还包含不少耕地,如谢灵运《山居赋》所言:
蔚蔚丰秫,苾苾香秔。送夏蚤秀,迎秋晚成。兼有陵陆,麻麦粟菽。候时觇节,递艺递孰[6]。
加藤据此认为,六朝的贵人富豪就是通过这类庄园占有大面积的耕地,并借此进行土地兼并的[7]。尽管这篇文章探讨的核心并非六朝,对六朝大土地所有制内涵的阐释也不够清晰,但却启发了学界对六朝土地所有形态的思考。此后,武仙卿、宇都宫清吉等均以地主庄园经济为切入点,对这一问题展开过研究[8]。
1948年,前田直典发表《古代东亚的终结》一文,正式提出了六朝大土地所有制的概念。前田在文中援引萧梁裴之横的事迹:
遂与僮属数百人,于芍陂大营田墅,遂致殷积[9]。
指出裴之横所营建的“田墅”就可视作一种大土地所有,而这些“僮属”的性质则是奴隶。六朝大土地所有制,就是一部分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并“利用奴隶来耕作”的土地所有形态。前田还对大土地的标准做出了界定。他举出西晋占田法下九品官可得十顷田的规定,指出耕种这些土地仅凭所荫佃客和衣食客显然无法完成,而必须另外“由奴隶担任”,这就可以被称作“大土地所有”了。至于那些拥有数十顷甚至数百顷土地的,无疑更是大土地所有者[10]。六朝大土地所有制的概念初步确立起来。
1950年代以来,多位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六朝大土地所有制展开过探讨,又以中、日两国学者的成果最为丰富。中国学者的关注点大多集中于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过程及表现形式。唐长孺指出,山泽占领是大土地占有的主要手段[11]。这一说法得到了金家瑞、朱绍侯、王仲荦、蒋福亚、侯旭东、高敏等学者的支持[12]。韩国磐将大土地所有的形式总结为屯封山泽与设置庄园两种,并指出私屯“势必发展成为私家的田园别墅”[13]。以此为基础,郑欣、万竟君、汤其领、林校生、章义和等学者就六朝庄园经济的经营模式、对社会经济的作用等问题各自展开了探讨[14]。金家瑞指出,寺院僧侣的土地占有,同样是大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15]。简修炜、张弓等学者又对这一问题做了更深入的剖析[16]。
相比之下,日本学者则更关注大土地上劳动者的身份性质。事实上,这与战后日本东洋史学界对中国历史分期的论争有直接关系[17]。认为这些劳动者是奴隶的前田直典,就是把六朝隋唐视作中国“古代”的“历研派”的代表人物。同为“历研派”学者的西嶋定生也支持前田的说法[18]。而视六朝隋唐为中国“中世”的京都学派的宇都宫清吉、宫川尚志则认为,这些劳动者并非奴隶,而是佃客[19]。当时的另一热点是六朝大土地所有者同中央政权的关系,其中以越智重明、川胜义雄和大川富士夫三人的研究最具代表性[20]。这些研究也都或多或少涉及历史分期的问题。
在这些成果中,宫崎市定的观点特别值得注意。20世纪50至70年代,宫崎围绕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问题陆续撰写了一系列论文,并形成了独特的理论框架。他首先于1952年发表了《宋代以后的土地所有形态》,认为对大土地所有的把握不能仅看土地面积,还要考虑到土地分布形态及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他指出:
历来的研究都仅致力于从土地面积大小来把握大土地所有。至于这些土地是以大区块的形式集中在一起,还是由散布各处的小块零碎土地大量累加形成,具体考察还很不充分,……举例而言,同样为十顷土地,若集中在一处为地主所有,其中就会包含小聚落。如此,地主便同时成为该聚落的主人,亦可说是所谓的小领主。那么,地主与村民之间就易于产生封建主从关系。……然而,若十顷土地极为分散,那么这种封建关系就难以成立。……在集中的大土地所有下,地主易于通过土地与耕作的农民产生封建主从关系。而在分散的大土地所有下,地主则很难通过土地束缚农民,使之隶属于自己。这一事实,可以说是一般性原理。
这种将大土地所有与人身依附关系联系起来考察的思路,为宫崎氏有关六朝大土地所有制的论说奠定了初步基础[21]。在1954年发表的《中国史上的庄园》中,宫崎对汉魏六朝时期屯田的性质作了说明。他指出,屯田起初是在边境实行的措施,随着屯田在内地的推广,其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汉末魏晋以来,政府“以获得收入为目的”,不断推行屯田,“自己把土地私有化了”,屯田因而变成了“天子的庄园”。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也在此过程中逐渐变成天子私家的财产”。因此,屯田本身亦是私人大土地经营的一种[22]。1965年,宫崎在《东洋的古代》中指出,与大土地所有制相适应的经营方式是租佃。《史记·宁成列传》:
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23]。
就是指将这些土地租给贫民佃耕,实际上是把这些人“变成了隶属于自己的佃户”。这种经营方式“引发了佃户逐渐隶属田主的趋势”,是为六朝大土地所有制的雏形[24]。
以这三篇文章为基础,宫崎氏于1971年发表了《从部曲到佃户——唐宋间社会变革的一个侧面》,对六朝大土地所有制进行了全面论说。他认为,六朝的大土地所有制与欧洲的庄园有类似之处,具体来说,就是“一部分权势之家凭借权力或财力,在远离城市的山野荒泽进行农田开发而逐渐形成的”。如《抱朴子·吴失篇》描述孙吴境内:
僮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25]。
《晋书·刁逵传》:《梁书·王骞传》:
兄弟子侄并不拘名行,以货殖为务,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奴客纵横,固吝山泽[26]。
时高祖于钟山造大爱敬寺,骞旧墅在寺侧,有良田八十余顷,即晋丞相王导赐田也[27]。
这些土地要么是分布在平坦的低地上,要么是连山带水一起占有,要么是分布在别墅、宅邸中,自然都是连片集中的,因而易于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而土地上的劳动者脱离了“原有的户籍和政府的保护,转而托庇于庄园主,成为庄园主的属民”,这就是“客”和“部曲”。他们的身份是“永久性”的,同时又是“完全处于庄园主的控制之下”,“被紧紧地束缚在主人的庄园上”,六朝大土地所有制因而得以形成。至于向来被认为推动了土地均分,阻碍了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屯田,由于其本是皇帝的庄园,本质上还是一种大土地所有,只不过其拥有的土地比贵族、豪族庄园的土地多得多罢了。据此,宫崎认为:
中世纪(即三国至唐末——引者注)哪是什么土地均分的时代,而应该将之视为庄园的时代,即大土地占有盛行的时代[28]。
概言之,在宫崎看来,大土地所有制的核心是大面积土地集中分布所造成的劳动者与地主间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仅仅占有大面积土地并不足以形成大土地所有,只有在这些土地集中分布的条件下,人身依附关系才易于产生,大土地所有制也才能够成立。六朝时期,土地被地主以大面积集中的形式占有,这些土地上的劳动者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六朝因而成为“大土地占有盛行的时代”。
尽管宫崎这一论说的直接目的是探究六朝大土地上劳动者的身份性质,仍属于战后历史分期论争的产物,但它的贡献又不仅限于此,还对此后的许多学者产生了影响。如渡边信一郎从阶级关系的角度入手分析汉魏六朝时期的大土地经营,指出这一时期土地的主要经营者虽然仍是家内奴隶,但已存在明显的“地主—佃户”型的依附关系[29];堀敏一指出,六朝时期的大土地所有导致许多农民被迫依附于大土地所有者,原有的乡里共同体因而遭到破坏[30];方高峰指出,六朝大土地所有的发展,使得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由对国家为主转变为对大土地所有者为主[31]。这些研究的具体观点虽未必一致,但无疑都受到了宫崎研究的影响。
综上可以看出,有关六朝大土地所有制的研究,学者起初主要集中于对这一时期地主庄园经济的考察,认为大量的土地为少部分地主所拥有,大土地所有制因而建立起来,并对大土地所有的形成过程、表现形式及土地上劳动者的性质等问题开展了大量研究。宫崎市定则指出大土地所有制的核心是大面积土地集中分布所造成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丰富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内涵,并按照“大面积土地集中占有—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大土地所有制形成”的逻辑,论证了六朝是大土地所有制“盛行的时代”。同时,这些研究在文献中均可找到不少印证。六朝大土地所有制说发展到今日,是比较成熟且体系化的。
不过,这一论说也还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其一,从时段来看,既有研究所依据的材料,大都集中分布在东晋和南朝。同样作为六朝之一的孙吴,由于文献记载较少,往往被一笔带过,难以展开深入的分析。其二,从地域来看,这些记载多分布于建康、吴会地区,其他地区则较少见到。究其原因,一方面,建康、吴会地区是六朝政权的统治核心区,相关记载自然会多一些[32];另一方面,这些地区的自然环境,确实也比较适合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与发展[33]。然而,六朝的疆域并不仅限于建康和吴会这一小部分,中国南方的广大地区,尤其是长江中游的荆州,同样是六朝统治的重要区域,这些地方的土地所有形态值得关注。
实际上,早在20世纪50年代,唐长孺就已经注意到有关六朝大土地占有的材料在地域分布上极不均衡的现象。唐先生在《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一书的开头就指出,“所谓江南的范围可以非常广大”,该书所讨论的“实际只限于建康和吴会区域”;在后论部分,唐先生又再一次表示,“能够用以说明这个问题的资料几乎只限于扬州区域”,其他地区的资料则非常缺乏,“连荆州都很少提到”,因此“所能供参考的范围是很狭小的”[34]。唐先生的这一补充相当重要。遗憾的是,学界对此似未能充分留意,在论及这一时期大土地所有制的分布范围时,往往还是泛泛地谈江南、南方甚或综论南北方。
1996年出土于湖南长沙走马楼的三国吴牍,为重新认识六朝时期的土地所有形态提供了新视角。这批简牍保留了孙吴前期临湘侯国大量的行政官文书,涉及孙吴基层行政和社会生活形态等诸多方面,是三国史研究的珍贵资料。同时,其反映的主要是荆州南部长沙境内的社会情况,也有助于加深对长江中游地区的认识。吴简中最早公布的《嘉禾吏民田家莂》[35],记录了临湘侯国基层官吏依土地种类和面积,征收嘉禾四年(235)、五年各乡吏民田家的租税,并进行核验的内容,其中有不少材料涉及当地土地的分布形态。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吴简中的其他记载以及传世文献,有助于探究临湘侯国的土地所有形态,并对六朝大土地所有制说做一些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