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婚姻的订立形式与特点
中国传统婚姻的订立,向来由婚姻当事人的家长定夺,很少顾及当事人的意愿,易家钺曾评价中国的家长是“何等威风!不独管理一家的财产权,并且住持子女一切的婚姻权”[8]。中国的父母掌控着儿女的婚姻大权,几乎不管男女的感情、智识、性格是否融洽。
据《妇女杂志》的读者调查,1920年前后的天津依然普遍存在父母为子女议婚、子女羞于过问的现象:“议婚男女到了十三四岁的时候,他家的父兄,每托亲友代为作伐……更有这一种媒婆,专为介绍婚姻,从中取利,强为作合。最可笑的,当议婚时,男女俱以为耻,不敢与闻,而女子尤甚,其允许之权,均操诸男女之家长。还有当男女两三岁的时候,亦要作起亲来;更有指腹为婚的。”[9]
另据陈鹤琴1921年对江浙地区的学生所作的婚姻调查,181人中,婚事由父母代订的高达158人,占比87.29%[10]。在另一份甘南引所做的调查中,395位已婚人士,长辈代订婚事的有341人,占比86.32%[11]。可见五四前后,不少男女青年依旧没有足够的婚姻自主权[12]。青年们对这种代订婚姻的形式也十分不满:“对于这种‘皮条式’的婚姻,当然极不满意,不用一一说明了”“不满意的地方,在我结婚前,没有一点主权,结婚后仍不能脱家庭的辖制”[13],在陈鹤琴和甘南引的调查报告中,想要自己订立婚事的人数比例分别高达66.02%[14]和86%[15]。
除了婚姻由父母包办,传统婚姻的另一项特点便是早婚,“倘若过了二十岁不娶,尤其是不嫁,人家便觉得奇怪;做父母的当然感到未尽其责;做子女的也觉得羞耻”[16],早婚现象在民国时依旧普遍,葛家栋对燕京大学男生的婚姻情况行了调查,发现已结婚者的订婚平均年龄为15.3岁,已订婚者订婚平均年龄为19.11岁,而他们的理想订婚平均年龄却为25.46岁,远高于实际的订婚年龄[17]。大多数男女在生理还未发育成熟,对爱情、家庭、两性关系的认知尚处懵懂之时便有了婚约甚至已经成婚,等有了自己的想法、对新潮所鼓吹的自由恋爱有了一定的认识之后,他们便对这种包办婚姻产生严重的不满:“我本来不愿父母代订的,但是等我觉悟这件事已经迟了,但是退婚却很困难”“不满意的地方却在订婚时年纪太小自己不知选择,倘若性情乖戾,岂不害了一辈子吗?”[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