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社会应对道路修建过程中的矛盾

三、地方社会应对道路修建过程中的矛盾

虽然议会圈地的道路规划带来了交通的便利和农业的发展,但毕竟涉及诸多群体的利益均衡问题,无法避免地引起了诸多的矛盾和争议。面对这一情况,议会圈地和乡村社会也出现了相应的处理机制,并籍此缓和了部分矛盾,在大多数情况下有效规避了集体暴力的出现,推动新的道路体系以相对温和的方式在英格兰乡村建立起来。

首先,乡村社会讨论的是资金问题的处理。在一个教区着手铺设新路,维修旧路之前,需要向当地的居民筹集资金,以完成铺路、排水和建造树篱等一系列的圈地工作。而这笔资金并非人人都有义务缴纳,仅有该教区的土地所有者,即圈地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必须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圈地委员上交资金。并且,用于圈地的资金也同道路的铺设相似,分为公共开支(public costs)和私人开支(private costs)两部分。公共开支,指建设本地基础设施的开支,包括支付给圈地委员、测量员和律师的酬劳,铺设道路的费用也是其中的一部分;相反,私人开支则更多涉及个人财产,主要用于对私人田产的围圈。一旦圈地法案在议会通过,便具有了强制性,无论如何激烈反对圈地,教区内的每位地产所有者都有义务参与圈地经费的筹集工作[29]。然而,上文也已有论述,即使是在一个没有额外开销的普通教区,完成圈地的费用也动辄上千英镑,其中道路的开支在200到500英镑之间,对于教区数量不多的土地所有者来说,每人需要承担的份额也相当可观,这笔资金又是如何成功筹集的?

在议会圈地的过程中,开发公有地和荒地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沼泽的排水,原先仅能发展小范围畜牧业的地区变为良田;对荒地的开垦和利用,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更重要的是,由于公共权利的废止,公有地成为一片广阔的而无主的田地。圈地委员有权出售部分公有地或荒地以获得资金,有时仅能填补小部分,但有时却能谋得大半经费[30]。但在这一补贴以外,余下的预算则需要通过教区土地所有者按比例筹措。筹集资金的原则也简洁而公正:每位成员依照自己所分有的份地的面积和所有被围圈的土地的面积的同一比例,计算得出在所有的公共开支中个人的义务资金,而私人开支则复杂得多。

对于大土地所有者(large proprietor)来说,他们拥有面积较大的土地和相当数量的其他资产,因此虽然在按比例筹集资金中所占份额较多,但压力较轻。一般而言,这一群体是圈地的支持者,他们不仅可以从圈地中获得相当规模的高质量土地,还能够提高地租,使为圈地筹集经费成为一种利润颇丰的投资方式[31]。但在教区中,小土地所有者(small proprietor)总是占多数。他们有少量的田产,多半还经营着畜牧业,有时还拥有规模较大的农场。明盖曾对这一类小土地所有者需要缴纳的份额作过估算:在议会圈地时期,依照上述筹集资金的原则,每一英亩的土地平均须缴纳2英镑5先令到5英镑的份额。而一个普通的小土地所有者一般拥有20英亩左右的田产,因此应该提供50磅左右的经费以供公共开支;如果还有用树篱围圈私人份地的需求,则另外需要50磅的私人开支。因此,议会圈地时期的一位普通小土地所有者大致需要为圈地支出50到100英镑。而在同一时期,拿破仑战争爆发以前,每年凭借20英亩的田产和相应的公共权利可收入的现金达到45到50英镑[32]。并且,在圈地之后,耕作更为便利,土地质量也有所提高,围圈的土地比未围圈的价格可高出四分之一[33],农业产出也往往倍于先前。在格洛斯特郡,圈地后的小麦产量达到每英亩12蒲式耳,是圈地前每英亩6蒲式耳的两倍;同样,大麦产量也由每英亩10蒲式耳提升为17蒲式耳,豌豆、燕麦的种植和畜牧业都有显著进步[34],与前文所述地租的提高率大致同步。因此,可以合理推测,圈地的开支对于教区的小土地所有者来说并非难以承受的。

除此之外,即使小土地所有者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承担圈地的费用,当地社会也能提供一些相应的措施进行扶助。其中,土地抵押和个人借贷是两个典例。这两种形式的本质都是一种借贷,只不过前者是通过实在的田产来进行抵押,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借贷形式,早已发展多年,而后者所抵押的却是非实物的“信用”。1755年,一封由林肯郡产权人的代理约翰·珀内(John Bourne)起草的借贷信件中,将“他们都是有信用的人”作为同意借贷的理由[35],可见在当时的英格兰乡村社会,一位务农者的个人能力、信誉直接影响着他是否能够偿还所借的贷款,也能成为一种非实物的抵押品,获取圈地的经费。而另一形式的通融则是由圈地委员提供的,是一种类似于分期付款的方式:如果圈地参与者没有办法缴纳他的份额,圈地委员则允许他分三到五年逐步交清经费[36]。此外,还有银行贷款等方式可供选择,但对于乡村社会成员来说,并非主流。正是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大多数教区能够成功筹得圈地的公共开支,而道路铺设所用资金往往占据公共开支的五分之一[37],即一位小土地所有者为新的道路奉献了将近10英镑的经费。

其次,道路的规划与建设关切教区经济命脉,因此,无论是教区成员还是圈地委员或地方法庭,都对这一任务格外重视。在整个议会圈地时期,这三者始终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制衡关系,力图确保新道路的修建符合教区绝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并能够适应新的农业经济模式的需求。

地方法庭自中世纪以来就有管理地方道路事务的职能,在议会圈地时期主要包括季审法庭(quarter sessions)与即决法庭(petty sessions),对道路规划起监督作用。中世纪时期,英国社会就有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的存在,这一群体的合法性来源于“王之和平”的观念,即“在一定地域内的犯罪行为 (包括在大道上谋杀、拦路抢劫)被视为是破坏了‘王之和平’”,国王有权对其进行惩处[38]。而道路也正是属于“王之和平”的理念范围内,因此中世纪以来地方道路问题也大多由治安法官审理。1593年,出于《道路维护法》实施的需要,治安法官被授权起诉和审理那些未能令人满意地维护当地道路的教区;而这类违规教区会在季审法庭上接受审理,并予其一段时间的整改期,倘若仍然没有对道路进行适当的维护,便会对该教区进行罚款,并将款项用于维修道路[39]。在道路铺设正式启动之前,法官有权力审核圈地委员的道路规划,确保其可行性,并审理来自教区居民的各式诉求。当法官判定道路规划无法满足教区大多数居民的利益,有时甚至会考虑驳回已有裁定、督促圈地委员重新进行合乎民情的规划[40]。因此,地方法庭总体而言是充当着教区居民和圈地委员的中间人的角色,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调和不同居民对圈地的诉求以及他们与圈地委员之间的矛盾。

圈地委员作为道路规划和铺设的直接执行者,主要接受外部监督。一般而言,圈地委员由三人组成,第一位委员代表当地庄园领主,第二位代表着圈地法案中所涉及的什一税的拥有者或是一位大地产主,而第三位则是站在其余地产所有者的立场上[41]。而在制定道路规划时,依照规定必须有至少两位委员共同进行,以保证规划的公平性[42]。对于圈地委员而言,最重要的任务便是确保新的道路体系能够顺应大多数教区居民的需求。因此,圈地委员会邀请利益相关的地产主举行小型会议详细讨论,并在道路规划完成之时将地图张贴在教堂等教区公共建筑上以供监察。并且,圈地委员必须接受地方法庭的监管和裁决,确保规划符合民情。除此之外,委员们也试图以内部的方式解决一些由圈地带来的矛盾,比如由于公共权利的废止,一部分依靠公有地和荒地为生的无业者或贫寒的茅舍农失去了生活来源,圈地委员即以修建道路的需求吸纳就业,对这一部分教区成员来说起到短时间的稳定作用[43]。总之,圈地委员与地方法庭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和教区成员除了这一层联系以外,还有主动地处理和妥协的因素,为解决新的道路铺设以及圈地带来的社会问题作出了相当的努力。

而这三者当中,作为直接的利益相关群体,教区的成员对道路的要求是最为严格的——圈地委员应在必要时铺设新的公共大道,并要对旧有的道路进行修缮;道路必须能够达到各类建筑和大部分的份地,并且不应远离某些居民的田产而平添其不便。在此基础上,教区成员通过法治化的手段积极争取个人权益。一方面,由于公共道路和私人道路性质的区分,一些旧时的小道可以作为私人道路予以保留,而一部分则要被关停。为了保留于己便利的乡间小道,教区居民据理力争。1795年,伯克希尔在圈地的过程中关于道路的去留问题引起了争议,遂向专业圈地人员请求清晰的界定。经验丰富的辛顿先生(Mr Hindon)对此作出了界定:“丰收之路”(harvest roads),即农民来往于家和田地之间的道路,必须仅通往个人的住所,才可被视为私人道路[44]。另一方面,教区居民充分发挥监察权,将对道路规划的不满直接通报给圈地委员请求处理,或前往四季法庭提出诉求。总体而言,在这三者当中,教区居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由于有相关法令的保障,这一群体也有合理提出自身诉求的途径,在正常情况下通常能够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最后,修建新路并非所有教区的首选。其一,英格兰各个教区地理环境不同,对于河流以及道路的依赖程度也大不相同。如杜纳姆教区气候干燥,河流较少,因此当地居民很少使用运河作为运输手段,而大多选用道路和后来兴起的铁路[45];而伯明翰郡的情况则恰好相反,因此相比于陆路,该郡的居民更为偏好水路运输[46]。其二,一个教区重建新路或是在旧有基础上修缮,这个问题与每个教区选择的圈地委员有很大的关系。委员们拥有规划道路的权力,因此个人对于不同样式的道路和景观的偏好和行事风格往往也能影响一个教区的新修道路所占比例。其三,议会圈地时期的道路修建恰逢收费信托制度在英格兰兴起,伦敦、曼切斯特等大城市以及附近的乡村中,收费信托制度都逐渐发展起来。因此对于地处偏僻、交通不甚便利的教区,由于多仍沿用原先的义务劳动制,对于高质量道路的需求更大[47];而相对而言,开始实行收费信托制度的教区则往往对于新修道路不甚热衷。总体而言,是否新修道路、新修道路和维护旧路的比例如何,大多是根据教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而规划的,也能符合当地发展的需要。

综上,面对教区居民对道路铺设提出的种种问题,地方社会和圈地委员都作出了回应和处理。无论是对筹集资金的多种借贷和提供分期付款的选择,还是通过地方法庭的方式合理纳入居民的诉求,或尽量选择因地制宜的道路体系来缓解圈地所带来的景观陌生感,凡此种种都体现了地方社会的质疑与反应协调的良性互动。而对于道路修建方法不力的问题,18世纪以来,大多教区也都开始采用新式“马卡丹”造路法来提升修建水平。因此,英国乡村社会通过自主的调节能力,借助以法治化的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合理解决矛盾,以相对温和的方式完成社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