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逃婚、离婚、杀妻:男性新青年摆脱旧式婚姻的方式

二、退婚、逃婚、离婚、杀妻:男性新青年摆脱旧式婚姻的方式

由于离婚会给女方造成伤害,甚至发生悲剧,故而多数人建议男青年若是真的不满意婚事,最好能在成婚前解除婚约,这样可以将损失降至最小:“我素来以为到了结婚后再求离婚,不如在未结婚前求解约,较为省事,而且牺牲——尤其是女子的一方面,也比较的小一点”[44]。虽然有部分青年能够以这种较和平的方式解除婚约[45],但大多数青年还是遭遇了不少困难。

一位来自南通的男青年吴俊升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吴俊升自小被定下了与薛家的婚事,长大后,吴俊升意识到旧式婚姻的危害,萌生了退婚的想法。吴俊升先是试图说服薛家让女方接受教育,然而女方家长并不愿意,这促使吴俊升退婚的想法更加坚定。吴俊升放出退婚的消息,结果薛女听说风声后,竟将手指砍断,以示不改嫁之意,薛父也在南通当地以及全国知名的报刊登文抨击吴俊升,指责吴的退婚行为不仁不义、有违人道[46],还将抨击的书信印成文稿分发给众人[47]。薛女的“断指”行为和薛父的舆论煽动,使吴俊升陷入困境。

当男青年解约不顺利时,他们便会采取“逃婚”的方法进行应对。一位男学生曾向家中提出解约,但遭到了父亲的拒绝,这位青年只好选择离家出走,在给父母的信中,他说:“今日放假,儿本愿即日首途归省,后筹思再四,知儿婚期已迫,前途即将陷于悲境,乃决定离宁他往,开始自谋生计,一方减轻家庭负担,一方进行解除婚约……倘若上天见怜,使此事一帆风顺,则儿高堂报恩,正无限量,他日归省,必不任远,不然则儿将终身漂泊于海角天涯”[48],信中的用词颇有“破釜沉舟”的意味,足见这位青年不达目的不罢休、坚决不成婚的决心。另一位北京大学的男青年也因为婚姻不能自主,未婚妻是个没有读书且缠足的女子而决意离家逃婚,并给父母留下了书信:“宁丧海外,再不入此沉沦黑暗之境地矣。望勿寻找。”[49]

离婚也成为男青年的“武器”。1926年,民国江苏高等法院审理了《王鸿钧与朱琦离婚纠纷案》,本案上诉人为王鸿钧(妻子),被上诉人为朱琦(丈夫)。据王鸿钧称,她与丈夫朱琦本来关系相当和睦,然而丈夫去年从法国留学回来后,突然在沪报上登载离婚启事,声明与妻子王鸿钧脱离夫妇关系,王鸿钧随后延请律师登报驳诘了这一不实言论[50]。朱琦于是向上海宝山县知事公署提起确认婚姻离异之诉,经过宝山县的判决,确认两人的离异事实。王鸿钧并不认同这一结果,且朱琦还大肆污蔑自己“贞节有损”“不奉翁姑”,于是王鸿钧上诉到江苏高等法院。

江苏高等法院认为审判本件离婚纠纷案的关键在于“上诉人有无不贞行为及王成康(王鸿钧之父)五年九月十五日信件能否为离异根据”。

首先,关于王鸿钧是否有不贞行为,朱琦声称在结婚前便知道王鸿钧“非真正处女”,知道后便再没有与王鸿钧亲近。但是江苏高等法院认为朱琦的这一说辞与事实不符:首先,朱琦与王鸿钧曾育有一女,并非如朱琦所言“未与之接近”;其次,朱琦曾在王鸿钧初次生产后写信给自己的兄长,指责兄嫂没有来探望、照顾过王鸿钧“此次内子分娩产前产后,渠(指其嫂)未曾来询,亲友尚来探视,况一家人乎,当临盆之际,正值忙碌之时,渠竟外出,人所共见,岂能掩饰”,法院认为若是夫妻感情早已因女方不是处女而破裂,那朱琦“断无对于其嫂不来探视严加诘责之理”,正是因为夫妻感情融洽,男方重视心疼女方,因而在女方艰难生产后,男方才如此不留情面地对忽视、不关心女方的兄嫂表达不满。因此江苏高院认为在结婚初期,两人感情确实如王鸿钧所说的一般比较和睦。

此外,朱琦还声称王承康(王鸿钧的父亲)曾写信给朱琦的父亲称王鸿钧“有不贞行为”。法院查看了这封信件,王承康在信中描述王鸿钧“素性不羁、于归后仍难不越闺范”,法院认为这些话语不足以证明王鸿钧有不贞行为。朱琦又称王鸿钧曾说过若朱琦日后另娶,她也绝无异议等话,法院认为这些话也不能视作女方默认离婚的证据。

朱琦还称,他是因为受王鸿钧不贞行为的刺激,才不顾“欧战剧烈,海洋航线至为危险”的情况“愤而出洋”“躬冒险地”,前往法国留学的。但法院考证朱琦之前的笔录和说辞,认为朱琦早在结婚前就为留洋做足了准备,赴法留学本就是原定计划,与妻子并无关系。另外,法院还查证出朱、王两家常有书信往来,王鸿钧在朱琦出国后也一直随身侍奉朱琦的父亲,还曾将妆奁抵押帮助朱琦的兄长偿还债务,法院认为这些事实都证明朱王两家联系紧密、关系融洽,朱琦与王鸿钧并未离异。江苏高等法院一一查明了原判决中的失当之处,认为宝山县的原判决“显有错误”,最终判定“原判决废弃”,推翻了一审判决的结果,确认朱王两人夫妻关系尚存。[51]

朱王事件经过梳理,可以推测朱、王早期曾有一段较为合美的时光,朱琦应是在出国留洋后才日渐对王鸿钧有了冷淡嫌弃之意。当时,留学海外的男子抛弃糟糠之妻成为一种现象:“男子游学外国,以得偶于彼国略受中等以下教育之女子为荣幸,而耻其故妇之未入学校,则弃之。”[52]鉴于朱琦的留学生身份,不难推测,作为高知代表的留学精英,他或多或少被新式的恋爱观所影响,再加上留学圈盛行的离弃旧妻的风气,他对于没有什么学问、父母为之包办的妻子必然越发不满,于是回国后便急匆匆地要求离婚,甚至以“不贞”来抹黑王鸿钧,来加速达成离婚的目的。

在男青年是否可以与不满意的旧式女子离婚这一问题上,部分人认为只要男方能够定时供给赡养费,确保女子生活无虞便可以离婚。然而,赡养费有时很难落实。1934年,北京大学的教授梁宗岱便因一再拖欠赡养费而被法院查封了动产。

梁宗岱才华横溢,曾赴法国深耕文学,后被胡适邀请至北京大学教授法国文学。梁宗岱年轻时便与何瑞琼结了婚,从法国留学回来后,梁宗岱却突然要求离婚,并在外宣称自己是未婚男子,十分忌讳提起何瑞琼。不少人认为梁宗岱是嫌弃妻子学识远不及自己,才心生不满,决意离婚[53]。面对梁宗岱的避嫌冷漠以及对自己妻子身份的百般否认,何瑞琼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梁宗岱进行赔偿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北平地方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何瑞琼确实为梁宗岱结过婚的妻子,最终判决梁宗岱每月给付何瑞琼100元赡养费[54]。但梁宗岱却一再拖欠赡养费,何瑞琼只好再次呈请法院,要求查封梁宗岱的动产,法院应允,最红派出司法警二名与何瑞琼同去梁宗岱的住所进行动产查封[55]

另有一些男青年,选择了更为激进的手段来达成目的,“我望她早死,因为现在社会的环境,如果她不死,似乎没有法子脱离”,在甘南引的调查中,一些男青年对旧式的妻子展现了极大的恶意,在“你对她不满意,你想做下列四事么?”的调研中,选择“望她(妻子)早死”的男青年竟高达21%[56]。由于离婚常常困难重重,于是一些极端的男青年以为只要妻子死了,婚姻僵局便能够得到解决:“有一个学生在北京上学,程度也还不错。他是已结婚的人,深信‘自己幸福说’,以为人生没有一个以爱情相结的好夫人,真是不幸已极,他于是就向家中交涉,家中不允。他愤极了,就跑回家中,夜里暗暗的把那可怜的女人生生的用绳绞死!”[57]

1921年,《晨报》“社会咫闻”栏目披露了一起大学生杀妻案。凶手叶启瑞,安徽巢县人,北京某大学学生,被害者为其妻子童氏。叶启瑞在中学时便娶了童氏,1918年叶启瑞入京学习,后与一女学生恋爱,相约终身,但这位女学生并不知道叶启瑞已经有了家室。为了能与新女友在一起,叶启瑞提出与童氏离婚,然而“离婚缠讼经年并无结果”[58]。1921年,离婚无望的叶启瑞萌生了杀妻的念头,于是以在省城找到工作为由,诓骗其妻与其一同前往。妻子信以为真,与叶启瑞一同搭坐轮船前往。船至半途,叶启瑞先用泻药令妻子呕吐不止,然后诱导妻子去船舱外呕吐,趁其不备将妻子推入江中溺死[59]

“叶启瑞事件”令社会大受震撼,引发了人们对“恋爱自由”“离婚自由”的质疑与批评,有人认为丈夫杀妻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60],在于当下的男女青年“废书不读,唯谈恋爱”,把恋爱视作人生的唯一问题,而不重视学识的修养、人格品行的训练[61]。对于社会上的男女“只谈恋爱”的风气,不少人都表达了不满:“我以为现在的社会,使人不满意的事情实在多不胜数,我们青年都人人当负着改革的责任,我们自然不应当把完全的精神都注意到婚姻或恋爱的一小部分问题上。况且我们要想解决现在社会一切使人不满意的问题,必须要根据充足的知识,不然若毫无学识,而空口讨论是无济于事的。即如婚姻或恋爱等问题,反而是越讨论越纠纷,也且越不能得美满解决。”[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