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婚姻的订立普遍需要遵从父母长辈的主张,当事人的意愿得不到充分的尊重。这种包办婚姻给很多男女带来了痛苦与不幸。近代以来,西方新式的婚恋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逐渐有了恋爱自由、离婚自由的观念,越来越多的青年对传统婚姻制度感到不满,试图将恋爱、婚姻的自主权把握在自己手中。
然而,当时的社会早婚现象严重,萌发“婚姻自主”意识的青年早已各自有了婚配,于是退婚、离婚便被知识青年视作追求恋爱自由与个体幸福的重要途径。首开离婚风潮的是男性知识青年,他们“大都以为和一个旧式女子结婚是可耻的”[83],而要求与父母代订的旧式女子退婚、离婚。男青年的心理不难理解,受过优质、新式教育的男青年对于伴侣自然会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然而,受重男轻女、女子无才便是德等男女歧视观念的影响,不少家庭并不允许女子外出求学,这导致民国初期的男女教育极不平等。在这样一种男女教育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和男青年婚配的女性大多都是没有接受过教育或是学识学历远远落后于他们的,这导致男青年离弃旧式妻子的事件屡发不止,成为十分严峻的社会问题。女性教育不受重视本是男权社会的恶果,而部分男青年却又将婚姻的不幸归罪于未受教育的女子,旧式女子在新旧双重打压下的艰难生活处境可见一斑。
根据各自婚姻的具体情况,男青年主要通过解约、逃婚、离婚三种方式来达成离婚的目的。但男青年的离婚实践遭到重重阻碍,由于旧式女子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被退婚或离婚后,出于经济、道德、名誉上的压力而常常发生不幸,这使知识青年在离婚问题上进退两难。离婚的艰难致使一些性格极端的男青年选择用杀妻的方式来达成脱离婚姻关系的目的,这些惨无人道的行径引起了外界对“恋爱自由”“离婚自由”思潮的质疑与批评。
在这一离婚风潮中,旧式女子无论是否被离弃,作为“失语”的弱势群体,她们承受了未婚夫/丈夫的嫌恶以及社会新旧交替时的变动和苦痛。“离婚自由”曾作为妇女解放不可或缺的一环而被知识分子极力主张,也确实给一些深受夫权、男权压迫的女子带来解脱、重生的机会,但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离婚实践中,离婚始终是男子的专断权力,“他们大都是硬迫着他们的旧式妻离开他们的家庭,送给她几百块钱做临时的生活费,少的一二百元,多的也不过六七百元罢。其他如罪名离婚,毒药离婚,逃婚,复婚,……亦不过是买卖式的离婚的变态罢。处于这种暴力底下的妇女,她们的悲惨怎样啊”[84],知识青年借口“离婚自由”而施行的任意离弃,对无数的旧式女子造成了伤害和压迫,使她们被迫地成为时代的牺牲者,“离婚自由”的积极内涵也在实践中遭到质疑与消解。故而本文认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基本囿于理论层面,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两性关系不平等、男性在婚姻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及女性对男性有较强的经济依附,离婚只会给女性带来苦痛与伤害,让她们陷入经济、名誉、情感的多重困境。这一理论与现实相悖的难题促使我们思考近代以来的女子解放运动是否全然助益女性解放还是在某种程度上给女性带去了更多更深的压迫。当然,“离婚自由”虽在这一时期并没有过多助益妇女解放,但它仍是当下以及今后的妇女需要不断争取、不可让渡的重要权力。
【注释】
[1]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1—33页;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97—223页;陈利兰《中国女子对于婚姻的态度之研究》,《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223—251页;孙本文:《大学生婚姻调查报告》,国家图书馆选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资料汇编第17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581—661页;吴至信《最近十六(转下页)(接上页)年之北平离婚案》,《民国时期社会调查资料汇编第17册》,第382—407页;萧鼎瑛:《成都离婚案之分析》,《民国时期社会调查资料汇编第17册》,第408—432页。
[2]徐建生:《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变革思潮述论》,《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3期,第139—167页;陈文联:《论五四时期探求“婚姻自由”的社会思潮》,《江汉论坛》2003年第6期,第78—80页。
[3]许慧琦:《〈妇女杂志〉所反映的自由离婚思想及其实践——从性别差异谈起》,《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台湾),2004年第12期;周叙琪:《民国初年新旧冲突下的婚姻难题——以东南大学郑振埙教授的离婚事件为分析实例》,王政、陈雁主编、复旦-密歇根大学社会性别研究所编:《百年中国女权思潮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8—107页;关威:《新文化运动时期关于离婚自由问题的讨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李春香:《“五四”时期新派文人离婚现象研究》,《黑龙江史志》,2009年第17期。
[4]余华林:《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民初知识青年离弃旧式妻子现象之论争——以郑振埙事件为中心》,《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6期,第178—185页。
[5]关于朱安的研究有:乔丽华:《我也是鲁迅的遗物——朱安传》,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曾智中:《三人行:鲁迅与许广平、朱安》,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关于张幼仪的研究有张邦梅:《小脚与西服:张幼仪与徐志摩的家变》(张邦梅著、谭家瑜译,合肥:黄山书社,2011年)回顾了张幼仪作为一个旧式(转下页)(接上页)妇女在被弃后是如何重新找到自己的定位的经历。周志平在《在爱慕与矜持之间——胡适与韦莲司》(北京:华文出版社,2013年)中对胡适和他的旧妻江东秀的婚姻也有所描写。
[6]杨成勋:《从周致远的弃妇说起:说到现在的离婚问题》,《民国日报·觉悟》,1929年,第1卷第10期,第1页。
[7]参见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书中收录了多份民国时期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调查报告,在不同的问卷调查中,那些与旧式女子结婚的男青年反映他们在婚姻中最大的问题便是妻子未曾受过新式的教育,智识不全,因而无法与之进行正常交流,也无法成为灵魂伴侣。绝大多数的男子在择偶时,倾向于接受过新式教育的女性。
[8]易家钺、罗敦伟:《中国家庭问题》,上海:泰东图书局,1929年,第6页。
[9]朱黄慧君、朱素颐:《天津婚假风俗》,《妇女杂志》,1921年,第7卷第2期,第89页。
[10]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16页。
[11]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127页。
[12]炼石:《中国婚俗五大弊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258页。
[13]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6页。
[14]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19—20页。
[15]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127页。
[16]马纨素:《广州市旧家庭制度的研究》,程焕文、吴滔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三编·岭南大学与中山大学卷(上)》,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8页。
[17]葛家栋:《燕大男生对于婚姻态度之调查》,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35页。
[18]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6页。
[19]朔一:《离婚与妇女问题》,《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4期,第81页。
[20]中华教育改进社编:《中国教育统计概览》,王燕来选编《民国教育统计资料汇编第4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15页。
[21]中华教育改进社编:《中国教育统计概览》,王燕来选编《民国教育统计资料汇编第4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15页。
[22]王昌国:《附录:开放全国各校男女同学并遇留学东西洋考试男女一律选派案:湖南省议员王昌国女士在中华教育改进社济南开会时提出》,《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9期,125页。
[23]教育部总务厅统计科编:《中华民国第五次教育统计图表:五年八月至六年七月》,王燕来、谷韶军编《民国教育统计资料续编第5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6年,第51页。
[24]高山:《今日女子教育的缺陷》,《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6期,第3页。
[25]警予:《中等以上女学生的读书问题》,《妇女杂志》,1924年,第10卷第3期,第448—453页。
[26]《女子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妇女杂志》,1924年,第10卷第9期,第1361—1362页。
[27]《女界要闻:吾国女子教育平等之曙光》,《妇女杂志》,1920年,第6卷第11期,第10页。
[28]王兴杰:《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丁编教育统计》,上海:开明书店,1934年,第7页。
[29]紫瑚:《学历和择偶》,《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3期,第19页。
[30]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51页。
[31]吴芝瑛:《纪秋女士遗事》,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71页。
[32]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99页。
[33]钱如南:《婚制的研究》,《妇女杂志》,1921年,第7卷第3期,第96页。
[34]C.C.:《婚姻问题的研究》,《家庭研究》,1920年,第1卷第1期,第48页。
[35]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29—30页。
[36]易家钺:《陶履恭与家庭问题》,《家庭研究》,1920年,第1卷第1期,第2页。
[37]孙本文:《大学生婚姻调查报告》,国家图书馆选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资料汇编第17册》,第601页。
[38]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第218页。
[39]吴若华:《社会问题讨论:离婚(二)》,《社会月刊》,1929年,第1卷第1期,第5页。
[40]周建人:《离婚和恋爱》,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宣传部编《周建人文选》,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第180—181页。
[41]男青年嫌弃旧式女子的心态可参见“袁舜英女士自杀”一事,李震鹏因嫌弃妻子袁舜英是个没有上过学的旧式女子而在外人面前称袁舜英只是他的表妹,不承认袁的妻子身份,怕袁“丢他的丑”。不仅如此,李震鹏还在书信中表达过对袁的不满“你这种样子,这种举动,我不愿和你做夫妇”。周长宪:《袁舜英女士底自杀》,《家庭研究》,1920年,第1卷第2期,第63—66页。
[42]紫瑚:《学历和择偶》,《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3期,第19—20页。
[43]陈德征:《对于郑振埙君婚姻史的批评:女性观和恋爱观》,《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4期,第39页。
[44]章锡琛:《实际的婚姻问题》,《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7期,第123页。
[45]《婚约问题》,《新闻报》,1934年6月7日,第15版。
[46]薛之琛:《一个解除婚约问题》,《民国日报》,1923年5月29日,第4版。
[47]吴俊升:《要求解除婚约者底自白》,《民国日报》,1923年6月3日,第3版。
[48]绍规:《一封力争解除婚约的信》,《民国日报》,1925年1月16日,第5版。
[49]《青年逃婚之一封信(北京)》,《民国日报》,1922年4月13日,第8版。
[50]双方律师的论战,可参见1926年6月29日、7月7日、7月9日的《申报》。
[5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档案局(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编:《民国时期江苏高等法院(审判厅)裁判文书实录民事卷第五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415—419页。
[52]蔡元培:《读寿夫人事略有感》,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3卷1917—1920》,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7页。
[53]湘如:《胡适之右袒梁宗岱,江冬秀同情何瑞璟》,《北洋画报》,1933年,第21卷第1020期,第1页。
[54]《北大教授梁宗岱离婚案北平地方法院之判决书》,《法律评论》,1934年,第11卷第12期,第39—41页。
[55]《讼狱新话:梁宗岱重财轻义、何瑞琼睹物思人》,《法治周报》,1934年,第2卷,第33—34页。
[56]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140页。
[57]李相杰:《对于自由离婚的主张和反对:离婚之标准:爱情和人道》,《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4期,第187页。
[58]《地方消息:安庆》,《申报》,1921年10月12日,第10版。
[59]《学生谋害发妻惨案》,《晨报》,1922年2月5日,第7版。
[60]仅1922年1—3月,《晨报》就已披露了三起“杀妻”案件,除“叶启瑞事件”外,还有2月23日登发的“潘连茹杀妻案”和3月8日登发的“张永立杀妻案”。
[61]苏芬:《青年思想之误谬:废书不读,唯谈恋爱》,《晨报》,1922年3月11日,第七版。
[62]清扬:《女子职业问题》,中共天津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天津市妇女联和会编:《天津女星社》,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第108页。
[63]《谭菊英女士殉婚记(转录中央夜报原名可怜的女子因退婚竟至自杀)》,《妇女共鸣》,1933年,第2卷第3期,第61—62页。
[64]《旧式女子耻退婚深夜投缳》,《时报》,1933年11月27日,第4版。
[65]直清:《离婚的我见》,《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2期,第57—58页。
[66]易家钺、罗敦伟:《中国家庭问题》,第58页。
[67]霞英:《为什么要做女尼》,《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3期,第65页。
[68]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143页。
[69]杨颂先:《新旧妇女的比较》,《妇女杂志》,1929年,第15卷第9期,第24页。
[70]杨成勋:《从周致远的弃妇说起:说到现在的离婚问题》,《民国日报·觉悟》第1卷第10期,1929年1月10日,第1页。
[71]《复旦大学教授钟行素之妻》,《新闻报》,1931年7月15日,第15版。
[72]《复旦大学教授钟行素详述离婚史》,《民国日报》,1931年7月21日,第10版。
[73]《钟行素辩诉状》,《益世报(天津)》,1931年7月25日,第10版。
[74]萧鼎瑛:《成都离婚案之分析》,李文海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17—418页。
[75]旷夫(郑岳平):《我自己的婚姻史:对于逃婚的意见》,《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2期,第21页。
[76]戴秉衡:《离婚之准则》,《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4期,第185页。
[77]胡也频:《小县城中的两个妇人》,《东方杂志》,1929年,第26卷第18期,第103页。
[78]陈濂观:《夫妇的爱:我和他》,《妇女杂志》,1926年,第12卷第7期,第85—87页。
[79]颜筠:《今日妇女的两难》,《妇女杂志》,1924年,第10卷第3期,第460页。
[80]颜筠:《今日妇女的两难》,《妇女杂志》,1924年,第10卷第3期,第460页。
[81]洪为法:《叶蕙芳》,《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4期,第190页。
[82]高歌:《人道主义的失败》,《小说月报》,1922年,第13卷第9期,第35—39页。
[83]兰荫:《女子在婚姻上的苦痛与危险》,《现代妇女》,1923年,第26期,第1页。
[84]颜筠:《今日妇女的两难》,《妇女杂志》,1924年,第10卷第3期,第4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