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所见临湘侯国的土地零碎化现象

二、吴简所见临湘侯国的土地零碎化现象

嘉禾吏民田家莂是一种形制较为特殊的木简,其所载内容也有较为固定的格式[36]。现存可以断定年代的田家莂均分布于嘉禾四、五两年,另有少部分年份不明的。兹迻录嘉禾四、五年的田家莂各一枚为例:

下伍丘郡吏廖裕,田廿町,凡卌六亩。其卌一亩,皆二年常限。其廿七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四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十六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五亩余力田。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其米十六斛八斗,四年十一月廿一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一匹五尺,四年十一月十日付库吏潘有。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一千九百七十九钱,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付库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简4.24)

石下丘男子烝棐,佃田二町,凡六亩廿步,皆二年常限。其四亩廿步旱败不收布。定收二亩,为米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二斛四斗,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付仓吏张曼、周栋。为布四尺,准入米二斗五升,五年十一月十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旱田不收钱。熟田亩收钱八十,凡为钱百六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付库吏潘慎。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校。(简5.212)

田家莂一般在简文的开头交代吏民所佃田的町数与面积[37]。其中“町”即地块,部分简牍中也写作“处”,如简4.31、4.32、4.187等[38]。紧接着町数书写的是佃田的面积。嘉禾四年田家莂的面积一般只精确到亩,仅有简4.221、4.364等少量精确到步的[39]。而嘉禾五年则有大量精确到步的例子,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亩和步都是三国时期常用的度量单位,这一点自不必说;而“町”这一单位的含义却值得思考。考虑到吴简中每町佃田的面积各不相同,既有多达数十亩的,也有尚不足一亩的[40],十分不规律,因此町的划分应当和面积等因素无关,而确实就是表示自然形成的“地块”或者“地段”。但这样一来,又会产生一个新问题:如果几町佃田是彼此相接的,那么自然没有必要将它们割裂开来分别统计;如果这些佃田虽不相接,但彼此相邻,那么同一人在同一处地方耕种的土地,为何要分成许多小块呢?这既不便于日常耕作,更会给后续的统计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样令人难以理解。综合考虑,只有一种解释比较合理,就是各町佃田不仅不相接,而且相互之间也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统计时才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必须分别统计。《清史稿·王恕传》:

福建多山田,零星合计成亩[41]

虽然时代和地点不同,但这种“零星合计”的做法,应当和吴简中将佃田分成许多町分别统计的思路一致。

尽管不同吏民佃田的町数、面积都不尽相同,但翻检田家莂,却不难发现一些共性,即吏民的佃田町数都比较多,或者说,吏民佃田的分布大都显得比较零碎。据笔者统计,嘉禾四年田家莂中吏民平均每人有佃田10.49町,嘉禾五年则是12.30町[42]。而如果具体到单个吏民,则还不乏町数在20町以上甚至超过50町的。表1将吏民佃田的町数分成多个区间,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吏民佃田的分布情况。

表1 嘉禾四、五年吏民佃田町数分布一览

如果将10町以下视为分布比较集中,10町及以上视为分布比较零碎的话,则嘉禾四年分布较为集中的佃田仅占总数的三分之二弱,有三分之一强的佃田分布均比较零碎;而嘉禾五年较集中的更是刚刚过半。实际上,如果一个人的土地超过5町,就可以认为是比较零碎的了。以此为标准的话,则嘉禾四年一半以上、嘉禾五年近四分之三的吏民佃田都要超过这一标准。因此,单从佃田的町数来看,临湘侯国吏民的土地确实是比较零碎的。

不过,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吏民佃田的町数虽多,但每町佃田的面积也比较大?例如,某人佃田共20町,每町面积均达数十亩甚至百亩,虽然单看町数的话确实会给人一种分布很零碎的感觉,但考虑到每町的面积均比较大,这样的土地分布也很难说是零碎的。然而,田家莂中并不存在这样的例子。我们将佃田总面积与町数的比值称为“积町比”,所表示的就是平均每町佃田的面积。上文已经列举了部分吏民佃田的积町比,可以看到,既有不足1的,也有高达20以上的,似乎各个区间的数量都不少。然而,田家莂中绝大部分吏民佃田的积町比都在10以下甚至5以下,总体来看都是比较低的。

表2 嘉禾四、五年吏民佃田积町比分布一览

如果说嘉禾四年的积町比还相对高一点,还有少部分超过10甚至超过20的话,那么嘉禾五年的积町比则几乎完全集中在5以内,还有40多例小于1的,不低于5的例子连总数的10%都没有。再来看看整体的情况,嘉禾四年田家莂共记录佃田23532亩,分为6387町,平均积町比3.68;嘉禾五年田家莂共记录佃田30820亩,分为13248町,平均积町比2.33。即便积町比为5,土地分布也决称不上集中,更罔谈两年的积町比都不足5了。

因此,无论是单看佃田的町数,还是将町数和面积综合起来考察,都不难看出,临湘侯国的土地分布相当零碎[43]。从便于管理和提高劳动效率等角度出发,耕地通常是集中分布为好,而绝不会刻意将其分散开来。前文已述,对于田家莂中土地的性质,学者或认为是吏民的私田,或认为是租佃官府的官田或者国有土地屯田。如果是私田,则证明在临湘侯国仅凭私人的力量很难占有大面积连片的土地,私人大土地所有难以发展;如果是官府租种出去的官田或者屯田,则证明即便以政府强大的统筹能力,也无法将土地集中到一起,而只能是分散在多处,个人就更不可能集中占有土地了。因此,尽管吴简中吏民佃田的性质尚不明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临湘侯国不具备私人集中占有大面积土地的条件,以此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难以形成,宫崎所认为的大土地所有制自然也就无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