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语
本文试图以走马楼吴简所见临湘侯国的土地分布形态为线索,重新思考六朝大土地所有制说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到,六朝大土地所有制说经过几代学者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完备成熟的体系,其中又以宫崎市定“大面积土地集中占有—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大土地所有制形成”的论说最具代表性。不过,这些研究的对象大都集中在建康、吴会等地,其他地区的资料则比较缺乏。走马楼吴简的出土,既弥补了材料在地域分布上的不均衡,又充分说明了大土地所有制并非在六朝境内各地都有分布。不同地区的土地所有形态,需要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政治军事形势等因素具体分析。
从这一角度出发,对六朝时期土地所有形态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也可作进一步思考。建康、吴会是大土地所有制盛行的区域,也是经济较为繁荣的区域,这一点自不必说;临湘侯国难以发展大土地所有,那么当地的经济是否就比较落后呢?亦非如此。何德章指出,从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密度两方面看,两汉时期湘、赣流域的发展水平都要高于扬州。六朝初期,“江南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并不在扬州三吴、会稽,而是在湘江流域的长沙、零陵”[80]。张荣强也认为,“较之江南其他地区,古代长沙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比较高的”[81]。事实上,即便是建康、吴会地区,其经济水平在六朝时期能有迅速发展,也是优越的自然条件与商业贸易发达、政府政策支持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82]。这提示我们,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是多样的,土地所有形态或许是重要的一点,但并非决定性的。
随着西晋的统一,各方割据势力在荆州此消彼长的权力角逐也逐渐结束。但荆州作为“四战之地”,其局势仍颇不稳定。东晋南朝时期,汉族与少数族群间的冲突融合成为影响荆州——尤其是荆南——政局的主要因素。一方面,大量少数族群人口或主动或被动地出山,成为编户民;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地区汉族与少数族群间的强弱关系出现逆转,并加速了后者内部的社会分化与政治体演进[83]。这不仅与少数族群的“华夏化”进程密切相关,还深刻影响到了当地的社会组织结构。这些变化对当地的土地所有形态产生了哪些影响?汉族与少数族群在其中分别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大土地所有制与之又存在什么样的关系[84]?作为对下一个时代的展望,这些问题值得作进一步思考。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秦汉三国简牍经济史料汇编与研究”(19ZDA196)阶段性成果之一。
[2]对中国古代社会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讨论由侯外庐先生首先发起(参见氏著《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规律商兑之一》,《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第17—32页),随后,学界围绕土地国有与土地私有、地主私有与自耕农私有、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等问题展开了大量探讨。最新研究参见臧知非、周国林、耿元骊、李华瑞、赵思渊、刘志伟:《唯物史观视阈下的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第153—203页;晋文:《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嬗变》,《中国农史》2021年第3期,第56—64页。
[3]恩格斯:《法兰克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539—599页。
[4]《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54页。
[5]《宋书》卷五四《孔季恭传附孔灵符传》,第1533页。
[6]《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第1760页。
[7][日]加藤繁:《唐の荘園の性質及其の由来に就いて》,原刊《東洋学報》第7卷第3号,1 9 1 7年,后收入氏著《中国经济史考证》,吴杰译,北京:中华书局,2 0 1 2年,第1 6 9—1 8 8页。
[8]武仙卿:《魏晋时期社会经济的转变》,《食货》第1卷第2期,1934年,第31—43页;[日]宇都宫清吉:《東洋中世史の領域》,《東光》第2号,1947年,中译本《东洋中世史的领域》,黄约瑟译,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22—134页。
[9]《梁书》卷二八《裴邃传附裴之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17页。
[10][日]前田直典:《东アジアに於ける古代の终末》,《歴史》第1卷第4号,1948年(中译本黄约瑟译,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通论》,第135—152页)。
[11]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26页;《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
[12]金家瑞:《东晋南朝大地主的土地占有与劳动力的编制》,《史学月刊》1957年第1期,第7—11页;朱绍侯:《关于西晋的田制与租调制》,《理论战线》1958年第2期,第64—71页;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初版:1979年),第131—172页;蒋福亚:《东晋南朝的大土地所有制》《东晋南朝的占山护泽》,《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探》,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15—147页;侯旭东:《东晋南朝江南地区封山占水再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第97—106页;高敏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第289—295页。
[13]韩国磐:《南朝经济试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69—80页。
[14]郑欣:《东晋南朝时期的世族庄园制度》,《文史哲》1978年第3期,第33—44页;万竟君:《东晋南朝庄园经济试探》,《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2期,第16—20页;汤其领:《东晋南朝世族地主庄园探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第110—113、133页;林校生:《六朝私家庄园与封建制的横向发展》,《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91年第1期,第67—71页;章义和:《从谢灵运〈山居赋〉论六朝庄园的经营形式》,《许昌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第10—16页。
[15]金家瑞:《南朝的寺院和僧侣》,《历史教学》1953年第1期,第11—13页。
[16]简修炜、夏毅辉:《南北朝时期的寺院地主经济初探》,《学术月刊》1984年第1期,第36—45页;张弓:《南北朝隋唐寺观户阶层述略——兼论贱口依附制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第39—52页;简修炜、庄辉明:《南北朝时期寺院地主经济与世俗地主经济的比较研究》,《学术月刊》1988年第11期,第63—70页。
[17]相关学术史的回顾,参见[日]谷川道雄:《战后日本中国史研究的动态与特点》,《江汉论坛》2009年第4期,第97—100页;林晓光:《比较视域下的回顾与批判——日本六朝贵族制研究平议》,《文史哲》2017年第5期,第24—26页。
[18][日]西嶋定生:《貴族制社會と均田法の形成: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の諸問題》,《社会経済史学》第20卷第4—5—6号,1955年。
[19][日]宇都宫清吉:《漢代社会経済史研究》,东京:弘文堂,1955年;[日]宫川尚志:《六朝時代の奴隷制の問題》,《古代学》第8卷第4号,1960年。
[20][日]越智重明:《魏晋南朝の政治と社会》,东京:吉川弘文馆,1963年;[日]川胜义雄:《六朝贵族制社会研究》,徐谷芃、李济沧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初版:东京:岩波书店,1982年);[日]大川富士夫:《六朝江南の豪族社会》,东京:雄山阁,1987年。
[21][日]宫崎市定:《宋代以後の土地所有形体》,原刊《東洋史研究》第12卷第2号,1952年,后收入氏著,砺波护编:《东洋的近世:中国的文艺复兴》,张学锋、陆帅、张紫毫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第163—212页(初版:东京:中央公论新社,1999年)。
[22][日]宫崎市定:《中国史上の荘園》,原刊《歴史教育》第2卷第6号,1954年,后收入氏著《宫崎市定全集》第8卷,东京:岩波书店,1993年,第337—351页。
[23]《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宁成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135页。
[24][日]宫崎市定:《東洋的古代》,原刊《東洋学報》第48卷第2、3号,1965年,后收入氏著《宫崎市定亚洲史论考》,张学锋、马云超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641—684页(初版:东京:朝日新闻社,1976年)。
[25]葛洪撰,杨明照校笺:《抱朴子外篇校笺》卷三四《吴失篇》,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45页。
[26]《晋书》卷六九《刁协传附刁逵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45—1846页。
[27]《梁书》卷七《太宗王皇后传附王骞传》,第159页。
[28][日]宫崎市定:《部曲から佃戸へ:唐宋間社會變革の一面》,原刊《東洋史研究》第29卷第4号、第30卷第1号,1971年,后收入氏著《宫崎市定亚洲史论考》,张学锋、马云超等译,第721—778页。
[29][日]渡边信一郎:《漢六朝期における大土地所有と經營》,《東洋史研究》第33卷第1、2号,1974年。
[30][日]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原序”,韩国磐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初版:东京:岩波书店,1975年)。
[31]方高峰:《略论六朝时期土地私有化进程的推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120—122页。
[32]权家玉指出,南朝时期建康与三吴、浙东地区存在天然的依赖关系,而地方军镇则有很强的独立化倾向,由此形成的文武分区的格局,对建康政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具体参见氏著《地域性与南朝政局——围绕政权基础与军镇的考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
[33]有关建康、吴会地区自然环境与当地大土地所有制产生之间的关系,参见本文部分。
[34]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第1、97页。
[35]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下文或简称为田家莂。本文引用吴简简文,仅于引文后标明简号,不一一注出原书页码。简文表示方式分为两类:引用《嘉禾吏民田家莂》的内容,前一部分指年份,后一部分指简号,如4.24即为嘉禾四年田家莂第24号简;引用《竹简》的内容,前一部分指书的序号,后一部分指简号,如叁·6320即为《竹简(叁)》第6320号简。
[36]关于嘉禾吏民田家莂的性质,学界存在多种看法。相关学术史的回顾,参见凌文超:《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述评》,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本书编委会编:《中国中古史研究(第七卷)》,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第105—108页。
[37]有关走马楼吴简中佃田的含义,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大致可分为租佃土地、耕种土地两类,其中耕种土地一说又可分为国有土地屯田与私田两种。相关学术史的回顾,参见胡伟:《“佃田”平议——兼论〈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土地性质问题》,《第九回六朝历史与考古青年学者交流会论文集》,南京: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六朝研究所,2022年11月,第42—44页。
[38]学者一般认为“町”“处”的含义均为“地段”“地块”,两者可以互换。李研则指出,田家莂中记“町”和记“处”并非随意书写,其差别在于,记“町”表明佃田是平地之田,而记“处”则表明佃田是山地之田,参见氏著《〈嘉禾吏民田家莂〉中佃田记“町”、记“处”差别考》,《许昌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第14—18页。本文在表述时统一用“町”。
[39]吴简中的“步”,实为“平方步”的简称。秦汉时期1亩折合240平方步,参见孙贻让撰:《周礼正义》卷二〇《地官·小司徒》,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803页。
[40]如阿田丘男子陈幼,佃田2町,共50亩,平均每町佃田25亩(简4.277);石下丘男子区拾,佃田2町,共60亩,平均每町佃田30亩(简4.201)。而湖田丘男子邓黑,佃田11町,共7亩140步,平均每町佃田0.69亩(简5.707);新唐丘男子勇宾,佃田仅1亩220步,竟分为9町,平均每町佃田仅0.21亩(简5.799)。
[41]《清史稿》卷三〇八《王恕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576页。
[42]笔者统计的对象仅限于年份、佃田町数、总面积和各项面积均可确定的简牍。佃田町数、总面积不明的,以及町数和总面积确定,但各项面积不明或者年份不明的,均不在统计范围之内(下同)。关于嘉禾四、五两年佃田町数的平均值,阿部幸信的统计结果分别为10.48町和12.39町,参见[日]关尾史郎主编,[日]阿部幸信、(转下页)(接上页)伊藤敏雄编:《嘉禾吏民田家莂數値一覧(Ⅰ)》,平成16年度科學研究費補助金〔基盤研究(B)(1)〕“長沙走馬樓出土呉簡に関する比較史料學的研究とそのデータべース化”(課題番號16320096)資料叢刊,新潟,2005年,第17、51页。虽然数值稍有差异,但总体来说并不影响最终的结论。
[43]凌文超指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不足原莂册的三分之一,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不足原莂册的二分之一,残缺严重(参见氏著《吴简田家莂新解》,《文史》2023年第1辑,第45—56页)。不过,考虑到吴简出土带有随机性,现存的田家莂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临湘侯国的土地分布情况。
[44]谭仲池主编:《长沙通史·现代卷》“绪言”,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2页。
[45]《晋书》卷九四《隐逸·陶淡传》,第2460页。
[46]高凯:《地理环境与中国古代社会变迁三论》,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2006年,第137页。
[47]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
[48]对隐核波田簿的整理复原,参见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隐核波田簿”复原整理与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12年第1期,第107—145页。相关学术史的回顾,参见沈国光:《再论走马楼吴简“隐核波田簿”所见东吴的陂池兴修与管理》,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九(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295页注释6。
[49]笔者统计嘉禾四年吏民佃田的旱败率为75.89%,五年为43.46%;关尾史郎等人的统计结果分别为77.11%和44.16%,见[日]关尾史郎主编,阿部幸信、伊藤敏雄编:《嘉禾吏民田家莂數値一覧(Ⅰ)》,第17、51页;李卿的统计结果则分别为75%和40%(氏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与内容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第130页)。
[50]灌溉的便利程度很可能对吴简中旱、熟田的划分有重要影响。有学者指出,能否得到稳定、充分的水源灌溉,是划分旱、熟田的主要因素,具体参见王勇:《也释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旱田”与“熟田”》,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等编:《简牍学研究》第六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60—161页;王承乾、晋文:《再论吴简“二年常限”田的含义》,《中国农史》2022年第2期,第61页。
[51]此据侯旭东所绘《吴简所见临湘侯国部分乡相对位置示意图》,参见氏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乡”与“乡吏”》,原刊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转下页)(接上页)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 0 0 4年,后收入氏著《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增订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 0 2 2年,第3 3 7页。虽然有学者对这一复原方式的可行性提出质疑[参见苏卫国、岳庆平:《走马楼吴简乡丘关系初探》,《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0 5年第5期,第3 3—3 8页;安部聪一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所见“乡”与“丘”对应关系的再研究》,长沙简牍博物馆编:《纪念走马楼三国吴简发现二十周年:长沙简帛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中西书局,2 0 1 7年,第1 1 9—1 3 2页],但侯氏依据吴简出土位置将都乡定位于湘江东岸的思路当不致大误,故本文仍采用。
[52]《宋史》卷三二四《李允则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479页。
[53]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二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213—214页。马增荣也注意到《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垦田”与“可垦不垦”占比极低的情况,并推测“也许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聚落形态有关”[氏著《读山东青岛土山屯147号墓出土木牍札记——考古脉络、“堂邑户口薄(簿)”、“邑居”和“群居”》,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二十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209—210页]。关于“都乡七年”的具体年份,参见晋文:《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年代问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第85—94页。
[54]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黄岛区博物馆:《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第427页。
[55]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77—78页。由于存在阙文,东海郡垦田的总面积无法确定,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具体参见赵淑玲、昌森:《论两汉时代冬小麦在我国北方的推广普及》,《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年第2期,第38—40页;晋文:《从考古发掘看秦及汉初“磨”在徐州地区的使用——兼论小麦种植与小麦面食在西汉时期的推广》,徐卫民、王永飞主编:《秦汉研究》第15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67页),但考虑到当地的作物显然不会只有小麦一种,认为东海郡的土地垦殖率远高于20%,当不致大误。
[56]孔祥军:《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郴州苏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论丛》第1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71—172页。关于郴州晋简中“不任垦”田的含义,陆帅、晋文认为即汉代提封田中的不可垦田,参见氏著《郴州晋简“县领水田”解析》,《光明日报》2021年5月24日,第14版。
[57]陆帅、晋文:《郴州晋简“县领水田”解析》。
[58]《宋书》卷五四“史臣曰”,第1540页。事实上,长沙地区这种战乱频仍的局面在其他出土文献中也有反映,具体参见东牌楼汉简《荆南频遇军寇文书》,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年第12期,第71—72页。
[59]如《三国志》卷四六《吴书·孙破虏讨逆传》:“时长沙贼区星自称将军,众万余人,攻围城邑。”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095页;《后汉书》卷七四下《刘表列传》:“诏书以表为荆州刺史。时江南宗贼大盛。”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419页;《续汉书·五行志三》:“建安七八年中,长沙醴陵县有大山常大鸣如牛呴声,积数年。后豫章贼攻没醴陵县,杀略吏民。”第3317页。关于汉末三国长江南部宗贼的性质,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26页)一文做了详细考辨;对这一问题的最新研究,参见林昌丈:《社会力量的合流与孙吴政权的建立约论》,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三十二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3—19页。
[60]《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第1119—1120页。
[61]《三国志》卷六〇《吴书·吕岱传》,第1384页。
[62]《三国志》卷六一《吴书·潘濬传》注引《江表传》,第1398页。
[63]《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第1122页;卷五二《步骘传》,第1237页。
[64]《三国志》卷五二《吴书·步骘传》,第1237页。
[65]《三国志》卷六一《吴书·潘濬传》注引《吴书》,第1398页。
[66]《三国志》卷四七《吴书·吴主传》,第1136页;卷六〇《吕岱传》,第1385页;卷五六《朱然传附朱绩传》,第1308页。
[67]《太平御览》卷四九《地部·五溪山条》引《长沙图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241页上栏。
[68]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
[69]《三国志》卷六一《吴书·潘濬传》,第1397页。
[70]本书编写组编:《江苏农业地理》,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79年,第2—5页。
[71]本书编委会编:《浙江省农业资源和综合农业区划》,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第249页;潘艳:《人类生态视野中的长江下游农业起源》,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95—96页。
[72]《宋书》卷五四“史臣曰”,第1540页。
[73]《宋书》卷五四《孔季恭传附孔灵符传》,第1533页;《陈书》卷二《高祖本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36页。
[74]王欣、胡坚强:《谢灵运山居考》,《中国园林》2005年第8期,第73—77页。
[75]《资治通鉴》卷八七晋怀帝永嘉五年六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766页。
[76]《宋书》卷五四“史臣曰”,第1540页。
[77]许辉、蒋福亚主编:《六朝经济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10—138页。
[78]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第97页。
[79]东晋南朝时期荆南地区的蛮汉冲突融合应当对当地的土地所有形态有所影响,参见本文第四节。
[80]赵德馨主编,何德章著:《中国经济通史》第三卷《魏晋南北朝》,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4—89页。
[81]张荣强:《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二年常限”解》,《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第27页。
[82]赵德馨主编,何德章著:《中国经济通史》第三卷《魏晋南北朝》,第76—82页;薛海波:《六朝时期建康丝绸贸易新探》,《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第194—202页。
[83]较早讨论六朝时期荆州蛮汉关系问题的是黎虎,鲁西奇、魏斌、罗新、胡鸿等学者又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分别参见黎虎:《六朝时期荆州地区的人口》,《魏晋南北朝史论》,北京:学苑出版社,1999年,第291—320页;鲁西奇:《释“蛮”》,《文史》2008年第3辑,第55—75页;魏斌:《吴简释姓——早期长沙编户与族群问题》,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二十四辑,武汉: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8年,第23—45页;罗新:《王化与山险——中古早期南方诸蛮历史命运之概观》,《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4—20页;胡鸿:《六朝时期的华夏网络与山地族群——以长江中游地区为中心》,《历史研究》2016年第5期,第19—38页。
[84]魏斌对东汉前期武陵蛮的空间构成与官府控御体系做了详细探讨,孙闻博则考察了汉末三国江南地方贼帅及其部众的族群归属、居住形态等问题,分别参见魏斌:《古人堤简牍与东汉武陵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5本第1分,2014年,第61—103页;孙闻博:《走马楼吴简自首士贼帅簿复原研究——兼论贼帅、自首士身份与孙吴建国》,《文史》2022年第4辑,第7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