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国喧闹游行的式微与变革

三、19世纪英国喧闹游行的式微与变革

19世纪后期,持续了几个世纪的英国喧闹游行活动开始式微,在数量和规模上呈现出了衰落的趋势。汤普森提出,学校教育与人口流动促使喧闹游行在19世纪展现出衰落的趋势,“使古老的情感崩溃,只留下古物遗存”[80]。沃克验证汤普森的观点,认为在19世纪后期喧闹游行的数量确实有减少的趋势[81]。另有学者抽取了342个报刊刊登的喧闹游行事件的法庭记录,并分为1851—1860年,1861—1870年和1871—1880年三个时间段,认为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时间推移,喧闹游行事件逐渐减少,从19世纪50年代的136/374(36%)下降到19世纪60年代的132/425(31%),再到19世纪70年代的74/342(22%)[82]。此外,喧闹游行是共同体的集体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社区的集体参与,但是,在19世纪后期,集体参与的规模正在缩小,每场喧闹游行的参与人数明显下降,由19世纪60年代可以达到上千人,到1895年之后几乎不太可能超过200人[83]

具体来看,这一时期喧闹游行逐渐失去定义和维护规则的权力。喧闹游行是约定俗成的民间传统,它没有任何明确的、书写下的规则保障,不存在明确的条文约定喧闹游行的强制力,喧闹游行能够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共同体的共识——在一个共同体中,人们有普遍认可的规则,普遍认可使用喧闹游行反对违规者,一个人被喧闹游行的人会因此感到羞耻从而受到惩罚。当这种共识遭到侵蚀,喧闹游行在人们思想世界的合理性也日益瓦解,这可以从他们的行为中反映出来。19世纪,官方明确地否定了喧闹游行,警察越来越频繁地打断喧闹游行仪式,法官对喧闹游行展现出清晰的反对态度。人口流动破坏了稳定的地理社区,削弱了社区共同体,促使共同体的共识瓦解,这是一个缓慢变化的过程。而政府机构的作用更为直观,官方的态度影响了遭遇喧闹游行的人,他们中的一些人不再感到羞耻而改正行为或者灰溜溜地离开他们的社区,而是选择求助警察,或是在小治安法庭上指控喧闹游行者,警察和法官是站在他们这边的。至于进行喧闹游行的人,他们反抗警察的干预,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但是,在逐渐增强的警力和法官判决面前,他们的力量正在减弱。这一时期大量的关于喧闹游行的法庭记录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一些人不再服从喧闹游行的规则,不再认可喧闹游行的定义和维护规则的权力,当他们受到喧闹游行的惩罚时,他们拒绝接受这种惩罚,而是要求国家法律来保护他们,惩罚喧闹游行者。

正式司法的发展也逐渐进入喧闹游行原本发挥作用的领域,取代喧闹游行这种非正式的活动。“正式司法”包括现代警察和小治安法庭的活动,与喧闹游行这种“非正式司法”相对应。喧闹游行是民间的、自发的,维护共同体的规则,而警察和法官正相反,他们是官方的,维护国家法律。随着相关立法、司法的完善,警察系统、地方法庭所代表的公权力接管了喧闹游行的权力,官方正在进入喧闹游行发挥作用的领域,并日益取代它。以19世纪最常见的喧闹游行应用场景——反对殴打妻子者为例,在小治安法庭上,法官对此表明,受到虐待的妇女应该由法庭而非喧闹游行保护。确实如此,19世纪下半叶英国颁布了相关法律,逐步为妇女儿童建立起在家庭中免受暴力的保护[84]。法庭记录也显示,19世纪的地方法庭确实越来越多地处理家内暴力事件,惩罚施暴者并对受害者提供一定的保护[85]。尽管这些保护暂时还不够全面且效果不佳[86],但这反映出公权力在逐渐进入喧闹游行原本占据的领域,并否定喧闹游行的作用。

在报刊评论中,喧闹游行逐渐成为一种不可理喻的古老习俗,站在了“现代”和“文明”的对立面。报刊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知识分子和新闻记者对喧闹游行的敌意。例如,1839年《利兹水星》(Leeds Mercury)评论一场喧闹游行活动是“当局的耻辱”,“不应该存在于这个进步的时代”[87]。1841年《赫尔广告》(Hull Advertiser)评论说“人们普遍认为,在这些文明的时代,浸水椅的野蛮使用和骑木棍的粗鲁习俗是对社会和婚姻犯罪的恐怖主义,已经被驱逐出土地”[88]。1851年《谢菲尔德独立报》(Sheffield Independent)将喧闹游行贬斥为“封建主义的遗迹”[89]。报纸不再同情普通民众反对违规者的那种陈旧、粗暴、讽刺的幽默,这些传统现在被认为具有社会颠覆性[90]

然而,作为一种民众自发的活动,喧闹游行有其独特的优势。在19世纪后期的困境之下,喧闹游行也因时而变,展现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社会环境的变化带来喧闹游行的变革,人口流动增加不仅带来社区共同体的衰落,也为新的共同体的形成提供了条件,部分新的共同体继续使用喧闹游行。19世纪的工业冲突、商业垄断发展以及政治活动为喧闹游行提供了新的使用场景。

首先,19世纪的喧闹游行更多地应用到英国的工业斗争中。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英国开展工业革命,现代工业迅速发展,工业化带来社会分化,矛盾加剧,为争取自身权益,工人采用罢工形式与工业主斗争,产生工业冲突。在19世纪的工业冲突中,工人们联合起来罢工,这是他们与工业主谈判的重要筹码,但存在一部分工人在罢工期间仍在工作,工人们将这部分破坏罢工的工人称为“工贼”(blacklegs),并使用喧闹游行反对他们。例如,1869年《谢菲尔德日报》(Sheffield Daily Telegraph)报道,在德纳比煤矿(Denaby Main Colliery)矿工们的罢工行动中,主张罢工的工会工人们聚集在一起,举着一面雕像和一面黑旗,对未参与罢工行动的工人进行喧闹游行[91]。同年,在新赢煤矿(New Winnings Pit)工作的非工会成员在从矿井回家的路上被许多妇女和儿童尾随,并遭遇了喧闹游行[92]。1879年,埃金顿(Eckington)的煤矿工人们对举行罢工期间仍在工作的工人进行喧闹游行,报道特别提及女性的参与[93]。1892年的一则报道显示,靴匠和鞋匠协会(the Society of Operative Boot and Shoemaker)对两个人进行了喧闹游行,原因是他们在一家发生过靴子贸易纠纷和罢工活动的商店工作[94]。声誉仍然是决定工人行为的重要因素,喧闹游行仪式仍然是纠正或惩罚社会异常行为的有力工具[95]。在工业冲突中,工人一般使用喧闹游行反对内部的“不和谐者”,即不配合罢工的工人,而较少直接将喧闹游行的矛头指向站在对立面的工业主。这一特点继承自传统的喧闹游行——喧闹游行常常是共同体内部的活动,旨在惩罚共同体内部的违规者,维护共同体的团结与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反对破坏罢工的工人时,罢工工人们团结组成的共同体不是以地理社区而是以其共同的工人身份为依据,主要以工会的形式联合,工业冲突中进行喧闹游行的“共同体”已经不再是指传统的社区共同体,而是逐渐向工业社会背景下的劳工共同体转变。

此外,有关喧闹游行与工人阶级形成的关系,汤普森认为,喧闹游行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工人阶级”的传统,因为这种仪式并没有完美地融入到早期有组织的劳工运动中[96];然而,班克斯提出,喧闹游行的实践帮助构建并后来嵌入了政治和意识形态上构建的“工人阶级”[97]。或许可以说,喧闹游行是一种民间的传统,但它兴盛于工人阶级形成以前,不独属于工人阶级。

其次,喧闹游行也应用到商业活动中。19世纪末,英国逐渐出现规模较大的企业,大企业的雇佣工人数量、公司规模和资本数额较之以往都有所增加,显示出垄断的趋势。尽管直到20世纪下半叶英国才出现严格的商业竞争政策和法律,但在此之前,民众并非毫无反应。商人群体也组成他们的共同体,使用喧闹游行捍卫共同的利益。试图进行垄断的商人会遭到其他商人的攻击,1876年发生了一场针对新兴企业家威廉·怀特利(William Whiteley)的喧闹游行,怀特利是百货公司的创始人,并宣称自己是“环球供应商”,这被当地的小型肉店视为一种经济威胁,一群穿着传统服装的屠夫用劈刀敲着骨头,带着怀特利的雕像游行,然后在篝火上焚烧雕像[98]。商人群体使用喧闹游行捍卫他们的假日,1875年的马基特迪平(Market Deeping),一家商店违反了商人们在银行假日(bank holiday)闭店休息的约定,因此遭到了其他商人的喧闹游行[99]

此外,商人们也发明出了喧闹游行元素的新用途。为追求经济利益,这一时期的商业活动将喧闹游行仪式的一部分抽出并彻底改造。焚烧雕像是喧闹游行仪式的内容之一,这一活动往往在盖伊·福克斯之夜(11月5日)达到高潮,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遭到警察、地方法官和新闻界的联合反对后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商人们从中看到机会,促成了和平体面的节日庆祝方式,最终盖伊·福克斯之夜作为节日留存至今[100]。经过这种改造,喧闹游行原本的内容被剔除,在相关日期的壳子里添加进了新的内容,几乎彻底告别了其本来的面貌,连名称都没有保留,但仍然可以算作某种可追溯的延续。

最后,喧闹游行仪式中的一些元素也应用于政治活动中。在19世纪的英国存在一种街头的政治表演,这种表演使用喧闹游行元素象征性地谴责和诽谤政治对手,表演的幕后有精英团体的控制和参与,在台前由大量民众进行,采用喧闹游行活动中的许多惯用做法,例如发出不和谐的声音,游行和焚烧雕像等。例如,1849年韦克菲尔德(Wakefield)的保守党希望抵制市政合并,他们组织了一个巨大的盖伊·福克斯篝火,组织了乐队,在阳台上欢呼[101]。此外,当民众大量地焚烧敌国政要的雕像时,这种活动也与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相联系,在1814年的伯里节(Bury Festival)上,人们焚烧了拿破仑·波拿巴的雕像[102]

喧闹游行元素在政治活动中的应用不仅打破社区边界,而且显露出了社会精英的控制和参与。这涉及英国的精英群体与大众文化的关系,一方面,精英群体利用民众的喧闹游行传统,赞助针对外部敌人的焚烧雕像等活动,并利用其与政治对手竞争。但在另一方面,精英群体也在担忧,他们是否正在滋养一种可能使他们无法控制的民众抗议体系,1839年警察专员的报告称,喧闹游行的做法“阻碍了国家法律的运作……包含着抵抗法律命令的萌芽”[103]

可以看到,变革后的喧闹游行维护的不再是社区共同体的规定,而是将喧闹游行传统带到新的使用场景,来维护新的共同体的权益。其中,部分新的使用场景保留了喧闹游行主要应用于群体内部的特征,例如工人们使用喧闹游行反对工人群体内部的工贼;另一部分则是一个群体使用喧闹游行去反对一个相对外部的敌人,如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喧闹游行元素;还有一部分已经完完全全改变了其本来的面貌。

需要说明,喧闹游行的式微与变革是在19世纪里同时发生的,它们是喧闹游行活动与19世纪的英国社会环境相互作用下的两个产物。传统喧闹游行在19世纪的衰落和19世纪喧闹游行的新变化之间是平行的,不构成因果关系。此外,史料显示,早在18世纪已出现应用在工业冲突中的喧闹游行,迟至20世纪仍可发现社区共同体针对家内事务进行的喧闹游行。但个例并不影响“19世纪社区共同体进行的喧闹游行显露式微趋势,新的共同体逐渐在新领域应用喧闹游行”的结论,传统的喧闹游行式微与喧闹游行逐渐应用在新领域都需要一个较长时段的过程,而两个过程在19世纪里是同时进行的。

总之,在19世纪的背景下,喧闹游行的式微是19世纪英国社会发展的产物,表现为数量、规模上的衰落趋势,以及定义和维护规则权力的消解。但喧闹游行并未就此消失,而是逐渐应用到了工业冲突、商业活动和政治活动中。19世纪末至20世纪喧闹游行的新应用与近代早期至19世纪的喧闹游行活动具有较大差异,在新的使用场景,仪式简化,进行喧闹游行的共同体也不再以社区为基础,发生频率也大大降低,但喧闹游行,或者至少是喧闹游行元素确实留存至20世纪,并应用到与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相适应的领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