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纳化”:明代中后期的军器折银
在明初的实物财政体制下,各地民众皆须缴纳诸色实物,以此保障军器生产的正常进行。据《徽州府志》记载,当地岁办军器物料有瓜铁、生铁、生钢、白锡、猪油等项,竟多至数十种[89],名目众多且过于纷繁。与夏税、秋粮等正额田赋不同,物料的征收并无定额,这就为胥吏盘剥百姓提供了可能。弘治年间,南京礼部尚书童轩上疏提及,“近年以来,东南之民恒困于岁办……岁办如油、麻、铜、铁之类,重以贪猾之掊克,奸民之包揽,皆倍取其直。民出什一之赋,而又有此额外之征,虽欲不困不可得矣”[90]。而当军器成造完毕以后,繁难的转运工作又成了摆在地方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对于民众而言,在承办物料以外,有时候还须承担卫所所派差役,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得不受到干扰。《隆庆志》载,“本州有车之家,除在州应用外,又有协济隆庆卫之役。凡遇运军器等项,车到,彼辄来取车。接送车户之苦不可备述,排年里老亦不获宁”[91]。此外,“凡驿递转运军器,车牛所过,需索不赀”[92],为筹办所需运费,地方官府左支右绌、疲于应付,河南巡按金光辰说,“运送军器、盔甲人夫动至百名,牛车至数十辆,有限银两安能供此无穷差徭”[93]。在转运过程中,解运军士的境遇亦十分悲惨,“往在戊子己丑,入冬苦寒,递运军器之车日相踵辏。临潼熙河无桥,牛骡馁瘦,驱策不前,稍经蹶仆,立死河下,怨声彻天”[94]。历经千难万苦终于运抵京师以后,管库太监还会百般刁难、从中渔利,如正德年间“内府甲字等库监收内臣求索无厌,解官、解户甚苦之。台州卫指挥同知陈良进纳军器,迟留八年而不得实收,行丐于市,几不能生”[95]。若所纳军器“不中式”,工部还会予以驳回,令地方重新成造再行解送。据《嘉兴县志》记载,该县成造额用银319.47两,但所解军器被工部“悉驳还改造再解”,“自是前银不敷,乃加增新式军器银一百三十一两九钱六分,又加钢银一百四十三两零二分,每年在秋粮内派征起解布政司”[96]。
地方政府“弓箭弦条等项外解甚苦”[97],而且“所造军器但务充数,不计所用之不堪”,“是以有尽之财,造无用之器”[98],一些有识之士开始了对如何改革这一体系的思考。明中叶以后,原有的宝钞体系彻底崩溃,白银自下而上地成为了明朝的主导货币,实物财政体系也受到了蓬勃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强烈冲击,折银这一新的经济现象在更多领域开始制度化[99]。岁造军器改征折色遂应运而生,成为这一领域颇为令人瞩目的现象。姜埰即指出:
军器、胖衣等项关系军需,乃外造有水脚之苦、铺垫之苦、守候掣批之苦。既解之后新式屡更,一经驳发,复有改造重累之苦。此何一非百姓之脂膏?应解折色赴京就便制造,既不愆期,又得实济,即于原额之外倍之,亦百姓之所乐从者矣[100]。
大致而言,明代中后期军器的折色是在地方岁办物料折银与地方岁造军器折银两个维度相继展开的。
对于前者,由于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地岁办物料的银纳化进程也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杭州府志》载,“国初,各卫所成造军器咸有定例,其料银征七于民(于九县丁田内派征),征三于军(于旗军月粮银内扣)”[101],似言早在明初已开始实行物料折银,而且实现了随粮带征,将其摊入田赋之中一并征收,但这显然与史实不符。丁亮即指出,这里所说的“国初”定例所指并非明初,而是在弘治、正德时期[102]。至迟在嘉靖年间,这一新的经济因素已经渗入到了内陆地区。尽管前引甘肃巡抚陈棐的奏疏提及,西安、凤翔二府所承办的民七物料,仍然是以本色的形式运抵相关卫所交割,但在同样成于嘉靖年间的《全陕政要》一书中,各府县“银差”条下基本上都有军器的记载[103],而辽东地区也有类似情况[104],可见物料折银已是相当广泛。
需要指出的是,物料的折银虽然为地方带来了便利,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赋役承担不均的新问题。以往学者多从南北地域发展的角度出发,探讨以“银纳化”为主要特征的新的赋役制度在推行全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105],然而来自南方内部的质疑声音同样不可忽略。以浙江处州为例,当地里甲“丁田多寡不一”,徭役承担能力相差悬殊,但在岁办差役折银以后,官府却无视社会分化,只是将任务摊派至各里甲。时任知府潘润言:
物料逐年买办,全无定规……部派于司,司派于府,府派于县,县派于里,里派于甲。照里分派,不论贫富。照甲取银,不论高下。细民受害,不可胜言。且人民一百户内原设里长一名,甲首十名,轮年应役。里长有富有贫,甲首有全有欠。有里甲共至十数丁,而田不过二三十亩者。有里甲共至百余丁,而田或有四五百亩者。若不凭据丁田,惟照里分,一概派银,则贫困之民诚不能免不均之叹[106]。
随着物料的改折,民众在承办上供物料方面的负担总体上虽然已有所减轻,但如果仅有物料折银而岁造军器还须解本色的话,当地匠户在领取料银、成造完毕以后,官府仍然需要差人解运京师,“外解甚苦”、质量不佳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对本色军器实行折银便势在必行。
成化十六年(1480),明廷“以在库弓箭弦足用,准折征三年”,其中一张弓折银0.62两、一枝箭折银0.03两、一条弦折银0.05两[107],开始对地方岁造军器折银。此次折征仅规定弓、箭、弦折银,并未涉及盔、甲、腰刀等物,与各卫所应当制造的一“副”相去甚远,故此谕所面向的,应当只是承担岁造任务的布政司。正德十年(1515),明朝开始对这一年各都司卫所负责造解的军器折征白银,“每盔、甲、弓、箭、弦、腰刀、撒袋一全副,共折银八两”[108],共“可得银九万九千六百两有奇”[109]。至此,地方岁造折银已相继在行政与军事两大系统内全面展开。虽然其持续时间较短,但无疑为后来的折银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嘉靖元年(1522),明廷准许浙江等地岁造弓箭弦条等折色解京,由工部军器局自行雇匠团造,三年后又令解本色。[110]与以往相比,明朝政府效法成化年间所征匠班银事例,规定折色以后,地方虽然无需负责成造,但本应由地方支出的匠役银仍要与岁造所折银两一并解运进京,再由工部另行成造,“局匠比照班匠则例,每名每季征银一两八钱。差委的当人员,每年上半年限六月内,下半年限十二月内解部收贮。着军器局匠作,逐年带造”,[111]这一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在随后的数十年间,地方政府还曾屡次以所造军器“粗恶难用”“造作不如式”为由而请改折色[112]。可见改征白银的发展走向已不可避免,军器征解白银化的趋势蔚然可观。
尽管银纳化迅速发展,来自地方的折银呼声此起彼伏,但明廷长期以来在征本色与征折色之间仍然迟疑不决,近似于是试探性的局部改革,偶尔虽行折色却也旋即罢止。隆庆五年(1571)以后,明廷下令悉征本色,“隆庆四年以前或本色,或折征,五年以后俱征本色”[113]。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折色以后,原先的实物军器变为了无法直接使用的白银,倘若边地有警难以及时成造,所谓“即朽腐之资,皆军实之需也”[114]。早在嘉靖时即有人奏称,“嘉靖二十一年起至二十五年止,军器料银该工部咨取解京。俱经通行去后,续据各卫所申称,原造军器乃系给边之用。今若征解银两,遇有警报,边军告领,将何取给”[115]。另一方面,洪武祖制的思想残余仍然影响着明廷的政策制定。万历年间,广西巡按御史唐炼建议改折,但明廷却答复道,“近来各项钱粮多议改折,本图省便。但祖宗立法初意,未尝不便于民。今只宜革弊补偏,岂可轻为改易?今后但有建议的,尔部院衙门都要仔细讲究停当,不许擅便纷更,违者以变乱成法论”[116],再次强调了所谓“祖宗之法”的权威。此外,明朝国家为彰显中央权威而在赋税征收领域所确立下的不计成本的“贡赋逻辑”,也是明廷不愿意全面推行改折的重要因素,明代即已有人意识到,“愚以谓弓箭弦条,不若合天下俱贡其赋于天府,而别委一部主事督造之,庶可以责成功。然而岁供之说,上与下相仍,不能破也”[117]。在这些因素的制约下,明廷只好在改折和维持旧制之间继续摇摆。
然而,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海外白银的大量流入,实物财政体制逐渐为货币财政体制取代,银纳化的趋势毕竟已悄然确立,而折银较之传统的实物运输又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万历《福州府志》的记载甚为具体,保留下了当时征本色年分与征折色年分所需银两的详细情况:
表3 万历年间福州府及周边卫所军器银(单位:两)[118]
续表
通过该表可以发现,对于当地军民而言,无论是征本色抑或是征折色,其所需料价银并未因为所解物品而发生变化。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则是水脚银在本色年分和折色年分的天壤之别,征本色年分所需运费常常是征折色年分所需数十倍之巨,而福州中卫在本色年分所征水脚银已逼近料价银之半,由此也直观地呈现出以白银为征纳物对于减少地方转运劳费、缓解当地民众负担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不仅如此,一些地区在此基础上还更进一步,在实行折征以后,彻底免征水脚银,“如军器改折,路费停征”[119]。
所以,成于万历初年的《会典》虽然记载了隆庆“五年以后俱征本色”,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后的数十年里,就没有恢复折色的实践或提议。如万历中叶工部即复请,“各省直岁造军器多不堪用,请半议改折以裕经费”[120]。从后面的记载来看,这一制度在当时得到了较为切实的推行,且至少持续了五年之久[121]。直到崇祯年间,杨嗣昌还声称,“近日调募抢攘,一切兵仗,内府关给,多不堪用……外解成器,复须改作,一物两造,所费愈多”,建议凡地方岁造军器不如“尽改折色,征解到京,却令雇匠团造”。[122]
但是由于政策的游移不定,明廷从未将折色作为正式的制度确立下来,也就失去了对地方军器制造体系进行彻底改革的契机,更未能实现其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的转型。就这样,积弊已久的传统地方军事手工业仍被保留下来,直至明朝的灭亡。吴遵曾无奈地指出,地方所造“率多虚具,加之内府需索留难,解役有百倍之苦,军士无一分之用。有识者每议解银至边听其自造,诚为有益,而壅隔不行,可叹也”[123]。
尽管明廷早在成化朝便开始试行折银,嘉靖一朝更是银纳化的一个高峰期,但在岁办物料与岁造军器相继改征折色以后,明廷对于各地成造所用钱粮开支的管理却明显脱节。降至崇祯初年,省直额解军器数目及所需钱粮已无从核实,由此导致了户部与工部相互推诿。工部认为:
所有动支钱粮,或系额征各府州县地亩银两,或系卫所屯粮造办进京,俱系各该布政司每年呈详,两院委官督造解纳,臣部止司验进。而额设动支之数,隶在户部,开造以及各该省直之坐派,臣部亦不得而稽也。伏乞敕下户部,将动支钱粮款项数目行查明确,立限回奏[124]。
然《工部厂库须知》早已载明,“军器、弓、箭、弦本折俱巡视厂库衙门挂号,而本色则验试厅验过,送戊字库收,折色节慎库收”[125],可见地方解到军器无论是本色还是折色,均交由工部下属仓库管理。所以时任户部尚书的毕自严不得不作出辩解,强调军器成造乃工部职掌,与其所管户部无关,“夫应办之省直卫所,则其地也;而应解纳之军器数目,则其款项也,皆工部之职掌也。至于省直卫所应解本色折色各若干,在该部原有额设,即折色或应改本色,本色或应改折色,亦听之该部主持耳”,“盖缘军器分派肇自国初,一切本折既定之后,在内则工部自为职掌,在外则省直卫所自为奉行,皎若分畔,即臣部原未尝每岁通行会计颁布天下也”[126]。
不过,在明代赋役体制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赋役征收的货币化现象是颇有经济结构意义的,实行军器折银更是货币主导的新型财政体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尽管直到崇祯年间,明朝政府都还没有对其确立一套行之有效、井然有序的管理体系,制度的建设明显落后于社会实际,但这一现象在明代中叶以后确实表现为扩大化的倾向,“军器折银”大量地出现在史料记载当中,与明代前期军器全征本色大相径庭。结合这一时期的发展走向而言,军器折银这一现象的出现,反映的乃是明初所定实物财政体制的逐渐瓦解以及明代中后期经济领域不断发展壮大的“货币白银化”趋势,这对于理解明代经济结构的演变仍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观察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