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国喧闹游行面临的冲突与挑战
在19世纪的英国,社区居民形成的共同体不是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自治的实体来运作,而是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中发挥作用。而喧闹游行是由共同体举行的,因此,喧闹游行活动不可避免地与这一时期的制度、经济、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
首先,19世纪英国喧闹游行面临着警察的管控。英国在19世纪进行了警务改革,出现了由政府供养的现代警察。随着19世纪的制度建设,政府日益将“规范”与“秩序”的解释权把握在自己手中,也越发不能容忍喧闹游行的存在。现代警察由政府供养,以政府的视角看待喧闹游行,在他们看来,喧闹游行是无序的聚众活动,需要对其进行管控以维护社会治安。有时候,遭遇喧闹游行的人会向警察求助,警察也会试图控制局面,这种控制局面的努力多少会发挥一些作用。但另一些时候,警察也会成为受害者,激动的民众将警察一脚踢开,警告他们不要多事,严重的情况下,警察作为原告上了法庭,控诉喧闹游行的人群袭击警察。同时,不应忽略,在更多的报道和法庭记录中没有出现警察,他们可能因发挥作用太小而被认为没有记录价值,或者根本没有以警察的身份出现在那个村镇的那场喧闹游行活动中。
对喧闹游行的民众来说,形成中的警察系统显然缺乏权威,这在19世纪上半叶体现得更为明显。民众依照他们的习惯和传统举行喧闹游行,面对警察的干预也不为所动,有时还会袭击前来干预的警察。1836年的报道展示,一场喧闹游行的领导者声称警察无权干涉正在进行的无害娱乐活动,于是,人群无视警察停止的命令继续进行喧闹游行,并袭击了继续驱散人群的警察。[46]1849年的一则法庭记录显示,喧闹游行的人群袭击了前来干预的警察。[47]1890年警察在制止苏塞克斯(Sussex)的一场喧闹游行时遭到了殴打。[48]进行喧闹游行的人们有时甚至会警告警察不要干预[49]。民众对警察的反击体现了他们对传统权力的捍卫,近代早期以来,民众通过喧闹游行展现制定道德标准、惩戒违规者的权力,他们审判违反共同体规范的人,以维持共同体的秩序与和谐,警察的干预无疑破坏了他们的“正义仪式”,于是引发了民众的反抗。
联系到19世纪英国警察制度建立时的特征,在实践中,警察对喧闹游行的管控是有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转型时期的妥协。一方面,现代警察制度建立之初为减少阻力需要建立平民化的、服务型的警察形象,因此,警察管控喧闹游行活动时倾向于采取低调退守策略。英国法律赋予警察依法执行下较大的裁量权,其基本原则是,在最后毫无办法的情况下用最低程度的武力对聚众活动进行干预,尽可能和平地解决社会冲突,在根本的治安维护法律框架之下,运用其自由裁量权保证公众安宁,并认为这比严格按照法律字面意思进行行动在聚众活动治安领域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警察处理聚众活动的总体战略强调温和、低调,更具宽容和容忍[50]。警察倾向于采取劝阻而非暴力方式干预喧闹游行,1857年的一场喧闹游行中,“警方试图劝阻民众不要重复这些不体面的行为”[51]。有时,警察选择在喧闹游行事件中保持低调,1867年肯特郡的观察员撰写了一篇记载喧闹游行的报告,提到“警察在场,但由于没有直接破坏和平,他们没有干预”[52]。当遭遇喧闹游行的人向警察求助时,警察倾向于为求助者提供庇护,而不是去制止这场喧闹游行,在1879年的一场喧闹游行中,遭遇喧闹游行的人躲进了警察局避难[53]。另一方面,受限于警力,警察对喧闹游行活动的干预能力较为有限,1864年的报道提到“警察几乎无力阻止这种混乱的局面”[54]。另外,有研究认为,似乎在整个19世纪,干预喧闹游行的似乎是资源匮乏的警察系统相对较低的优先级[55]。1856年的案例可以说明警力是否充足与警察是否干预喧闹游行之间的联系,这场喧闹游行进行的第一天,警司只有两人,“警方认为不干预是谨慎的”,但第二天警察聚集了强大的力量,又有教区警察协助,他们决定积极干预喧闹游行,“平息骚乱”[56]。
但是,随着警察制度逐渐完善,尤其是在《1856年郡和市警察法》颁行后,各郡逐步建设现代警察队伍,警力逐渐增加,对喧闹游行活动的干预能力也在逐渐增强,到了19世纪中后期,已经可以发现一些警察有效干预喧闹游行活动的例子,如1865年在马什(Marsh),一群警察包围了喧闹游行的人群,成功阻止了他们的活动[57]。1882年在肯特郡的鲁斯霍尔(Rusthall)的一场喧闹游行中,一支强大的郡警察部队集结起来,在经历了一些困难后,他们成功地维持了秩序[58]。在成功干预的案例中,警察一方往往警力充足,预先得到消息,并先发制人地没收雕像,逮捕领头人。干预成功的关键在于警力充足,可以预见,随着各地警力的逐渐加强,喧闹游行受到控制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其次,19世纪英国喧闹游行面临着法庭的审判。法庭记录显示,对喧闹游行相关案件的审判一般在小治安法庭(petty session)进行,进行喧闹游行人常常是被告,他们在法庭上以“传统”“习惯”为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这样的辩护已经不能得到法官的认可。
小治安法庭是由治安法官主持审理的地方法庭,负责审理轻罪,通常是每月召开一次[59]。小治安法庭采取即决审理,又称授权简易审理,即无需陪审团,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官决定刑罚[60]。19世纪的报纸刊登了大量的小治安法庭的庭审记录,可以在这些庭审记录中发现喧闹游行事件。有关喧闹游行的法庭记录,主要是原告遭遇了喧闹游行,而后将对他进行喧闹游行的人告上法庭。法官审判的结果一般是对喧闹游行者处以罚金,有时也会无罪释放,但法官会提醒民众,喧闹游行活动已经不合时宜了。小治安法庭提供了一个展现冲突的场所,在这里,喧闹游行的人群讲述他们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些合理性往往被法官否决,庭审记录记载下了这些冲突,展现了双方观念的差距。
在小治安法庭上,喧闹游行事件本身几乎不作为罪名,涉及喧闹游行活动的案件大多是喧闹游行活动破坏了财物,或是进行喧闹游行的人与被喧闹游行者发生冲突,或是警方干预时与喧闹游行的人群发生冲突,罪名一般为“制造混乱”或“破坏和平”。
进行喧闹游行的人或他们的律师会在法庭上为喧闹游行活动辩护,理由常常是:喧闹游行是传统的习惯做法,人群采用喧闹游行反对违规者是正义的。具有代表性的是1895年的一则法庭记录,对殴打妻子者进行喧闹游行的民众之一——被告格鲁特(Grout)宣称“从我出生以来,我们就一直有这样做的习惯”,法官问,“你认为以这种方式在街上游行是一件值得尊敬的事情吗”,而格鲁特好像对任何潜在的讽刺毫不怀疑,直率而几乎自豪地回答“是的”[61]。似乎在格鲁特的思想世界中,喧闹游行是“合法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他信奉的是大众正义而非国家法令。
但法官们的思想世界已经与格鲁特们不一样了,为喧闹游行的辩护往往遭到法官的反对。例如,在1835年的一场法庭记录中,一对新婚夫妇没有遵循伦敦朗伯斯区(Lambeth)的惯例给围观婚礼的人群发放酒水,人群对他们进行了喧闹游行,其中两人被控制造混乱成为被告,法官判处他们保释并赔偿损失,并说,“不能忍受喧闹游行的人群侵犯人们的家庭享受”[62]。1849年斯沃洛菲尔德(Swallowfield)的一次判决中,法官认为,许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喧闹游行,很可能会破坏和平,并支持攻击的指控,要求被告缴纳10英镑的保证金来维持六个月的和平[63]。同年,《约克郡公报》(Yorkshire Gazette)刊登的法庭记录展现了一场反对殴打妻子者的喧闹游行,人群被警方指控阻塞了公路,辩护律师出示大量证据证明阻塞公路的指控不成立,并指出喧闹游行的人们认为他们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事的。法官在协商后认定喧闹游行者无罪,驳回案件,但是,法官也强调,被告们必须明白喧闹游行是非法的,不能重复,警方对这件事采取行动做得相当正确[64]。例子同时展现了法官对喧闹游行活动否定的态度以及判决的灵活性,针对“阻塞公路”的罪名,法官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证据,宣告人群无罪;针对喧闹游行活动本身,法官警告人群这是非法的,鼓励警察干预,但没有因此对人群进行判处。
一方面,法官对喧闹游行展现出清晰的反对态度,但另一方面,法官对喧闹游行案件的判决不算严厉。对于一般的喧闹游行案件,法官的判决以保释、罚金和赔偿损失为主,以监禁为辅。例如,1835年的一则法庭记录中,进行喧闹游行的人打碎了窗户,被控制造骚乱,法官判处他们保释,并赔偿他们打破窗户所造成的损失[65]。1875年,斯图克利(Stewkley)的两名劳工因为2月22日进行了一场喧闹游行而被指控破坏和平,两人被命令每人支付5先令罚金[66]。1878年的一场法庭记录显示,进行喧闹游行的被告们被责令支付2英镑10先令的赔偿,并被处以10到40先令不等的罚款;如果不支付罚款,则可判处2到4个月的监禁[67]。有时,法官也会建议双方和解。1845年,一位新郎暴力反抗针对新婚夫妇的喧闹游行而被告上法庭,法官的态度是,喧闹游行当然是不和谐的,但被告当时使用的暴力也不应该,建议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和被告最终采纳了法官的建议[68]。另外,对于参与人数过多的喧闹游行活动,法官可能因为法不责众而被迫驳回案件,1856年的一场喧闹游行有数百人参与,其中五人被指控破坏和平,被告们在法庭上表示不服,认为如果他们有罪那么其他参与者也应被传唤,最终,法官驳回了此案并警告被告今后要小心,法官的决定受到了观众的热烈欢呼[69]。法官对喧闹游行的判决不算严厉,部分原因是喧闹游行案件一般为可以简易审理的小型案件,社会影响不大,不需要严厉处罚,另一部分原因是贸然对喧闹游行活动进行严厉惩处可能遭到民众的反抗,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不论如何,法庭上法官明确展现的反对态度,已经在侵蚀着民众思想世界中喧闹游行的合理性。
此外,19世纪,一些喧闹游行反对的违规行为,如家内暴力,也在小治安法庭的审理范围内,此时喧闹游行反对违规者的“权力”与法庭的审判权力相冲突。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违规者的案件已经送到了小治安法庭准备审理,但愤怒的民众率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喧闹游行。例如,报道显示,1857年的虐童案件将在下周六的小治安法庭开庭,但民众的愤怒情绪无法控制,因此,周一晚上一大群人聚集在一起,用喧闹游行表达对虐童者的厌恶,并烧毁了他的雕像[70]。在1884年的袭击仆人事件中,在袭击仆人者被传唤到小治安法庭之前,愤怒的民众就带着旧锡罐、喇叭和其他可以发出不和谐声音的“乐器”对他进行了三个晚上的喧闹游行并焚烧了他的雕像[7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即使有小治安法庭介入进行社会管理,民众也有可能采用他们传统的喧闹游行活动反对违规行为。
法庭自然不能容忍这种权力冲突。庭审中,法官指出,无论喧闹游行存在了多久它仍然是不合法的[72],民众必须明白喧闹游行是非法的、不能重复的[73]。1883年的一则法庭记录明确显示,当局认为,“如果奥里夫人受到虐待,法官会保护她,民众不能自己掌握法律,因为这会导致一场骚乱”[74]。官方反对民众使用喧闹游行,即使这种活动有正义的一面,但定义违规行为、反对违规行为应该属于公权力的权责范围。
事实上,冲突本身就可以说明问题。警察对喧闹游行的干预、法官对喧闹游行的否定代表了官方的规范,与喧闹游行所要维护、展现的共同体的规范相对,规范内容也许有所重合,相对立的是权力归属。现代政府要求收回曾经部分掌握在民间的定义规范、维护规范的权力,正如19世纪的法官所说,民众不能把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75]。
最后,喧闹游行在19世纪还面临着社会环境变动带来的挑战。19世纪英国人口流动增加,近代早期以来相对封闭的地理社区遭到冲击,基于社区居民形成的共同体自发举行的喧闹游行因此遭到打击。
喧闹游行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存在一个基于地理社区形成的共同体,在这个社区共同体内部存在一种共识——喧闹游行反对违规者及其违规行为。这有两层含义,其一,认可这种共识的违规者会遭到惩罚。因为遭遇喧闹游行的人理解和认可喧闹游行传统,所以他们会接收到共同体的敌意。遭受喧闹游行的人往往被迫或感到被迫逃离他们的社区,一般来说,有罪的一方无法忍受社区对他们的厌恶,通常选择秘密地离开附近。在1887年,至少受害者在他们的邻居看来很少恢复其角色;1893年,多塞特郡一家杂志的编辑将喧闹游行描述为“一种乡村地区最强烈的表达愤怒的公众舆论”[76]。其二,认可这种共识的执行者和旁观者会获取、加深共同体对违规行为的定义。仪式不仅是针对违规者的,也是展现给旁观者的。喧闹游行仪式具有街头戏剧元素,通过表演展示违规行为,传达出对违规行为的定义,警示旁观者,以此抑制共同体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喧闹游行的人群认为他们所做的事情是合理的,他们不仅通过羞辱的过程帮助特定的违规者改正,而且还提醒他们的同辈和邻居,如果他们不遵守社区的适当行为规范,他们可能会遭受同样的命运[77]。社区希望在公众的注视下羞辱违规者,以宣传丑闻,纠正不良行为,并警告其他人,类似的轻率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78]。这是一个动态的互动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喧闹游行仪式的观众和潜在的观众也参与到仪式的过程中,仪式向他们展现了什么是正义,什么是违规,潜移默化地规范他们的行为。
然而,19世纪是一个英国社会逐渐流动开放的时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人口流动增加,近代早期以来相对封闭的社区共同体遭到冲击,基于社区共同体的喧闹游行失去了存在的土壤。更频繁的社会流动、更便捷的通讯、基础教育的发展改变了地方社会,教区的界限与普通居民的概念界限相一致的日子正在过去,到了19世纪末,那些维持骑木棍和斯基明顿所必需的民众对有限地域的认同感正在消失。当社区共同体遭到侵蚀,共同体的共识也很容易被瓦解,喧闹游行也难以发挥作用。喧闹游行依赖于进行喧闹游行者和遭受喧闹游行者沉浸在同样的社会理解体系中,这样参与者就知道他们在做什么,接受者也完全知道他们正在遭受什么,然而,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摆脱社区的联系,或者他在一开始就感觉不到该联系,那么喧闹游行的力量就会迅速蒸发[79]。一场有效的喧闹游行需要施行者和接受者双方拥有共同的记忆、情感和价值观,否则,它将会变成一场令人厌烦的、不知所谓的表演。
总之,在19世纪的英国,随着现代警察对喧闹游行的干预意愿和干预能力逐渐加强,法官对喧闹游行的反对态度逐渐清晰,喧闹游行活动日益遭到当局的否定和压制。更重要的是,人口流动侵蚀了相对封闭的社区共同体,一个逐渐工业化、现代化的社会已经无力为传统的喧闹游行提供存在的基础,它的作用越来越难以发挥。在冲突与挑战之下,喧闹游行的使用日益受到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