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府州县系统的军器制造
早在洪武八年(1375),明太祖即命令山东等省设局,“造甲胄给军士”[8]。至洪武十一年(1378),明太祖下诏修整武备,命工部“以岁造军器之数著为令”,其中“甲胄之属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五,马步军刀二万一千,弓三万五千一十,矢一百七十二万”,并且明确了各地分摊的数额[9]。对于这部分军器,明廷并未要求地方将其解送京师,应当是存留当地备用。
然而,学界对于洪武十一年所定有司成造军器数目的相关认识,尚存在不小的偏差,或默认其继续成造[10],或未正面回应[11]。事实上,短短三年以后,由于“天下府县、卫所岁造甲胄弓矢之属,民多劳扰”,明太祖“以四方宁谧,当与民休息,故命罢之”[12]。但从后面的情形来看,这项任务仅仅是暂时停止而非彻底罢废。在洪武十六年(1383)以及十七年(1384),明廷曾两度对部分布政使司及直隶诸府追加派额[13],足见所谓“与民休息”仅是暂时性的。洪武二十三年(1390),明太祖同样以“天下岁造弓箭扰民”为由,“令工匠轮班赴京成造”[14],然此制实行未久,地方有司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再度承担起了制造弓箭的职责,明廷还首次“令各处布政使司岁造进贡”[15]。
因此,经过以上频繁的变动以后,地方司府州县实际所成造的军器,已与洪武十一年所定“天下岁造军器之数”的有关规定有着不小的出入。据《徽州府志》记载,洪武年间当地“杂造局季造弓一百七十五张,腰刀三百把,其余头盔、铁甲、弦箭等项随时所需,未有定额”[16],而《永乐大典》所载湖州府常课岁办军器,也与之相似[17]。可见在正常情况下,各地只须成造弓、腰刀即可。
至永乐年间,对于洪武十一年规定的甲胄、马步军刀等项,明廷似已不再要求地方成造。宣德六年(1431),温州府知府何文渊奏称,“本府属县自永乐十年至宣德五年,逋欠岁造弓三万七千一百九十三张,箭二十五万二千三百二十一枝,弓弦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条”[18],已出现了类似后来《大明会典》中所记各布政使司须成造弓、箭、弦的配置。正统时期(1436—1449),湖广澧州知州蒋肇上疏提及,“本州岁办弓箭解京,至沿途损敝”,后英宗答复“今后弓箭令所司用心提督成造,输送到者即从公辩验收受”[19]。在这则材料中,无论是蒋肇的上疏抑或是英宗的批复,均未言及地方在岁办弓箭以外仍须造解其他军器,亦可为证。
根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的规定,各处布政使司皆有造解弓箭的任务。但对布政使司这样主管民政的机构而言,制造军器终非其本来职责,军器局、杂造局等机构亦“不系额设衙门”[20],所以部分地区的造解任务后来已逐渐废止。由于现存史料中的相关记载相对较少,对于废止时间、涉及地区等具体问题今已难以考证。不过可以明确的是,随着造解任务的取消,许多地方都较为普遍地经历了一个裁并司府州县军器局的过程,亦即肖立军所指出的有司成造军器的职能有向卫所转移的趋势[21]。从各地的具体情况来看,有司军器局的裁撤并非同步完成,其动因主要出自于地方官员的主动请求,而不是明廷中央的统一部署。如正统六年(1441),巡抚右佥都御史罗亨信称,山西大同府“杂造局久无造作,官吏闲旷,宜裁省”[22]。同年八月,陕西平凉府知府陈杰也以类似的理由,请求裁撤该府杂造局[23]。
至迟在弘治年间,造解弓箭的任务被明廷调整分派到浙江等地,此后再未有所改变,这一部分亦即地方行政系统所须例行造解的全部军器。其成造数额曾屡有所变化,兹以两朝《明会典》所见整理如下表:
表1 《会典》所记弘治、万历年间部分布政司解京军器数额表(单位:件)[24]
可能引起争论的是《工部厂库须知》中的一些记载,在此有必要进行说明。《工部厂库须知》卷六记有各地解至工部的“军装本折”数目。在南直隶诸府名下,除弓、箭、弦外,还记有若干“副”军器(见下文),如淮安府下记有军器320副[25],似与上文所得结论背离,实则不然。从根本上说,这里所涉及的其实是府州县与卫所之间的关系问题。此处所记载的军器副数,并非是指由这些府负责成造,而是由驻防在该府辖区的卫所承担,只是由于明代中后期卫所的职能逐渐向府州县转移,“军、民系统间的严格分际渐趋模糊”,为了便于统计才归到某府名下[26]。换言之,淮安府下所列军器320副,其所指代的乃是位于该府政区内的淮安、大河、邳州三卫[27]造解军器数目之和[28],这正与该书后文所记载的浙江等地名下的军器副数,为该省诸卫所岁造之和原理一致[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