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监管原则既是制定条例需要遵循的原则,也是实施地方金融监管应当遵循的指导准则。本条规定的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准入原则。所有金融活动都要依法纳入监管、持牌经营,地方金融也不例外。基于此,地方金融监管应当严格准入,实现先证后照,通过准入门槛的严格审查,保证地方金融组织具有足够的经营能力和风控能力,杜绝“无照驾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不适格组织从事地方金融活动,制止违规监管套利。严格准入原则在条例第二章得到体现,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许可制度,规定五项严格的条件和严格审批程序,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这些规定和要求均是严格准入原则的体现。
二是遵循审慎、协同、防控风险的原则。审慎监管,也称“金融风险监管”或者“金融风险监督”,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应以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地方金融组织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一方面是通过地方金融组织等金融从业机构执行监管部门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另一方面是通过监管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审慎监管理念源于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该文件将审慎监管原则作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核心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协同监管是指负有金融监管职责部门间的协作监管,包括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京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央地协同,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也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由于地方金融类型较多和金融产品比较复杂,监管部门只有协作,才能防止在监管上留有空隙,才能有效堵截和遏制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管套利行为。这一原则改变了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需要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监管间的沟通协调,统一同质同类产品和业务的监管标准,形成对跨市场交叉性业务产品监管合力,强化全过程全覆盖穿透式监管,在各自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配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印发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金融委办发〔2020〕1号)要求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条例规定这一原则是对中央政策的落实。
防控风险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应以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工作基点,以完善金融风险识别为重点,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金融风险监测机制,促进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科学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和计量模型,以加强风险缓释措施为重点,提高风险抵御和危机处置能力,将金融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确保风险指标不触发底线。本原则在条例第四章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重点体现。
三是通过坚持前两项原则来强化监管责任和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责任。金融监管责任是指履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通过行政问责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严格规范。经营责任是指地方金融组织对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开展金融活动,遵守法人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规范,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开展的业务或者活动。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明确业务的底线,也应严格守住风险的红线,尤其是监管底线和红线的刚性约束力,对于抑制地方金融组织“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地方金融监管也应为地方金融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鼓励创新催生地方金融新业态、新产品和新的机制,发挥地方金融的地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