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业务活动特征字样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遵守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https://www.daowen.com)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营销宣传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及时报告其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有关材料不真实、准确、完整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相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监管谈话,或者未如实回答监管谈话事项,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第五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