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2026年01月15日
适用说明
北京应紧紧围绕《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和北京城市战略定位以及国家赋予北京的重要战略任务,积极支持在京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合作,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金融机构在京一视同仁,在发展上将促进金融企业间相互合作。同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等依法合规开展实物资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的跨境交易。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区内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跨境融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研究简化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或外资股东发行熊猫债券等相关手续。允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企业外债额度。
坚持扩大金融开放,寓监管于服务之中,还应坚持把保障政治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树立国家安全观,在促进金融开放发展的同时,强化金融产业安全和金融国家安全,注重风险防范。(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将文化金融合作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格局,体现了中央对文化金融合作的高度重视。2014年,《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发布。北京市不断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文化与金融的融合成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已经形成了“优政策、建体系、搭平台、强服务”的文化金融融合“北京模式”,并通过一系列文化金融政策构建起覆盖“投、融、担、贷、孵、易”全链条的首都文化投融资服务体系,旨在加快培养一批具有公信力的文化无形资产评估和交易机构,为文化无形资产增信提供保障,为首都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因此,条例将文化金融作为支持的重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