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本条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变更有关事项的审批要求。其审批范围既是地方金融组织变更有关事项需要申报的,也是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范围的限制。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合并、分立,减少变更注册资本,尤其是减少变更业务范围、营业区域、企业章程等,变更交易规则、交易品种,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权股东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属于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而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由于地方金融组织变更以上事项是在许可后的内容的变化,主要涉及管理上的内容,所以使用了审批的概念。
二是上述六项的审批权属于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组织对于本条所规定六类事项的变更,需要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以上变更或者从事需要变更后的活动。
本条对于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采用逐一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这些逐一列明的事项,都是关涉地方金融组织存续期间能否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地方金融组织存续期间,凡是可能影响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及法人财产权的事项,都必须报经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变更手续予以公示,方能维持公司法人这一拟制人格的独立性和透明性,牢固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
合并、分立。合并,即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合并协议,完成法定条件和程序,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不同的形式。公司合并的原因很多,有强强联合式合并,也有强帮弱式的合并。强强联合式合并,看似对债权人有利,但因为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无从作出合理且客观地判断,所以有关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对债权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合并、分立,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即是体现了对金融债权人和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和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变更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是变更注册资本的两种方式。公司法对减少注册资本,规定了特别条件和程序,以便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要求:“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变更业务范围、营业区域等。变更业务范围,就是变更业务范围行政许可的内容。变更营业区域,就是变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地域,与金融风险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关。企业章程,在公司诉讼中,具有准公司法的效力,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得损害国家、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所以,变更公司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中规定的强制性审批事项执行。
变更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规则和交易品种,主要涉及与金融创新有关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事项。地方金融组织在被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创新,并拟向市场主体销售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时,应当将拟销售新产品、提供新服务的业务活动信息资料,报送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的目的,在于金融监管部门预先了解金融创新的业务风险和业务对象,以及与此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实现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标。
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从事金融活动组织而言,5%以上股东的变化,就是重要股东的变化,将对地方金融组织产生一定程度的控制性影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地方金融组织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员的变化,对该地方金融组织的治理能力等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是地方金融组织扩大业务规模的重要方式,也是地方金融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无分支机构到设立分支机构,从一家分支机构到增加分支机构,都是对地方金融组织资金实力、营利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的一次挑战,需要建立一套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更高质量的经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