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2026年01月15日
适用说明
在实践中,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发改委曾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京金融〔2016〕265号)以及《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尽管这些规划不是以政府名义公布,但是经过政府同意的,条例实施后仍须执行。我国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也制定了金融业发展规划,例如,央行印发的《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三五”金融业信息技术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为了促进市政府根据中央的规定及时编制规划以及保障这种编制有关金融业发展规划制定有法可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将北京城市战略定位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北京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除了在科技监管和金融对外开放上落实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基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所在地的优势,推进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早期在其定位上规划规定了“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建设”,而近期提出了“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基于此,条例采用了“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的表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