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2026年01月15日
内容解读
为了落实和保障地方金融组织行业监管主体的检查监督权,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或阻碍依法检查监督的行为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行为享有执法权,以保障检查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此规定有利于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有利于保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刚性和力度,维护地方金融活动的市场秩序。一般来讲,本条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表现主要是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拒绝就是不接受,拒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就是不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围攻、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该阻碍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讲,拒绝、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包括主观上是否属于故意,客观上是否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则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履职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地方金融组织或相关单位或个人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