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本条共三款,分别规定了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的职责。
第一款是对市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属于市政府直属机构,与市金融工作局合署办公,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有十五项。在地方金融监管上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宣传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组织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联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并与其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接受其业务指导。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的许可以及有关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基于监管职权,需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人才队伍编制紧张、缺乏执法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锻造“忠、专、实”的干部队伍,还需要建立专业、高效、统一的专业化执法队伍,以便促进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款是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网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职权。公安机关对妨碍地方金融执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把地方金融组织准入关,对于经营过程违法违规经营的,予以及时制止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按照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的要求,暂停办理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通信管理、网信部门对于利用网络违规经营的,采取注销备案、吊销许可、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措施。除了上述部门外,相关部门还包括市发改、民政、农村农业、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司法机关。这些部门基于本部门职权和条例的规定,针对主管行业或者监管领域履行职责。这些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与配合,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协调与金融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职责明确,相互支持与配合,建立相关协助机制并予以落实。
第三款是对区金融工作部门职责的规定。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本区人民政府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不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还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统计,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区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调查等部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