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本条是对本条例三种不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这三种行为均是在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的不规范行为,其性质具有相同性,其处罚采用了通用的方式。其内容包括:

违法的行为情形。(1)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应当载明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别、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营业区域等。经营许可证是对符合特许条件的企业颁发的证照,是政府对特定企业能力和资质的认可。如果地方金融组织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不仅对准入监管秩序违反,因其在法定范围外经营带来不良影响,需要通过处罚来纠正违法行为。(2)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尤其是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开展适当性教育,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3)由于营销宣传活动是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营业的重要活动,如果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无疑会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公众安全。因此,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对其违反行为应予以惩治。(https://www.daowen.com)

对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