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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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共两款,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第一款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的义务。一是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开展金融活动,保证其经营的合规性;二是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资产质量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并应遵守以上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能涵盖其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内部控制体系,尤其是在重要的要素或资源上、关键的业务活动或关键的业务环节上以及关键的成本费用上建立完善的机制。其中,法人治理是地方金融组织最为重要的组织架构,是关于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之间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他们之间需要明确的分工、各行其职、各负其责,也需要协调配合和有效制衡。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规则。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和机制,通过健全地方金融组织内部管控机制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不得擅自违反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有关风险防范、信息披露、资产质量等方面规范的遵守可结合风险防范一章进行。(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款是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开展的业务或者活动。对此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接,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