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依据

参考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约谈提醒告诫,应将约见谈话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提醒告诫对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约谈提醒告诫内容。谈话结束时,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提醒告诫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