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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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谈话,俗称约谈,属于常规性管理措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金融风险,或者出现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可以约谈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其就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被约谈人员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接受约谈,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监管措施。如果被约谈人不按照要求接受监管谈话,推诿、拖延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要求如实回答监管谈话事项的,即为不配合监管谈话的行为,应当承担妨碍监管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对违反监管谈话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保障罚责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