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https://www.daowen.com)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六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董事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银行保险机构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银行保险机构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银行保险机构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守法合规经营等。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综合评级等情况,审慎确定相关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级别。
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开展监管评价。
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第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典当行负有忠实守信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典当行章程,致使典当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典当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