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名称开展营业,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地方金融业务行为,也不得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名称。未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交易所(中心)”等显示金融活动特征的字样,但对于与上述字样和内容相似的需要经过实质性判断,对于具有与金融活动特征的,可以通过“等”予以处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