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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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或者备案依法使用和标明名称。未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交易所(中心)”等显示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本条是对未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前述字样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由于这些字样通常为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名称的一部分,使用这些字样容易混淆视听,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解,误以为是经过许可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甚至还有个别企业就是以诈骗为目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此需要加强监管和治理。(https://www.daowen.com)

对未经登记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业务特征字样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制改正不是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纠正。对于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