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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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授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实施规则。本条授权制定实施规则的主体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的其他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无权制定实施性规则。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规则不仅依据本条例,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其制定应当在上述依据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域限。制定的相关实施性规则仅涉及针对审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特定事项,而非是所有实施内容。一般而言,可以制定《地方金融组织审批程序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引》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款规定了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的法律适用。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监管上不同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区域性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交易所的机构或者组织的机构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对其纳入地方金融监管的仅涉及开展信用互助事项,属于金融产品监管,而非机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