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2026年01月15日
适用说明
信用档案的建立依赖于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因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集、全面记录地方金融组织的信用信息,并予以合理加工和妥当保存,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存,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一般而言,地方金融组织的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的信用信息包括政府监管信息、企业运营信息、银行信贷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市场反馈信息。其中,政府监管信息包括地方金融组织的基本资质、监督检查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奖罚信息、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等;企业运营信息包括企业财务信息、企业管理体系评估信息;银行信贷信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评价信息、商业银行信贷评价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包括行业协会评价信息以及水、电、气、通信等公共事业单位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是指媒体报道和评价信息;市场反馈信息是指包括消费者、交易对方、合作伙伴、员工等不同身份的人在内的社会实名评价信息。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地方金融行业信用建设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和抓手,以信用信息为依据可以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商业氛围。(https://www.daowen.com)
尽管本条未具体规定失信惩戒机制,不过在适用本条规定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适用本条的参考依据。根据该指导意见,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