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 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2〕419号

天津市、上海市商务委: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优化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促进信用销售,发展信用服务业,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现就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