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条例实施前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监管原则既涉及监管条件的适用,也包括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于前者,对于条例提出较高要求的,需要给出一定的整改期限,在合适的期限内未能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对于后者,应当从有利于被处罚者的利益出发,旧的规定处罚较轻的适用旧的规定,条例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条例。当没有旧的规定时,执法机关可在作出处罚时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裁量。(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会遇到多种情形,违法违规金融业务行为发生可能是即时行为,也可能是连续或者持续并终了在旧法生效期间的行为,更有可能是连续或者持续到新法生效实施之后的行为。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的规定可以作为重要参考。该纪要强调:“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