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

本条所确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的内容可以分解为以下四项:

第一,承担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义务的主体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中所指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息。(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信息公示的方式应当是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何为“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有待未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规则予以明确。

第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信息的变更或者变化情况实时更新,不得对地方金融组织变更的信息延迟更变,影响社会公众对其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