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本条共有两款,分别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普通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后的剩余风险责任。
第一款是对股东有限责任以及认缴制的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均具有法人资格且基本采用公司形式,在我国,公司有两种类型:一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的股东承担的均为有限责任,且在资本形成上我国公司法目前采纳的是认缴制而非实缴制。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制度核心在于股东责任有限且该限度为股东认缴的出资而不是实缴出资。故假设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时尚有未缴纳的出资,股东必须予以补缴。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和认购的股份范围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不承担公司破产还债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股东出资瑕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主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时,公司债权人可主张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款是关于剩余风险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本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后,承担未清偿的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书面承诺没有特定形式的要求,可以是专门的书面承诺书,也可以是地方金融组织章程中的某一条款。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必须向社会公示。
关于地方金融组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后的剩余风险责任。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在本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后,承担未清偿的债务,是其承担剩余风险责任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方式必须是书面的,口头承诺无效,也不能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默认作出了承诺。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情况向社会公示,便于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信息并作出最优选择,但将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并非承诺有效的必要条件。二是地方金融组织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通过事前承诺的方式,承诺在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就未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做出了承诺,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除对公司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外,还需承担公司无力承担的剩余责任,且责任的追偿会穿透股东至实际控制人。此条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以及金融风险处置的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