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适用说明

通说认为,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共同构成董事的信义义务。现代公司制度的日渐完善使得聚集在股东身上的权利更多地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移,后者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执行,是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成员,基于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存在委托关系、信托关系和信义关系三种观点),享有执行公司事务的权利,相应的也承担着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因此,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是现代企业的核心治理问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要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违反上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其整体质量、管理能力、市场化程度正在持续提升,在服务本地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服务地方实体经济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价值权衡之间存在矛盾,地方金融组织早期的组织结构、日常经营并不规范,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逐步化解处置。在此背景下,本条不仅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还要履行所在地方金融组织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进而能够有效约束地方金融组织“一把手”的行为,从地方金融组织的内部治理层面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https://www.daowen.com)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条例以及本市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规定,特别是公司法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则较为详细地列举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区。这些都是对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化,也是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执业指南。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