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说明
近年来,由于金融新业态、新机构、新产品快速发展,金融风险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跨境传递更为频繁,如果偏重金融行业发展,忽视金融风险防控,地方金融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风险”,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密切协同合作,加强相关部门监管协作,构建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综合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完善了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由于风险隐藏于各个环节,对金融风险防范需要协调各个监管部门做好政策协同,也需要协调好力度和时机,以免处置风险不及时而发生新的风险。目前,由于金融风险处置参与时间、路径以及职责不明确,导致责任不清、协调成本过高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有序处置机制。目前,我国有关金融风险处置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授权监管机构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接管、托管、重组、撤销或清算等措施,但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有序处置规则体系。当前,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强度和有效性》《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等一系列文件,尤其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已成为金融机构处置领域的国际标准,并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纳入金融部门评估规划中,在本市的制度建设可参考上述规定,建立具有北京特色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同时,也要避免仅关注金融风险忽视对经济发展的支持,或者仅注重发展速度而无视金融风险的集聚的错误倾向,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服务实体经济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https://www.daowen.com)
金融风险处置程序和督促具有处置风险职责的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其他机关单位移送的,或者公民举报投诉的金融风险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识别是否是金融风险以及金融风险的大小,然后根据金融风险的类别等级作出处理。其中,处理包括自己处置、移送其他机关处置以及协助其他机关处置等三项内容。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置。对于不属于自己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及时处置,但应当履行协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如涉及犯罪的,需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保持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的衔接性,既包括不同部门之间的平行衔接,也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