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定制度

第一节 审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蚕桑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5年在镇江召开首次全国蚕桑选种与良种繁育会议,制定了《全国家蚕选种工作方案》和《品种保育、选育和鉴定等工作细则》,对指导桑蚕(家蚕)品种选育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后,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各省蚕业科研机构和有关高校,通过引进选拔和培育,育成了一大批较优良的桑蚕新品种,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对恢复和发展我国蚕桑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70年我国桑蚕茧产量恢复到12.15万吨,超过日本;1977年我国生丝产量达到1.8万吨,超过日本,重新跃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蚕丝生产第一大国。1979年桑蚕茧产量达到21.335万吨,比1949年(3.1万吨)增长近6倍。

但是,20世纪70年代我国桑蚕茧质量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茧丝长度、茧层率、上茧率、解舒率都比不上日本。鲜毛茧出丝率日本约为17%,我国只有11%,比日本约低三分之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与养蚕、上蔟设备条件和管理技术,评茧标准和方法,蚕茧收烘、贮运、缫丝设备和工艺等都有关系。而当时我国的桑蚕品种水平不如日本,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加速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增加桑蚕茧产量和品质,提高出丝率,提高蚕桑产业的经济效益,农业部经济作物局与科技局邀请有关单位代表于1980年3月24—29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召开了“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制定了《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和《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草案),成立了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了鉴定试验网点,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主持开展桑蚕品种国家鉴定和审定工作,落实了1980年桑蚕品种鉴定计划。1980年5月4日农业部以(80)农业(经)字第9号文件发布《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此后,各省(区)相继开展桑蚕品种的鉴定和审定。

1982年10月18日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桑树品种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82)(农)字第94号],决定从1982年起开展全国桑树品种审定工作。从此,我国桑树、桑蚕品种鉴定审定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形成了国家和省级两级审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