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第四次会议

(四)第一届第四次会议

1982年12月15—17日,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南京召开第四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审定委员会委员29人,另有鉴定网点和本委员会委托机构的代表、申报参加1983年度桑、蚕品种全国鉴定的育种单位代表等37人列席了会议(表1.5)。

表1.5 第一届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第四次会议与会代表名单
(1982.12.15—17 南京)

会前,1982年10月18日农牧渔业部在“印发《桑树品种国家审定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82)农(农)字第94号]中决定,从1982年起正式开展全国桑树品种审定工作;为了减少组织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将原“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改名为“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管理桑树和蚕品种的审定工作,关于委员会成员可做适当调整。嗣后,农牧渔业部农业局在《关于召开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82)农(农经一)字第55号]中,提出了委员会成员调整的原则意见与新增桑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人选,经与有关部门、省(区)、单位协商,确定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由40名委员组成。

程宜萍同志因年老体弱,要求辞去委员与主任委员职务。农牧渔业部已同意程宜萍同志的这一要求,鉴于程宜萍同志对本委员会工作的贡献与经验,会议建议农牧渔业部同意由本会聘请程宜萍同志为顾问。

会议推选农牧渔业部农业局副局长宿镇坤同志为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会议审议并确定了如下事项。

1.根据全国桑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单位第四次工作会议提交的《1982年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工作报告》,审议确定了如下事项。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春用蚕品种“浙蕾×春晓”(春5×春6),经连续两年鉴定,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试养、推广,会议通过了以委员会名义向农牧渔业部提交的《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2号)》。

(2)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育的夏秋用蚕品种“新杭×科16”,已经连续鉴定两年,第一年供鉴发种质量差,影响鉴定成绩,第二年鉴定各项性状表现明显转好,两年平均出丝率显著超过对照,但虫蛹率与解舒率两项尚稍低于审定标准,为慎重起见,由本委员会的委托机构征求选育单位意见,如同意可于1983年度再安排一次鉴定,根据后两次的鉴定成绩并作结论;广东省蚕种繁殖试验场选育的夏秋用蚕品种“东43×7532”,1981年已鉴定过一期,1982年因试验蚕种提供出了问题,缺少正交成绩,有必要在1983年补鉴定一期。

(3)河南省云阳蚕业试验站选有的春用蚕品种“豫5×豫4”,蚕期表现尚可,但解舒差、净度低,这两项成绩与审定标准差距较大,1983年度不再继续鉴定。

(4)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比较品种性状,现行生产用种分批重新审定的2对春用蚕品种“731×732”“753×754”和2对夏秋用蚕品种“浙农1号×苏12”“苏3·秋3×苏4”,均列入1983年度计划,再鉴定一年。

2.受理了4个单位提出的4对蚕品种和10个单位提出的18个桑品种参加1983年度全国鉴定的申请,同意下列单位选育的下列品种参加全国鉴定。

(1)桑蚕品种:山东省蚕业研究所选育的“757×东春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蚕桑科学研究所选育的“华新×晖玉”(均为春用蚕品种),安排在1983年度参鉴;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选育的“芙蓉×湘晖”和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苏3·秋3×532”两对夏秋用蚕品种,因鉴定网点1983年度的鉴定任务已经饱和,安排到1984年度进行鉴定。

(2)桑树品种

①参鉴品种: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出的“伦教40号”和育成的“塘十×伦109号”,华南农学院育成的“试11号”,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出的“湖197号”“红伦桑”,浙江省绍兴地区农业学校选出的“湖87号”,浙江省诸暨县璜山区农技站选出的“璜桑14号”,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出的“南1号”和育成的“6031”,四川省农业厅经作处选出的“乐山花桑”,陕西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选出的“7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蚕桑科学研究所选出的“和田白桑”,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出的“7307”“洞庭1号”和育成的“育2号”“育151号”“辐1号”;国外引进种“新一之濑”。

对黄化型萎缩病抗性较强的“湖7号”和“湖199号”两个品种安排在病区参加鉴定;对照品种依鉴定点所代表区域而异,分别为“湖32号”(荷叶白类型)、广东桑、早青桑、小官桑、黄桑、梨叶大桑、滕桑等7个品种。

②区域性鉴定安排意见:上列26个参鉴桑品种,安排在全国7大区9个鉴定点进行鉴定,1983年度各鉴定点开始品种苗木繁殖、试验地平整、田间设计、土壤测定和栽植等项工作(各鉴定点参鉴品种计划见附件2);由于通知下达较迟,长江中游、黄河流域和东北地区尚未申报品种,受权委托机构与上述省(区)联系、酌情安排。

3.原则上同意蚕品种鉴定单位第四次工作会议对《桑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细则》的修改意见和桑品种鉴定单位工作会议对《桑树品种国家审定条例》及《细则》(试行草案)的修改意见,鉴于丝质鉴定中出丝率等成绩的测算办法变动较大,桑品种鉴定工作刚开始,可按修改意见试行。

会议还就改进审定委员会和鉴定网点的工作,加强品种管理、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与推广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并已就下列几项作出了决议。

(1)《审定条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审定委员会会议,鉴于委员兼职较多又比较分散,同时蚕品种的鉴定一般需要2年时间才可进行审议作出结论,桑品种的鉴定所需时间更长,审定委员会会议大体上可以改变为隔年举行一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处理有关问题,必要时可召集在京委员和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的委员共同商定。

(2)现行蚕品种的审定标准包括对照种的选定,在如何兼顾优质、好养、高产和保证必要的繁育系数的问题上,尚有不完善之处;品种育成鉴定合格后,在投产使用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退化现象,如何保持品种的优良性状的问题,也有待设法解决。这两个问题关系到育种目标与繁育制度,比较复杂,决定由本委员会的主持单位与委托机构组织必要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到下次全体会议上再作专题讨论。

(3)审定委员会的委员应该加强与所在省(区)鉴定单位的联系,和委员会的委托机构一起对鉴定网点的工作加强检查、督促、指导;鉴定单位应主动、及时告知鉴定计划的具体安排与有关日期。

鉴定单位的鉴定设备、条件的配备和技术、方法的统一,是客观、科学、准确地鉴定品种的前提。前几年,委员会的主持单位农牧渔业部及纺织工业部为此拨了一定数量的款项,使饲养鉴定单位的条件有了改善,但是烘茧问题和丝质鉴定所需的一些仪器设备尚未解决,请农牧渔业部、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研究解决。

附件 1.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表1.6)

2.各鉴定点参鉴桑树品种计划安排表(见本书第三章)

表1.6 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198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