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第三次会议

(四)第二届第三次会议

1.关于召开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专业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的通知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1994年2月4日发布“关于召开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品种审定会的通知”[(1994)农(品审)字第4号],全文如下。

蚕桑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届全国品审会蚕桑专业委员会拟于3月17日—22日在广东省召开审定会,对申报认定的蚕桑品种进行清理、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内容

1.1 审定品种:今年申报认定的品种有14个:陕蚕二号、陕蚕三号、六号(柞蚕)、华豫×春云、新蚕二号、华苏×肥苏、A四元、75新×7532、957×7532、晋蚕一号、苏5×苏6、7707、华明桑、沣桑24×苗33等。请各位委员对这些申报的品种做好审定准备。

1.2 组织委员考察广州、深圳的丝绸及制品对蚕育种及品种的要求、内外销市场情况。

1.3 讨论修改全国品审会《章程》《办法》《标准》。

1.4 总结五年来品种试验审定工作。

2.会议时间与地点

2.1 时间:1994年3月17日报到,18—20日审定品种,21—22日至深圳考察。

2.2 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东方丝绸大厦。

2.3 联系人及电话: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蚕茧分公司:黄星光、白碧障。电话:(020)3354370、3337448-2722。

2.4 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在当地公安机关办好去深圳的“特区边防证”,并请各委员不要带助手及亲属,有特殊情况和身体不好不能到会者,需事先请假并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3.材料

请各委员将全国品审会《章程》《办法》及《标准》修改稿携带到会上交流。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1994年2月4日

抄送:广东省丝绸公司、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三次会议纪要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于1994年3月18—21日在广州举行了第三次会议。到会委员25人,委员代表1人,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科技司成果处派员与会指导、了解专业委员会审议情况(表1.15)。

表1.15 第二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蚕桑专业委员会三次审定会代表名单
(1994.03.18—20 广州)

注:加*者为正式委员。

会议期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桥、侯忠澍分别介绍了全国蚕茧生产、丝绸工贸的情况与发展趋势;全国品审会办公室主任郭恒敏、农业部科技司成果处副处长方向东分别就品种的认定、品种审定与科技成果鉴定关系等问题作了说明;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余炳球到会讲话。

本次会议听取了1993年度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情况的汇报;对二届二次会议决定缓审的品种和1993年申报认定的品种进行了审定、认定;对全国品审会《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讨论修改稿)和《蚕桑品种的审定标准》进行了讨论、修改;对前几年品种试验审定工作和今后蚕桑品种区域试验、审定认定工作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进行了回顾、审议;会议还组织委员考察了中国丝绸总公司在深圳开设的丝绸服装加工厂,了解丝绸内外销市场情况。

会议审定、确定了如下事项。

1.关于品种审定、认定

1.1 会议对二届二次会议决定缓审的春用耐氟多丝量蚕品种“华峰×雪松”,根据补充的材料进行了复审。认为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育成的多丝量蚕品种“华峰×雪松”具有明显的耐氟特点,且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审定通过。

1.2 会议对1993年各地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1993)农(品审)字第4号“全国品审会蚕桑专业委员会关于桑树、家蚕、柞蚕品种申报认定的通知”规定,申报认定的15个家蚕品种、3个桑树品种、1个柞蚕品种进行审议。审议结果:

①陕西省申报的“陕蚕二号”“陕蚕三号”、江苏省申报的“苏5×苏6”“75新×7532”4对家蚕品种,安徽省申报的“华明桑”“7707”2个桑树品种,同意予以认定。

②安徽省申报的“华苏×肥苏”、山西省申报的“晋蚕一号”两对家蚕品种,湖南省申报的“澧桑24×苗33”1个桑树品种,因主要缺少外省应用的正式证明,同意作缓审处理。

江苏省申报的“957×7532”“A四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报的“新蚕二号”、河南省申报的“华豫×春云”4对家蚕品种和河南省申报的柞蚕品种“六号”,或因推广数量不足,或因已不再在生产上使用,或因90年代才经省级审定投产等原因,未予通过认定。

2.关于全国品审会《章程》《办法》和桑、蚕品种审定《标准》的讨论修改

会议组织委员学习领会农业部颁发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讨论修改稿),并结合本专业区域试验、审定工作的实际,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1 基本同意《章程》《办法》(讨论修改稿)的主要条款。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农作物品种种类繁多,建议增加“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办法》的共性规定,就某些带有个性的问题提交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品审会核准生效”。

2.2 会议对二届二次会议拟定的《桑、蚕品种审定标准》进行了复议。经过认真讨论,对《蚕品种的审定标准》做了适当改动。改动、整理后的《蚕品种审定标准》,见附件。

3.其他问题

3.1 关于品种认定,本次会议已认定了一批品种,在审议过程中多数委员认为在执行(1993)农(品审)字第4号文确定的《桑树、家蚕、柞蚕品种认定标准》的同时,根据蚕桑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以一省为主、推广数量多、生产上发挥作用大的品种,其跨省使用的数量比例可以考虑规定为占所跨省同期推广数量的10%以上者,也可予以认定。

各地可根据以上规定,将目前仍在使用、符合认定标准的品种,整理材料,按(1993)农(品审)字第4号通知要求申报。申报时请特别注意提供:①1993年在本省及外省的推广数量、比例;②必须具有外省生产部门开具的正式应用证明。

3.2 会议认为蚕品种全国鉴定试验网,自1980年设立以来比较鉴定了近50对蚕品种杂交组合,为品种审定提供了基础依据,对品种选育与品种更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蚕丝生产国与供应国,委员们希望国家有关部门针对鉴定试验网现存的经费困难等具体问题设法予以解决,以便坚持与完善蚕品种的全国鉴定或区域鉴定。

3.3 会议希望抓紧编辑印发《1986—1990年蚕桑品种审定工作年报》以作为历史记录和技术资料供各方面参考。

附件:桑树、桑蚕品种审定标准(见第一章)